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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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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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25民初289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博興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郭XX,男,漢族,住惠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濱州濱城翔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負責人:于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郭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提出重新鑒定,本院中止訴訟。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20年2月24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延偉,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用共計220999元;2.評估費用800元,拖車費1500元,施救費1300元,共計3600元,由被告承擔;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06日21時許,原告所雇駕駛員張某駕駛魯M×××××、魯M×××××號半掛車沿省道323由西向東行駛至博興縣湖濱鎮(zhèn)寨郝村十字路口時撞于尹貽蒼駕駛的魯J×××××、魯J×××××號半掛車尾部,后魯J×××××、魯J×××××號半掛車又撞于李茂民駕駛的魯J×××××、魯J×××××號半掛車尾部,致張某受傷,三車損壞。經(jīng)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魯M×××××、魯M×××××號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主車240840元,掛車8028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但是原告鑒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和證據(jù)交換。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郭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車輛掛靠合同、拖車費單據(jù)、施救費單據(jù),某保險公司申請做出的《車輛損失資產(chǎn)評估報告》及鑒定費單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郭XX提交的評估費收費,本院認為,該評估費系郭XX自行委托做車損鑒定的支出,且其委托的鑒定報告并未被本院采納,故,該評估費應由郭XX自行承擔。
根據(jù)審查認定的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06日21時許,原告所雇駕駛員張某駕駛魯M×××××、魯M×××××號半掛車沿省道323由西向東行駛至博興縣湖濱鎮(zhèn)寨郝村十字路口時撞于尹貽蒼駕駛的魯J×××××、魯J×××××號半掛車尾部,后魯J×××××、魯J×××××號半掛車又撞于李茂民駕駛的魯J×××××、魯J×××××號半掛車尾部,致張某受傷,三車損壞。經(jīng)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某承擔全部責任。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訴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20999元、評估費用800元,拖車費1500元,施救費1300元。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魯M×××××主車進行車輛損失鑒定,本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委托。經(jīng)鑒定,因涉案事故造成魯M×××××車輛損失139120元。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11000元。魯M×××××車輛現(xiàn)掛靠于惠民縣隆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郭XX系實際車主。
涉案車輛魯M×××××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4084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案事故造成魯M×××××號車輛損失139120元,有本院依法委托的鑒定報告書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郭XX訴求的拖車費、施救費系支出的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郭XX支付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139120元、拖車費1500元、施救費1300元,共計141920元;
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4元(已減半收?。?,由郭XX承擔85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75元;鑒定費11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小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