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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遼08民終51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qū)。
負責人張作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南,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蓋州市。
法定代表人孫震,經(jīng)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南,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是:遼HXXX43/遼HE475號牽引車登記在原告名下,在被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其中遼HXXX43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30000.00元,遼HE475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85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2015年7月24日6時40分,遼HXXX43/遼HE475號牽引車由司機曲樺林駕駛,行至大廣高速公路K2112=50M(東半幅)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后翻入邊溝,造成遼HXXX43(遼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部分損壞,及牽引車車輛所載貨物部分損失,造成調(diào)整公路路產(chǎn)部分損壞,并造成牽引車乘車人劉兆慶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7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事故)五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曲樺林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產(chǎn)生施救費24000.00元,為修復事故車輛,由事故發(fā)生地將車輛運回大石橋產(chǎn)生的運輸費用12000.00元,并造成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32900.00元。2015年8月24日,經(jīng)本院委托,營口財務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遼HXXX43車輛損失為97705.00,遼HE475號車輛損失為66919.00元。上述損失,合計233524.00元。另經(jīng)審理查明,在保險單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遼寧大石橋隆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該公司出具證明遼HXXX43/遼HE475號車輛貸款已結(jié)清,同意將賠償款轉(zhuǎn)入原告賬戶。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保險合同,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損失,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采信。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經(jīng)司法鑒定確認,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jù),應予采信。至于原告發(fā)生的車輛施救費用,及造成路產(chǎn)損失,亦屬合理支出,應予采信,其發(fā)生的車輛運輸費用,亦屬施救后,未能將車輛運至維修廠家,故再次運輸,返回車輛所在地,為合理支出。盡管被告辯稱該費用不屬賠償范圍,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考慮事故的發(fā)生,是原告單方所致,原告應對發(fā)生的運輸費用承擔一定責任,故原被告各承擔50%為宜。對于被告要求扣除已支付交強險部分,原告表示認可,本案中不予論處,可予采納。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原告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合計人民幣164624.00元(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二、被告賠償給付原告施救費24000.00元(貳萬肆仟)。三、被告賠償給付原告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32900.00元(叁萬貳仟玖佰元)。四、被告對原告運輸車輛發(fā)生的費用承擔50%責任,賠償給付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00.00元(陸仟元)。五、本判決確定上列給付義務,合計人民幣227524.00元(貳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扣除被告已付交強險中損失2000.00元,被告給原告經(jīng)濟損失合計225524.00元(貳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上列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司法鑒定費4115元,合計6640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依據(jù)不足。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車輛施救費不合理。
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車輛損失以評估報告為準,請二審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F(xiàn)被上訴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損失,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上訴人雖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關(guān)于車輛的施救費用,系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為救助受損車輛所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楊名環(huán)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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