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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84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巫山縣人民法院 2015-05-11

原告鐘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饒智軍(系特別授權),重慶渝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本田,重慶江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大渡口區(qū)-1號,組織機構代碼90299288-9。
負責人唐華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娟(系特別授權),重慶通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孔銀,男,漢族。
原告鐘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方玲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X的委托代理人饒智軍、趙本田,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唐華鋒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參加訴訟。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職權追加孔銀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參加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X的委托代理人饒智軍、趙本田,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唐華鋒的委托代理人王娟,第三人孔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X訴稱,2014年12月原告購買一輛奧迪牌小轎車,車牌號為渝FXXX87。2014年12月24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車損險為304700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將車輛租借給他人使用,在租賃期間由于駕駛人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墜入山崖完全報廢。原告隨即向被告申請車損理賠,但被告于2015年3月2日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明確不予理賠。原告認為被告拒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示保險車輛不能用于租賃,且車輛的承租人和駕駛人均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沒有違法行駛,原告將車輛租給他人,承租人租賃車輛是為了日常生活出行所用,并未從事營業(yè)運輸,與私人生活用車無本質(zhì)區(qū)別,車輛危險程度也未顯著增加。綜上,原告現(xiàn)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險合同支付原告車輛損失304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訴爭的渝FXXX87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交警隊劃分的責任沒有異議。但該交通事故不適用于保險條款,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孔銀述稱,同意原告鐘X的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由第三人孔銀出資,以原告鐘X的名義在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奧迪牌小轎車一輛,車牌號碼為渝FXXX87,車輛行駛證上載明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該車歸第三人孔銀所有并使用、收益。
同月24日,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并填寫投保單,載明“投保人名稱為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鐘X,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理賠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內(nèi)容均屬實”,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章處蓋章。
同日,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被告交納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費5474.95元。被告出具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載明“商業(yè)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一)……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龋瑢е卤槐kU機動車駕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免賠率或免賠額。(二)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免賠率:1、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保險術語釋義。家庭自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shù)目蛙?。非營業(yè)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營業(yè)運輸:指經(jīng)由交通運輸管理部分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男袨椤N唇?jīng)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視為營業(yè)運輸。上述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投保人義務、免賠率或免賠額、保險術語釋義等內(nèi)容經(jīng)本投保人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該提示書上的投保人簽字(蓋章)處蓋章。
同月25日,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收保險合同相關資料簽收單,該簽收單載明“今收到中國人民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公司交付如下資料:1、保險單正本2份。2、保險條款總計3份。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1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份、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1份。3、保險費收據(jù)2張。4、交強險標志1張。5、保險證1張”。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單號為PDXXX01450010000285793,載明“被保險人為鐘X,保險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4日16時起至2015年12月24日16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304700元,特別約定清單:2.投保時約定的使用性質(zhì)與出險時實際使用性質(zhì)不相符合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載明“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shù)目蛙嚕ㄒ韵潞喎Q被保險機動車)。第四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八條、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第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導致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營業(yè)運輸:指經(jīng)由交通運輸管理部分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男袨椤N唇?jīng)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視為營業(yè)運輸”。
2015年1月9日,原告鐘X就該車輛向被告新增投保盜搶險,經(jīng)被告同意并出具批單,并交納保險費1640元。
2015年2月10日,第三人孔銀將該車用于重慶正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出租使用。同日,陳顯剛在重慶正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租賃該車使用。同月12日晚,陳顯剛將該車借給李元朝使用。同月13日8時55分,李元朝駕駛該車從巫山縣抱龍鎮(zhèn)賀家村駛往巫山縣城,途經(jīng)S301省道巫山段366公里左轉(zhuǎn)彎時,車輛沖出公路右側翻墜70米左右山崖下,造成駕車人李元朝,乘車人萬洪、邱信春、智洪林受傷,渝FXXX87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3月12日重慶市巫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渝公交認字(2015)第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車人李元朝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2015年3月2日,被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我公司保險單PDXXX01450010000446070∕PDXXX01450010000285793(號碼)項下承保的暫039425(號牌號碼)機動車輛于2015年2月13日在重慶市巫山縣長江大橋(出險地點)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對此我公司不能給予賠付,請予理解。如有爭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拒賠案件情況備注:根據(jù)人保財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根據(jù)人保財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根據(jù)人保財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合同相關資料簽收單》、《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批單、某保險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產(chǎn)品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重慶市巫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渝公交認字(2015)第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慶市汽車租賃合同》,本院依職權對鐘X、孔銀詢問并制作的詢問筆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渝FXXX87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相關保險,經(jīng)被告即保險人同意承保后,保險合同成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但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由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經(jīng)營。保險單上特別約定,投保時約定的使用性質(zhì)與出險時使用性質(zhì)不相符合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根據(jù)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上對家庭自用汽車及非營業(yè)用汽車的釋義,被保險人將車輛出租的行為超出了家庭自用的范圍,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告在保險條款及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中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未書面通知保險人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重慶萬家雅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上蓋章,確認其對保險條款中投保人義務、保險術語釋義等內(nèi)容仔細閱讀并已完全理解,被告盡到了合理的解釋說明、提示義務。原告即被保險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約定以及對其將車輛交由租賃公司出租,事故風險增加均應明知,未就變更車輛用途的情形向被告履行通知義務,亦未辦理批改申請。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鐘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870元,減半交納2935元,由原告鐘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者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陳方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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