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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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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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880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1302民初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交維修費票據(jù)、維修明細及詳單,以證實車輛損失的真實性、客觀性。價格評估報告書不能直接用來作為認定被上訴人車損的合法有效證據(jù)使用。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路產(chǎn)損失20400元,系認定事實錯誤。
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7613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其名下的魯QXXXXX/魯Q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主、掛車分別為161920元和55945,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主、掛車分別為1000000元和500000元,并投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19日0時起至2017年12月18日24時止。2017年10月6日19時40分,翟春元駕駛投保車輛沿寧上高速公路行駛至福建省南平寧上線下行280km洋莊服務區(qū)時,車輛剎車失靈碰撞建筑物,造成投保車輛損壞、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壞的事故。經(jīng)福建省公安交警南平高速公路支隊五大隊認定,翟春元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原告主張的投保事實和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有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事故發(fā)生后,2017年11月6日經(jīng)原告委托,山東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XXXXX牽引車的事故損失為150730元。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認為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所作出,對車輛損失金額有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被告預交鑒定評估費2600元。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臨沂市萬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XXXXX牽引車事故損失為127360元。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認為評估價值過高。
原告主張因該案事故支付施救費用5000元,提交由武夷山石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額為5000元施救費發(fā)票一張。經(jīng)質(zhì)證,被告主張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無施救明細,不予認可。
原告主張因該案事故支付路產(chǎn)損失20400元,提交由南平市順心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洋莊服務區(qū)墻體破損修復(含空調(diào)購置安裝、墻體維修、綠化補植、路沿石修復等)發(fā)票一份。經(jīng)質(zhì)證,被告主張原告還應提交轉賬證據(jù)等證實確已實際支付該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魯QXXXXX牽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現(xiàn)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臨沂市萬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系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鑒定資質(zhì),鑒定結論客觀獨立,魯QXXXXX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127360元,有上述價格評估報告書予以確認,予以認定。被告雖有異議,但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jù)和理由,對其異議,不予采信。該損失金額未超出被告承保的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被告應當予以理賠。被告已預交的鑒定評估費2600元亦應由其承擔。
原告主張因該案事故支付施救費5000元,提交施救費發(fā)票一張予以證實,但被告提出異議,且無收費明細,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其中3000元系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當予以理賠。
原告主張因該案事故支付路產(chǎn)損失20400元,提交洋莊服務區(qū)墻體破損修復發(fā)票予以證實,因原告持有上述發(fā)票,應認定該路產(chǎn)損失已實際結算完畢,對此予以確認。該損失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2000元后,余款18400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被告應當予以理賠。
綜上所述,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5076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由不當,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12736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施救費30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路產(chǎn)損失20400元;四、駁回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至三項共計150760元,被告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23元減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臨沂市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57元;鑒定評估費2600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shù)額及路產(chǎn)損失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市萬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書系由上訴人申請并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車損過高,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zhì)、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因事故造成洋莊服務區(qū)墻體破損,為此支付20400元,有南平市順心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予以證實,該費用系被上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損失,屬于賠償?shù)姆秶?,上訴人所稱的不應當賠付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