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序言
2023年1月1日《體育法》開始實施。對于體育活動主辦方,如何投保保險來轉(zhuǎn)嫁對學員或參與人,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投保意外險還是責任險呢?以下案例可以借鑒!
02 導讀
滑翔傘項目主辦方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險。游客體驗滑翔傘項目過程中受傷,主辦方主張保險金從主辦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中扣除。法院能支持此種扣除主張嗎?請看以下案例!
03 案情回顧
(一)保險情況:滑翔傘公司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險
A滑翔公司(簡稱A公司)在某海濱旅游城市經(jīng)營滑翔傘項目。對于參與體驗的游客,采取收取游客保險費后代為向保險公司投保旅游意外險的方法轉(zhuǎn)嫁游客體驗中的意外風險。
2019年7月20日9時30分許,許某某同其女兒、兒子到該飛行基地,報名體驗A公司經(jīng)營的雙人滑翔傘項目,共支付三人體驗費用2100元。
A公司另收取保險費60元后,為許某某及其子女三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華夏游境內(nèi)旅行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賠償限額30萬元,高風險運動意外醫(yī)療補償限額3萬元。
(二)事故情況:游客體驗滑翔傘項目中發(fā)生意外墜落受傷
當日15時許,許某某乘坐A公司教練于某剛的滑翔傘飛出30秒后墜落,許某某與教練于某剛墜地受傷。后兩人被緊急送醫(yī)。于某剛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許某某經(jīng)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多發(fā)椎體骨折及多發(fā)肋骨骨折等。經(jīng)多次住院治療,發(fā)生醫(yī)療費20萬元。后經(jīng)鑒定,許某某構成8級傷殘。
(三)訴訟情況:游客就賠償問題與A公司產(chǎn)生爭議涉訴
就許某某的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許某某即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A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00萬元。
(四)訴訟情況:法院審理及判決情況
1、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A公司對許某某的損害后果應否承擔責任;二、對許某某主張的各項賠償應否支持。
對于焦點問題一,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及法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證實,A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所載明的業(yè)務范圍不包括雙人傘體驗項目,雙人傘體驗項目超出了A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且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伢w育中心已于2019年8月24日已向A公司出具《整改通知書》,責令其整改。
A公司超出其業(yè)務范圍經(jīng)營雙人滑翔傘體驗項目,明顯具有過錯,雖許某某在進行體驗前,在A公司提供的免責聲明、安全告知書上進行簽字確認,但該免責聲明、安全告知書中的部分條款系完全排除A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且無教練簽字,A公司也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向許某某進行提示或說明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故該免責聲明、安全告知書中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公司應當對許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已經(jīng)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卻依然冒險行事,并最終遭受損害。
本案中,滑翔傘運動并非普通娛樂活動,其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的運動項目,其運動本身的性質(zhì)決定了其內(nèi)在的固有風險不可消弭。
許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體驗雙人滑翔傘運動前應該預見該運動存在風險,仍自愿參與,且無法證明其高空墜落的原因與A公司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其對本案的損害后果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jié)合本案的案情和雙方的陳述及本案的證據(jù),法院認為,由A公司對許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責任,由許某某對其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40%的責任為宜。
對于焦點問題二,關于許某某的損失認定問題。
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40萬元。
保險公司已向許某某賠償醫(yī)療費3萬元,殘疾保險金9萬元。保險金應做相應扣除處理。故損失計算中,A公司賠償許某某醫(yī)療費應為(171387.57-30000)*60%=84832.54,賠償許某某殘疾賠償金應為(283316.8-90000)*60%=115990.08元,以及其他誤工費等。
判決,A公司賠償許某某各項損失277079.49元。
2、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許某某除認為責任比例不當外,認為保險金應該歸許某某,而不應該從損失中扣除等等。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責任分擔、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是否需要折抵賠償費用等等。
第一、關于責任比例分擔問題:酌定雙方按8:2分擔
經(jīng)審理查明,許某某到A公司體驗雙人滑翔傘項目時墜落受傷,該項目超出A滑翔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且涉事飛行駕駛員于某剛并不具備雙人滑翔傘飛行員資質(zhì)。
故A公司作為一家開展滑翔運動培訓、展示和交流的專業(yè)機構通過開展此類體驗項目收益存在重大過錯和安全隱患,故對于許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80%的責任;
涉案事故發(fā)生于滑翔傘飛行運動中,此類運動屬于高風險的高空運動項目,其危險性不僅受到人為因素影響,與天氣等環(huán)境因素也有密切關系,許某某作為成年人,參加此類運動前應當審慎選擇正規(guī)機構并了解其行為可能伴隨的風險、損失和事故,故其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責任比例20%。
第二、關于保險理賠款12萬元歸屬問題:歸受害人許某某,不從A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中扣除
許某某主張保險費用由其支付,故保險理賠款應當歸其所有;
A公司主張其為該保險的投保人,故保險理賠款應從其賠償數(shù)額中扣除。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A公司認可收取的體驗費中包含給許某某投保的費用,故該保險投保人雖為A公司,但保費由許某某交納,受益人為許某某,且保險理賠款已經(jīng)由保險公司發(fā)放給了許某某,應當認定A公司為該保險的代辦人,故120000元的保險理賠款應當認定歸許某某所有。
在調(diào)整責任比例及不扣除保險賠償款后,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許某某各項損失36.4萬元。
04 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事故發(fā)生過程沒有爭議。不過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存在兩點差異,第一是雙方責任比例分擔不同,第二是保險賠償款的歸屬不同。那么到底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誰更有道理呢?
結(jié)論是二審法院。我們分別分析下:
(一)關于責任承擔及比例分擔問題:由6:4調(diào)整為8:2
首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A公司存在過錯,結(jié)合案件的事實,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關于責任比例的分擔。
本案中的責任比例承擔,均為法院酌定。一審法院酌定了主辦方A公司和游客按6:4的比例2分擔,而二審法院酌定了8:2的比例分擔。
到底一審二審誰更有道理?
筆者認為二審法院這樣的比例分擔是有道理的。原因是因為,A公司作為項目的主辦方相比游客而言,屬于更為專業(yè)的一方,在經(jīng)營滑翔傘業(yè)務的過程中,負有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因此出現(xiàn)事故后責任也應該更大。這樣的認定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精神。
(二)關于保險賠償款的歸屬問題:意外險保險金不能抵扣主辦方應承擔的賠償款
本案中需要著重討論的是保險的問題。
本案中A公司采取向保險公司替游客投保意外險的方法,希望在意外發(fā)生后,用保險賠款作為向游客承擔賠償責任的一部分,這樣的考慮可行嗎?
從此案看是不可行的。
為什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保險金的歸屬問題上會存在分歧意見?源于對保險的認識存在誤區(qū)。
二審法院認為投保的險種是旅游意外險,雖滑翔傘公司為保險的投保人,保費是游客繳納的,滑翔傘公司只是代辦投保,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游客,因此保險賠償款也歸游客。這個理解是符合旅游意外險保險的產(chǎn)品邏輯的。
05 體育活動主辦方到底應該投保什么保險規(guī)避自身風險?
2023年1月1日《體育法》開始實施。對于體育活動主辦方,如何投保保險來轉(zhuǎn)嫁對學員或參與人,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投保意外險還是責任險呢?
現(xiàn)在很多公司推出了相關意外險產(chǎn)品,比如有的為團體意外保險,也有的為旅游意外保險,無論哪種意外保險,均屬于意外險范疇;也有推出了相關責任險產(chǎn)品,比如公眾責任險或培訓機構責任險,統(tǒng)稱責任險。
到底投保哪種保險更能規(guī)避滑翔傘公司類似的體育活動主辦方的責任呢?
實際上,如果體育活動主辦方希望通過投保保險的方法規(guī)避自身的對體育活動參與人的賠償責任,應該投保責任險而非意外險。理由如下:
(一)意外險屬于人身保險,主辦方的賠償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兩者法律基礎不同
1、意外險與責任險介紹
意外險,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的一種人身保險。意外險的投保人既可以是游客本人也可以為主辦單位,但無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只能是游客本人。
而責任險是主辦方在主辦活動過程中,因存在過失對活動參與人受到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也就是責任保險產(chǎn)品,承保的就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這兩個產(chǎn)品在保障范圍上存在交叉關系。但經(jīng)常會發(fā)生碰撞。一起事故既有可能屬于意外險的賠償范圍,又有可能屬于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2、意外險與責任險的區(qū)別:
(1)被保險人不同:
兩者的投保人均可以為主辦方,但兩者的被保險人不同。
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為體育活動參與人,而責任險的被保險人為主辦方。
(2)保險標的不同:
意外險的保險標的為體育活動參與人的身體、健康;而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為主辦方對體育活動參與人的法定賠償責任。
(3)性質(zhì)不同:
意外險為人身險,責任險為財產(chǎn)險。
(4)賠償方式不同:
意外險為定額給付,根據(jù)投保金額進行賠付,多保多賠;而責任險為損失補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會根據(jù)《民法典》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計算。
(二)意外險的投保無法有效規(guī)避主辦方的賠償責任
因意外險為人身險,體育活動參與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由本人或繼承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
而責任險為財產(chǎn)險,系體育活動參與人向主辦方的一種權利主張,二者存在于不同的保險法律關系中,可重復存在,不是代替關系。
也就是體育活動參與人主張了意外險的保險賠償金,仍可以向主辦方主張責任險的賠償責任。二者不能互相抵扣。
在保險實踐中,很多單位出于規(guī)避風險的目的,會為體育活動參與人投保意外保險,希望以此來規(guī)避主辦方對參與人的法律責任。
但事實上,正如本案例二審法院的判決中所提到,二者的法律基礎不同,無法互相替代。
06 一句白話總結(jié)
體育活動主辦方對參與人的賠償責任為侵權損害的法律責任,需要通過投保責任保險進行風險轉(zhuǎn)嫁!
07 案例素材來源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wǎng),判決書編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民終3176號民事判決書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nèi)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fā)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fā)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diào)解協(xié)議的財產(chǎn)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zhì)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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