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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殘值+維修費用﹥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拒賠超過部分,判了!

2024-09-06 00: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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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fā)生事故后,

保險公司將受損車輛殘值,

納入維修成本,

以維修費用高于事故發(fā)生前實際價值,

違反“財產保險不得獲利”為由

拒絕理賠,

那么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

能否獲賠呢?

基本案情

張某在甲保險公司為其名下的小型轎車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90760元。后案外人劉某駕駛該車輛在高速公路發(fā)生碰撞固定物造成車輛及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產生道路救援費用600元、高速公路及設施賠償費6960元,均由張某先行墊付。此外,張某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公司已賠償張某財產損失2000元。

因對事故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張某遂將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支付車輛修理費、公路設施賠償款等各項損失。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單方委托A評估公司對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價格評估基準日的市場修復價格為176130元。甲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不予認可,提出重新鑒定。后經(jīng)雙方同意,法院委托B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評估,價格評價結論為:涉案車輛維修費用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160761元;涉案車輛事故發(fā)生前的市場實際價值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188708元;涉案車輛事故發(fā)生后的剩余價值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68000元。

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為160761元,但維修的同時就喪失了處置殘值可得的68000元,即修復車輛的總成本為228760元(160761+68000),而修好后的車輛最多只值188708元,修復車輛已經(jīng)明顯不具有經(jīng)濟性,原告由此獲得額外利益40053元,違反了“財產保險不得獲利”的保險法原則。甲保險公司要求,僅按照市場實際價值188708元賠償張某,涉案車輛交保險公司;或者由原告保留涉案車輛,保險公司賠償120708元(市場實際價值188708元-剩余價值68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認定保險人應支付的車輛損失費用。張某為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并交納了保險費,張某和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本案事故中造成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失,被告應當依約在相應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保險金。

關于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數(shù)額,法院委托B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根據(jù)評估報告,法院確定張某的車輛損失為160761元。因該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的投保車輛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造成損失。意即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車輛造成了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該損失不以受損車輛的實際修理情況而發(fā)生轉移。只要損失客觀存在,保險人就負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甲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張某主張的公路設施賠償費、施救費等費用屬于事故發(fā)生后的合理開支,法院予以支持,由甲保險公司負擔。乙保險公司已賠償張某的2000元應予折抵。綜上,原告張某的合理損失為173321元(維修費用160761元+公路設施賠償6960元+施救費600元+評估費7000元-20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般侵權案件中財產損害賠償,強調補償功能與禁止得利,即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人恢復到尚未遭受侵害時應處之狀態(tài),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賠償而獲得超過其損害的利益。又根據(jù)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保險損失補償系彌補因事故發(fā)生而導致的實際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本案中,被告提出將受損車輛“殘值”納入維修成本計算,維修費用高于事故發(fā)生前實際價值違反“財產保險不得獲利”法律原則,這是先行假設原告不修復,處置車輛的殘值可獲得的收入納入維修成本,不合邏輯,因為“不修復”與“獲取殘值”是因果關系,一旦投保人選擇修復,即不存在殘值問題,不應予以考慮,維修費用仍應以評估結論為準。

其次,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計算標準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車輛維修費用的數(shù)額并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保險人應當依價賠償。而保險人提出的兩種賠償方案均是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作為計算標準,此種賠付方式屬于典型的“高保低賠”,其本質是在逃避合同義務,有違誠信原則。本案判決并沒有支持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主張,而是依據(jù)商業(yè)險保險條款中有關保險金額的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支持了投保人關于修理費、施救費等的請求,對于規(guī)制保險公司的不誠信行為具有積極作用。

原標題:《車輛殘值+維修費用﹥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拒賠超過部分,判了!》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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