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李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0522民初733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劉XX,女,住滑縣。
原告:李XX,男,住滑縣。
原告:祝XX,女,住滑縣。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李X,河南同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83166XXXX。
負責人:鄧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住安陽市北關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XX、李XX、祝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李X、原告祝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X、李XX、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87,535元;2、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5時許,李勝軍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0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至南林高速K85公里266米南半幅時與楊德勇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車損兩輛、李勝軍當場死亡。經(jīng)安陽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認定,李勝軍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勝軍系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0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車損險397,75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定損為279,000元,并與原告簽訂了賠付協(xié)議書。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僅支付191,465元,剩余87,535元未支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責任類型為主責,該公司已按照賠付協(xié)議、事故責任比例賠付原告主車損失191,465元,剩余損失原告應向事故次責方進行索賠。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事故車輛被保險人為河南乾德貞運輸有限公司,保單特別約定超過5,000元的賠款應提供第一受益人同意支付的書面證明。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XX系李勝軍之妻,原告李XX系李勝軍之子,原告祝XX系李勝軍之母。2018年12月9日5時許,李勝軍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0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至南林高速K85公里266米南半幅時與楊德勇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后,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賈新旺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2掛重型專項作業(yè)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李勝軍當場死亡、楊德勇及副駕駛楊云強受傷。安陽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第4105011201800152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jié)論為:李勝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德勇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勝軍系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0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掛靠在河南乾德貞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營。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車損不計免賠率險等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07,650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9年1月26日,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全額賠付協(xié)議書》,確認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全損金額為279,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給付原告款191,465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全額賠付協(xié)議書等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所證實。所有證據(jù)均經(jīng)質(zhì)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李勝軍所有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車損不計免賠率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對給李勝軍造成的車輛損失279,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予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給付原告車輛損失191,465元,尚余87,535元未付。原告劉XX、李XX、祝XX作為李勝軍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87,53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即獲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李XX、祝XX車輛損失87,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8元,減半收取計9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 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衛(wèi)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