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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世紀, 世界上第一張海上運輸保險單誕生于意大利。意大利半島海島廣布, 海岸線曲折綿延, 具有天然的優(yōu)良港灣, 占據了航海貿易的天然優(yōu)勢。海上貿易興起以后, 意大利半島形成了一大批經濟實力雄厚的商業(yè)城市, 如熱那亞、威尼斯、佛羅倫薩、比薩等。隨著貿易實踐的深入, 與海上保險相關的法律思想和契約思想也在不斷地發(fā)展和完善。對于海上貿易借款的還款時效也早有法律規(guī)定, 由于每年的4 ~10月是地中海航海的最佳時節(jié), 其余時間海上容易掀起大風大浪, 且雨水較多, 不適合航海, 因此航海季結束的時間經常是歸還借款的截止時間。
在航海過程中, 船舶和貨物可能會遇到惡劣天氣和海盜等不確定的風險, 并且船舶離開陸地孤懸海上, 陸上相關救援的人力物力經常無法及時到達來挽救船舶和落水人員, 因此航海中的大事小情都要由船長負責決斷。航海任務既考驗了船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又要求船長具有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膽略智慧和冒險精神, 并且船長要負責從始發(fā)地到目的地航行途中船舶和貨物的安全, 這是船舶抵押借款的標的, 標的滅失經常導致債權人一無所獲。
拜占庭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編纂的《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對于航海貿易中船長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依據簽訂的契約內容而定, 船長通常負責租船、購買駕船和修理船舶的必備器具、運送乘客, 有的還負責采購貨物。遇到緊急情況時, 可采取“棄貨法” 減輕船體重量, 以求迅速脫險, 待船舶順利脫險, 可計算風險損失的價值, 由獲利的商人共同均攤。上述已經談到這種做法, 它遵循的是共同海損原則。
此外, 還有一種原則被稱為單獨海損原則, 即海上風險因素對船舶和貨物造成了直接損失, 如颶風將船舶桅桿吹斷、雷電擊中船舶、船舶觸礁擱淺, 雖然船長采取措施努力挽救, 但仍然造成一定損失, 那么這時應該由受損貨物的主人自己承擔損失, 因為這些貨物的損失并非為了全船人員和貨物的安全而作出的“犧牲”, 而是不可抗的自然原因導致的, 責任同樣也不應該由船長負責。
至14 世紀, 意大利的海運借款制度和相關法律有了進一步發(fā)展。即使有這些法律原則規(guī)范海上運輸活動, 但是船長面臨的風險也相當大, 他不得不尋找一些方法來分擔巨大的航運風險。
1347 年10 月23 日, 一張保險單簽訂于熱那亞銀行卡洛和博尼法斯兄弟大廈。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熱那亞的幾位商人想要將一批羊毛制品從熱那亞港運到馬尤卡港, 雖然航程不長, 但當時是10月下旬, 航海季節(jié)即將結束, 海上風浪較大, 沒有人愿意冒著如此大的風險出海運貨。商人們也深深地知道這一點, 但是這一批貨物太重要了, 他們想要通過這批貨搶在航海季節(jié)結束前大賺一筆,于是重金懸賞經驗豐富的船長擔負這項任務。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一位名叫巴薩羅穆·巴索的船長自告奮勇地來到這幾位商人面前, 表示他可以出海運貨。這位經驗豐富的船長心里也在忐忑不安, 他深知海上季風正在逐步襲來, 此時出海是相當危險的。根據他對風向的掌握, 他必須盡快抵達目的地, 不然就會遭遇更加惡劣的天氣。船長如果按照規(guī)定時間安全抵達目的地, 那么他將獲得酬勞; 如果貨物遭受損失, 他將賠償貨物價值雙倍的賠款。盡管這位船長很是輕車熟路, 但為了穩(wěn)妥起見, 他還是找到當地的一位大商人喬治·勒克維倫, 一面向他介紹自己的情況, 另一面向他尋求對策。這位喬治·勒克維倫是熱那亞有名的擔保人, 憑借雄厚的財力為海上運輸風險做擔保。船長平時也幫助喬治·勒克維倫運送貨物。通過對這項航海運輸任務的了解, 喬治·勒克維倫信任這位伙伴, 欣然答應為船長擔保風險, 兩人簽訂了轉移風險的契約。根據契約內容, 船長先行向喬治·勒克維倫支付一定的酬金, 如果船長在6個月內平安抵達目的地, 他就獲得這部分酬金, 并不予退還; 如果船長運輸過程中遭遇損失, 喬治·勒克維倫就為船長承擔賠償, 同時賠償由此造成的訴訟費用。這種相當不成熟的契約形式被認為是保險單的原始形態(tài), 這個案例被譽為是現(xiàn)代海上保險的起源。
1350 年3 月, 一紙公證契約出現(xiàn)于熱那亞, 擔保人是一名叫尼科洛·卡塔內奧的富商。他來自一個貴族家庭, 經濟實力相當雄厚。投保人是馬提奧·阿迪門托。根據協(xié)議, 投保的標的是一船明礬, 從熱那亞運到布魯日, 馬提奧·阿迪門托向尼科洛·卡塔內奧支付了250 熱那亞里拉, 如果船舶不能安全抵達目的地, 那么尼科洛·卡塔內奧要歸還250 熱那亞里拉, 并賠償船舶和貨物損失; 如果船舶安全抵達目的地, 那么尼科洛·卡塔內奧將不用歸還這筆費用。在這則案例中, 公證契約并沒有規(guī)定擔保費用的利率, 作為風險擔保商人, 尼洛·卡塔內奧充分地預料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并對風險成本進行評估, 這一非正式的協(xié)議事實上就是初期的保險單, 而早期的保險契約往往披著借款的外衣。
這一時期保險思想的發(fā)展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擔保風險的第三者開始出現(xiàn), 這透露出一種轉移風險的思想。在當時的意大利, 航海技術和造船技術進一步提高, 海上事故的風險也相對降低,第三者擔保商人正是看準了這樣的時機, 通過為人擔保風險獲得一定利潤,這事實上反映了人類保險思想的進步。
二是商人之間出現(xiàn)了均攤風險的新模式, 擔保人之間采取多人共同承擔風險, 投保人也成立了商號, 從不同程度上增強了抵御風險的能力。
在長期的海上貿易實踐中, 為了規(guī)避風險和降低風險成本, 意大利商人成立了貿易合作的合伙組織。具體的合作類型分為兩種:一種類型為海上聯(lián)盟, 即在一筆貿易中, 參與海上運輸的商人承擔1/3 的資金, 不愿參與風險的投資者負擔2/3 的資金, 貿易獲利后大家均分利潤。當時的商人認為這是一種較為公平的投資, 由于參與海上運輸的商人冒著各種風險, 如海盜、惡劣天氣、港口難以停泊、政治條件、戰(zhàn)爭等, 所以鑒于這種風險成本, 參與海上運輸的商人可以負擔較少部分的資金; 而陸上投資人既想獲得利益, 又不愿親身冒險, 就要相應地付出更多的資金。另一種類型為康曼達, 康曼達與海上聯(lián)盟略有不同, 參與海上運輸的商人由于冒著很大的風險, 所以不用出資, 由既想獲得利益又不愿親身冒險的陸上投資人支付全部資金。待海上貿易獲利之后, 參與海上運輸的商人獲得1/4 的利潤, 陸上投資人獲得3/4 的利潤。相較而言, 在康曼達類型中, 投資人只負責投資, 商人只負責經營, 投資者和經營者分離, 一旦生意虧損, 海運商人承擔無限責任, 陸上投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意大利的這種合作經營模式對于后來公司制度的產生和完善給予了重要的啟示。意大利人在經營商業(yè)的過程中, 訂立契約, 樹立風險擔保意識,建立合作組織, 繼承了羅馬法的契約精神和法律精神, 為后世海上貿易的發(fā)展和興盛提供了借鑒意義。尤其是意大利人首創(chuàng)了保險單這一風險契約的載體, 在其后的保險發(fā)展歷史中, 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獲得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 這些都離不開意大利人的智慧。
本文節(jié)選自《世界保險史話》,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于小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