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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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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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81民初867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溧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施XX,男,漢族,溧陽市人,住溧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蔣彩娣,江蘇平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22853392XXXX(1-1),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負責人:陳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安徽宣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施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家林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XX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彩娣、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施XX訴稱,2019年9月18日,劉顯旺駕駛車牌號為皖P×××××/D3760掛牽引車,沿常淳線由溧陽往郎溪方向行駛至107公里500米處紅綠燈路口,追尾撞到前方停在路口等待通行的鄭建勝駕駛車牌號為蘇D×××××重型普通貨車的尾部,導該車撞到停在前方的馮斌駕駛的車牌為皖P×××××/皖P×××××重型半掛車的尾部,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鄭建勝輕傷。
2019年9月19日,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顯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查,被告為皖P×××××/D3760掛牽引車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投保單位,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22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廣德銀鑫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機動車車損險是88740元,投有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從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車損評估的價格為104000元,已超出了承保車損的限額,已經沒有維修的實際意義,可以推定原告的車輛為全損。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的限額內承擔原告的車損的賠償責任,并且應當扣除車輛的殘值部分。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劉顯旺駕駛車牌號為皖P×××××/D376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常淳線由溧陽往郎溪方向行駛至107公里500米處紅綠燈路口,追尾撞到前方停在路口等待通行的鄭建勝駕駛車牌號為蘇D×××××重型普通貨車的尾部,導該車撞到停在前方的馮斌駕駛的皖P×××××/皖P×××××重型半掛車的尾部,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鄭建勝輕傷。該起交通事故,經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顯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皖P×××××/D376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經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鑒定,該車損失價值為104000元。
另查明,劉顯旺駕駛車牌號為皖P×××××/D376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為原告施XX所有,并登記和掛靠在廣德銀鑫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88740元(含不計免賠),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書》一份、《機動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一份及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陳述,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成立有效,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原告在保險合同有效的期限內,其被保險的財產遭受損害的,有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原告所有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稒C動車商業(yè)保險》的期限內發(fā)生事故,并造成了該車受損,其價值為104000元,原告舉證充分,該事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因受損車輛的保險限額為88740元,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應當扣除車輛的殘值部分,上述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款8874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5元(已減半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657元,原告負擔4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
審判員 楊家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