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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墊付保費后,投保人不給錢怎么辦?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主要來源于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提成,現(xiàn)實中存在投保人怠于繳納保險費的情況,有些保險代理人就會代投保人先行墊付保費,以保證自己的收入。近日,崇川法院審結一起因保險代理人代繳保費而產生的糾紛。
某物流公司找到保險代理人吳某想要投保,吳某遂推薦了某保險公司。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商品車運輸保險協(xié)議》,約定保險期為一年,總保費126.4萬元,分四期給付。次年,保險公司找到吳某,稱物流公司第四期保費未能如期支付,為不影響其考核,讓吳某先代為繳納保險費30萬元,待物流公司支付后,將30萬元歸還給吳某。因第三期保費亦是這樣操作,吳某也順利拿到了墊付的保費,故吳某再次墊付了第四期保險費。
但這次物流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之前的理賠存在問題,拒絕支付第四期30萬元保費,保險公司也拒絕返還吳某。吳某無奈以不當?shù)美鹪V至崇川法院,要求保險公司退還30萬元。因該物流公司已經(jīng)注銷,崇川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了物流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告,最終該案經(jīng)調解,由物流公司的股東向吳某支付了25萬元,減少了吳某的損失。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吳某墊付保費系為了保證自己能夠順利獲得保險提成,屬于第三人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第三人清償?shù)囊?guī)則,保險公司接受吳某的墊付款后,其對物流公司的債權就轉讓給吳某,因此吳某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張權利,而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收取吳某墊付的保費,不屬于不當?shù)美?/p>
(漫畫來源于網(wǎng)絡)
作者:民一庭 趙 舒
原標題:《保險代理人墊付保費后,投保人不給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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