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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繼父母意外身故 繼子女是否有權獲得意外身故保險金?

內蒙古高院
2023-10-24 20: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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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王某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保險期為終身。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22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王某生前有過三段婚姻史,其長女、次女分別系王某與其第一任妻子及第二任妻子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生,其三女、四女系其與現任妻子張某所生。張某與王某均系再婚,張某在與王某婚前還育有一子牛某(未成年)。自2020年王某與張某結婚后,牛某便跟隨二人共同生活。王某身故后,王某家屬對于該筆保險金分配問題產生爭議,尤其對于牛某是否同樣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問題意見不一,故訴至法院。

通遼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牛某在其生母張某與王某結婚后便跟隨二人共同生活,王某作為繼父同樣承擔了對牛某的教育撫養(yǎng)責任,已經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牛某作為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應當同樣有權繼承王某的遺產,也即享有身故保險金的請求權。

在此基礎上,承辦法官與保險公司及各繼承人經過多輪協商,最終促成各方達成調解意向,即由王某的父母、現任妻子張某、四名婚生子女及其繼子牛某平均取得王某的身故保險金。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婚姻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后,生父或生母又再婚的情形越來越常見,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關系引發(fā)的爭議案件也頻繁發(fā)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以前,我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已經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作出規(guī)定,認可了具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依據扶養(yǎng)關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內容得到保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原標題:《【以案釋法】繼父母意外身故 繼子女是否有權獲得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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