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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普法 | 某保險公司與奧某、某探險公司、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某保險公司與奧某、某探險公司、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案
【基本案情】
唐某雇傭奧某進入無人區(qū)進行旅游線路探線,返回途中休息期間,在奧某沒有上車的情況下,唐某將車輛開走,導致奧某在無人區(qū)失聯(lián),腳部凍傷并截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及唐某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判決上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規(guī)定,唐某經由第三方在某保險公司為奧某投保了某境內旅游保險,該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中雖載明了傷殘評定標準及按傷殘比例賠付的內容,但并未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記,某保險保險亦將該條款列入“特別約定”事項,故仍應予以特別提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的證據(jù),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典型意義】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對具有免責內容的特別約定條款,應予以特別提示。
【法官寄語】
以網絡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有些保險公司所設計的網頁雖會主動彈出保險格式條款,供投保人閱讀,只有投保人點擊網頁底部的投保聲明頁的“同意”時,才進入下一步,但其網頁所載的格式條款的所有內容在形式上完全一致,并未采用特殊字體、顏色或者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提示,這種情況下應認為保險人未盡到提示義務,相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不產生效力。
稿件:民一庭
原標題:《青西普法 | 某保險公司與奧某、某探險公司、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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