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航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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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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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民終305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7-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航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X,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馬XX(中國)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上海奧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青島航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XX(中國)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XX中國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奧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南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6)滬72民初2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7年10月17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航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事實和理由:一、涉案貨物滅失發(fā)生在收貨人的掌管之下,已超出了保險范圍。原審判決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認定有誤。二、涉案運輸實際承運人系馬XX中國公司,運輸方式為CY-SD,馬XX中國公司在目的港堆場擅自放貨,違反合同約定,其應是最終責任人。
某保險公司辯稱:2016年4月11與LOGISTICAIGC,S.A.DEC.V.公司(以下簡稱IGC公司)的郵件中確認馬XX中國公司負責所有卡車運輸。馬XX中國公司在與奧南公司之間在2016年3月19日以及3月21日兩次郵件中確認拖車由馬XX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XX公司)安排。航美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合法有效,其員工已經(jīng)確認陸運階段由馬XX公司安排運輸。馬XX公司明確確認目的港拖車由其全程安排,本案證據(jù)足以證明涉案貨物滅失發(fā)生在航美公司的責任期間,航美公司作為全程承運人應對本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請求本院駁回航美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奧南公司答辯認為:一、本案中存在三份海運提單,分別由馬XX中國公司、奧南公司以及航美公司簽發(fā)。從三份提單記載的托運人、收貨人情況來看,奧南公司并不清楚目的港貨物最終交貨是在堆場還是在貨場。二、馬XX公司作為承運人應能夠提交集裝箱出堆場的設備交接單,證明集裝箱交貨事實。如果馬XX公司無法就該項事實進行舉證,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三、馬XX中國公司提供的,加蓋有IGC公司及ILXXXRGOGROUP(以下簡稱ILS公司)蓋章?lián)Q單的文件反映出貨物交付給ILS公司,奧南公司履行了提單下的交付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本院依法裁判。
馬XX中國公司答辯認為:一、馬XX中國公司并非涉案貨物的承運人,也并非涉案貨物的貨運代理人,同時某保險公司也未對馬XX中國公司提出任何訴訟請求。根據(jù)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認定馬XX中國公司不承擔本案項下的賠償責任完全正確。二、馬XX公司簽發(fā)海運提單僅向海運提單上顯示的托運人奧南公司負責。涉案貨物在目的港已交付奧南公司的代理IGC公司。此后,IGC公司有權決定貨物的流轉。收貨人的行為已經(jīng)變更了實際承運人馬XX公司在海運單項下的責任期間。航美公司已確認了貨物在目的港由收貨人自行安排拖車的事實,而奧南公司怠于與其目的港代理核實相關信息也否認其目的港代理反饋的相應信息。馬XX中國公司調取的報案信息與兩位無船承運人在目的港代理反饋的信息相吻合。貨物已實際由收貨人自行安排拖車完成目的港場到門的運輸,馬XX中國公司并未得到馬XX公司海運單項下收貨人和托運人發(fā)出的拖車安排指示,沒有實際承運陸運段,也不應對陸運段貨物發(fā)生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故請求本院駁回航美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一審訴稱:2015年9月,被保險人MAVERIXXXACIFICLIMITED(瑪偉貿易公司)向CarlosRuizGarcia(卡洛斯公司)銷售一批CIF價格為94,542美元的服裝。航美公司為上述服裝簽發(fā)了編號為HMXXX50XXXXX的多式聯(lián)運提單。涉案貨物在從卸貨港運往目的地過程中遭受他人劫持滅失。某保險公司作為上述貨物的保險人,已經(jīng)支付保險賠償金103,996美元,依法取得保險代位追償權。據(jù)此請求判令航美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03,996美元及折合人民幣從2016年5月2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案件受理費由航美公司承擔。
航美公司一審辯稱:涉案貨物在運到卸貨港后,實際承運人未按合同要求到門送貨,而是由收貨人自提貨物,收貨人在運輸途中,貨物遭劫滅失,已經(jīng)超出了保險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被保險人將保單轉讓給了收貨人且收貨人已經(jīng)支付了貨款。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場到門,在沒有收到變更責任期間指示的情況下,同意收貨人自行提貨,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由實際承運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馬XX中國公司一審述稱,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是馬XX公司,馬XX中國公司是其簽單代理人。實際承運人僅對所簽發(fā)的海運單項下的托運人和收貨人負責。貨物到目的港后實際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海運單記載的收貨人IGC公司,此后IGC公司安排將貨物交付最終收貨人,該最終收貨人自行安排了拖車服務,因此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經(jīng)從CY-DOOR變更為CY-CY。由于貨物的滅失發(fā)生在目的港內陸運輸期間,該期間并非由實際承運人負責承運,故實際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奧南公司一審述稱,馬XX中國公司提供的海運單上有IGC公司和奧南公司代理人ILS公司的簽章,只是履行報關手續(xù)換單的交接,不能證明貨物確實在目的港堆場交付。實際承運人員工確認貨物的內陸段也由其安排。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為從裝運港堆場到目的港收貨人工廠。奧南公司從未向實際承運人書面確認將運輸責任期間進行變更。即便貨物在目的港堆場交付,交付的對象也應是ILS公司,ILS公司是奧南公司提單項下的收貨人,即奧南公司履行了交付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2015年9月22日,航美公司簽發(fā)了編號為HMXXX50XXXXX的多式聯(lián)運提單。該提單記載:托運人為MAVERIXXXACIFICLIMITED(瑪偉貿易公司),收貨人為CarlosRuizGarcia(卡洛斯公司),通知方同收貨人,船名航次為SOVEREIXXXAERSXXX11,裝貨港上海,卸貨港為墨西哥的拉薩羅卡德納斯,交貨地為墨西哥城,貨物裝1個40尺高箱,箱號為GCXXX0XXXXX,箱內裝有584箱女士夾克。運輸方式為CY-DOOR。就涉案貨物運輸,航美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委托奧南公司安排運輸,奧南公司簽發(fā)了自己的提單,提單載明收貨人為ILS公司,并委托馬XX公司實際承運涉案貨物。馬XX中國公司代表實際承運人馬XX公司簽發(fā)了涉案貨物海運單。海運單載明:托運人為奧南公司,收貨人為奧南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人IGC公司,通知方同收貨人,船名航次、裝港卸港、交貨地及貨物信息同多式聯(lián)運提單記載,運輸方式為CY-SD。
貨物于2015年10月12日運抵卸貨港。同年11月27日,IGC公司發(fā)送郵件給奧南公司,稱“涉案集裝箱本應全程通過卡車送至墨西哥城的收貨人處,但由于某些未知原因,報關行要求不使用航運公司提供的運輸工具,而直接使用他們自己的卡車將集裝箱從集裝箱堆場取走。我們今天被告知這個集裝箱未送到最終客戶手中,因此,空集裝箱也還未送回。我們收到這個消息的時候,還無法聯(lián)系到收貨人進一步了解具體情況?!?016年4月13日,航美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及涉案貨物的報關代理人ILS公司發(fā)郵件給航美公司,稱“關于涉案集裝箱,請向托運人確認,客人拒絕馬XX送貨上門,由他們自己獨立運輸交付。我已要求提供被盜貨物的相關文件,目前還未拿到這些文件。”
2016年3月,實際承運人員工與奧南公司員工就涉案貨物內陸運輸?shù)降资怯烧l安排的進行了多次郵件往來。2016年3月21日,奧南公司員工再次詢問實際承運人員工:“從客戶那里得知的是,客戶是自己找拖車公司安排的。煩請再次與你們目的港確認下,這兩票拖車是否我之前附件發(fā)你的拖車行安排的這一點一定要確認清楚?!睂嶋H承運人員工回復:“目的港和我確認,拖車是由馬XX安排的,如客人有疑義,麻煩給我目的港反饋的郵件,我再去核實?!?br>2016年5月5日,航美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包括涉案集裝箱在內的兩個箱子“在到達目的港以后,需要船公司做內陸點拖車到門的業(yè)務,兩票的條款都是CY-DR,馬XX的海單上都已經(jīng)注明,在船公司內陸的運輸過程中,兩個箱子及其貨物出現(xiàn)被搶的事件?!?br>就貨物在目的港交付及內陸段運輸情況,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其將貨物交給航美公司承運,只知道在目的港的內陸運輸中被盜,具體的情況不清楚。航美公司陳述貨物在目的港應該是由實際承運人送至收貨人的工廠,但實際承運人未履行約定,貨物在內陸運輸中被搶劫。馬XX中國公司陳述,其已經(jīng)將貨物交付給了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IGC公司,IGC公司指定ILS公司作為清關代理人,但ILS公司并沒有向實際承運人發(fā)出內陸段的運輸指令,而是由最終收貨方自行安排運輸。奧南公司陳述,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為從裝運港堆場到目的港收貨人工廠,奧南公司從未向實際承運人書面確認將運輸責任期間進行變更,事故發(fā)生后,實際承運人也向奧南公司確認貨物的內陸段由其安排。
另查明:
2015年9月21日,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貨物簽發(fā)了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MAVERIXXXACIFICLIMITED(瑪偉貿易公司),保險貨物項目為女士針織夾克,包裝及數(shù)量為584箱,保險金額為103,996美元,裝載運輸工具同涉案多式聯(lián)運提單,承保責任期間為自上海,經(jīng)墨西哥的拉薩羅卡德納斯,至墨西哥城。承保險別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運一切險。
根據(jù)涉案貿易合同及發(fā)票,涉案貨物價值為CIF94,542美元。2016年5月9日,卡洛斯公司向瑪偉貿易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瑪偉貿易公司代表其就涉案貨物遭受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并接收保險賠款。同年5月24日,某保險公司向瑪偉貿易公司支付保險賠款170,524美元,其中包含本案賠款103,996美元,即貨物價值94,542美元加成10%。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因貨物運輸目的港在墨西哥,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涉外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處理糾紛的準據(jù)法。一審庭審中,各方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因此本案適用中國法律審理。
本案一審主要爭議焦點是:1、涉案貨物滅失是否發(fā)生在收貨人的掌管之下;2、航美公司是否應對某保險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shù)姆秶?br>關于涉案貨物滅失是否發(fā)生在收貨人的掌管之下,一審法院認為,航美公司及奧南公司是涉案貨物的承運人,馬XX公司是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馬XX中國公司是實際承運人的簽單代理人。涉案貨物為集裝箱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涉案提單和海運單記載的起運地均為上海,交貨地均為墨西哥城,運輸方式為場到門。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貨物在內陸運輸段被劫滅失。航美公司和馬XX中國公司雖辯稱是最終收貨方自行安排運輸,貨物滅失發(fā)生在收貨人掌管期間,卻并未提供提單記載的收貨人自行提貨并安排陸路運輸?shù)挠行ёC據(jù),也未證明存在承運人可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及其他承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的法定或約定事由,馬XX中國公司雖然舉證了涉案貨物在目的港陸路運輸階段遭劫的有關報案材料,但其中顯示的報案人并非航美公司提單記載的收貨人。結合海運單運輸方式為堆場到門以及貨物被劫滅失后,實際承運人與奧南公司的郵件往來中的相關陳述,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尚不能證明涉案貨物在被劫滅失時已由涉案提單記載的收貨人提走,已不在航美公司的責任期間。故航美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能合理、謹慎地履行運輸和保管貨物的義務,應在貨物滅失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航美公司是否應對某保險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shù)姆秶?,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已提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賠款支付憑證及權益轉讓書,證明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是適格主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受理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就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F(xiàn)某保險公司已提供銷售合同、裝箱單、發(fā)票及授權書,證明瑪偉貿易公司是涉案貨物賣方,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向其賠付于法不悖,亦未增加航美公司根據(j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按照其加成賠付的保險金額訴請貨物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發(fā)票顯示的價格為CIF價格,已經(jīng)包括了保險費和運費。某保險公司對瑪偉貿易公司進行加成賠付,系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商業(yè)安排,與貨損無關。據(jù)此,某保險公司就貨損的索賠額應為滅失貨物的發(fā)票金額94,542美元。關于某保險公司訴請的利息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是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訴請利息損失超出了其實際賠付金額和受讓權利的范圍,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航美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損失94,542美元;二、對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66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970.42元,航美公司負擔人民幣9,693.58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各方當事人均未能提出有效證據(jù)予以推翻,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一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貨物在內陸運輸段被劫滅失,故各方當事人二審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主體。航美公司簽發(fā)的無船承運人提單記載:托運人為MAVERIXXXACIFICLIMITED(瑪偉貿易公司),收貨人為CarlosRuizGarcia(卡洛斯公司),通知方同收貨人,裝貨港上海,卸貨港為墨西哥的拉薩羅卡德納斯,交貨地為墨西哥城,運輸方式為CY-DOOR。之后奧南公司向航美公司、馬XX公司(馬XX中國公司代理簽單)向奧南公司簽發(fā)提單,兩份提單記載的收貨人分別是航美公司和奧南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公司,均約定運輸方式為CY-DOOR。而航美公司、奧南公司與馬XX公司在一審提交的證據(jù)內容顯示對于內陸段運輸系實際收貨人還是實際承運人或航美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ILS公司安排,各方各執(zhí)一詞。因此目前為止,航美公司對其所稱的提單記載收貨人自行提貨并安排陸路運輸?shù)氖聦崳瑹o有效證據(jù)予以佐證,其也未能證明本案中存在承運人可不負賠償責任或可免除賠償責任的法定或約定事由。同時,各方當事人均確認馬XX中國公司系實際承運人的簽單代理人,航美公司未能證明內陸運輸階段實際情況,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也未向實際承運人馬XX公司主張賠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據(jù)航美公司簽發(fā)的無船承運人提單,主張航美公司承擔全程承運人責任并無不當。航美公司上訴認為應由馬XX中國公司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航美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可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28.86元,由上訴人青島航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辰旻
審 判 員 周 燡
代理審判員 許毅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