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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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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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58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9-07-09
原告: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
經(jīng)營者:鄭慧敏,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
負責人:李X甲,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北京市大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以下簡稱鄭慧敏運輸部)訴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慧敏運輸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鄭慧敏運輸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27713元(其中車輛修理費163513元,施救費9500元,公估費4700元,尹鳳軍醫(yī)療費50000元)。事實和理由如下:2016年5月2日,鄭慧敏運輸部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車牌號為×××的機動車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2016年12月23日3時49分,鄭慧敏運輸部雇傭的司機尹鳳軍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新機場場道11標段河北建設施工現(xiàn)場送料時發(fā)生側翻,致使車輛受損,尹鳳軍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鄭慧敏運輸部支付了車輛施救費、維修費和評估費及尹鳳軍的醫(yī)療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案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率險,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愿意在責任限額內賠付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對于車輛損失,我方申請法院重新組織了鑒定,具體損失數(shù)額應當以法院主持的司法鑒定數(shù)額為準。傷者醫(yī)療費用中自費藥和非醫(yī)保范圍內用藥我方不同意賠付。對于原告自行委托的車輛維修費用的鑒定費用,因其未經(jīng)我方同意,且車輛已經(jīng)維修,再行鑒定已無意義,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9日,鄭慧敏運輸部為車牌號為×××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駕駛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率險,其中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車上人員(駕駛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被保險人為鄭慧敏運輸部。2016年12月23日凌晨3點40分左右,鄭慧敏運輸部雇傭的司機尹鳳軍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新機場場道11標段河北建設施工現(xiàn)場送料時發(fā)生單方事故,車輛側翻致使車輛受損,尹鳳軍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鄭慧敏運輸部支付了車輛施救費9500元。鄭慧敏運輸部委托北京東旺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被保險機動車。其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了北京天瑞汽車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維修配件款152513元,于2017年4月10日支付了北京東旺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費11000元。尹鳳軍在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醫(yī)院住院治療,鄭慧敏運輸部支付了尹鳳軍住院醫(yī)療費用53566.4元及其他費用。鄭慧敏運輸部于2017年1月28日自行委托天津中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鑒定《報告書》,確認×××的機動車在事故中的損失為159300元,鄭慧敏運輸部支付了評估費4700元。
2018年12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對案涉車輛維修價格的鑒定申請,后經(jīng)北京京港柏鑒定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為11069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鑒定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鄭慧敏運輸部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尹鳳軍的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維修清單和維修、施救發(fā)票、天津中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書及發(fā)票、尹鳳軍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病歷、費用發(fā)票,北京京港柏鑒定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等證據(jù)在案佐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并經(jīng)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鄭慧敏運輸部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因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車輛損失費用以及尹鳳軍住院期間的費用數(shù)額。
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車輛維修價格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港柏鑒定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為110695元,鄭慧敏運輸部雖對鑒定報告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不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結論不合理,故×××的機動車的合理維修費用應為110695元。鄭慧敏運輸部支付的施救費9500元,某保險公司未提異議,本院對該數(shù)額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后依法及時進行了定損,鄭慧敏運輸部自行委托天津中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系為了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其支付的評估費4700元為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尹鳳軍住院期間產(chǎn)生的費用中自費藥和非醫(yī)保范圍內用藥金額不應賠付,但其未能提出任何法律或者合同依據(jù),也未對該部分費用的具體數(shù)額予以明確,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納,其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鄭慧敏運輸部50000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保險金174895元。
二、駁回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4元,由北京鄭慧敏貨物運輸服XX負擔54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08元;鑒定費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正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楊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