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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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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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22民初38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利津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李X甲,男,漢族,現(xiàn)住利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利津利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饒縣、民安路以東恒豐大廈A座。
法定代表人:周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4128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李X甲的魯E×××××小型轎車于2019年5月15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等險種并不計免賠。2019年8月15日晚8時許,李X甲之子李永成駕駛該車在利津縣行駛時,不慎駛?cè)敕e水中,造成發(fā)動機熄火。李永成當場報保險,某保險公司派專員到勘查,但就損失未達成一致,經(jīng)鑒定,車損為237280元,鑒定費為4000元。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李X甲主張的車損數(shù)額過高,對鑒定費和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保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5月16日0時起至2020年5月15日24時止。2019年8月15日,案涉車輛駛?cè)敕e水中,造成發(fā)動機熄火,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李X甲主張的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內(nèi)。訴訟前,應李X甲鑒定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光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值依法進行了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結(jié)論:至基準日(2019年8月15日),魯E×××××小型轎車損失價值為237280元。
以上事實由李X甲提交的電子保險單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車輛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各一份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認定,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涉案車輛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后,對于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李X甲的車損237280元未超過雙方約定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全額理賠?,F(xiàn)李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其保險理賠款23728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李X甲主張的鑒定費屬于其必要、合理的支出,且根據(jù)李X甲提供的票據(jù)可以確認其支出了鑒定費4000元,李X甲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李X甲機動車損失保險金23728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241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19.2元,減半收取245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孝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韓仕升
書記員扈譯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