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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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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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8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王XX,男,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津南區(qū),現(xiàn)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天津厚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天津市河東區(qū)、19、2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803061XXXX。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XX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津C×××××號福特牌小型轎車(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維修費49000元、施救費500元,黑A×××××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以下簡稱“三者車輛”)維修費127870元(已扣除交強險限額200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17787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8月28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被保險車輛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30日0時起至2020年8月29日24時止,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7647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2019年10月15日20時許,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鎮(zhèn)界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咸水沽界河路坤元路公交站牌附近時,壓越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掉頭,適遇王健駕駛三者車輛沿界河路由北向南駛來,王XX車輛前部與王健車輛前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王XX、王健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咸水沽大隊依法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王健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XX當即報警,交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安排將兩車拖至小站停車場,次日早晨王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派人至停車場進行了查勘?,F(xiàn)事故兩車均已按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指示進行了拆解,但各方就車輛損失賠償金額爭議較大,至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XX認為,該起事故給王XX造成的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王XX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訴請,以維權益。
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對投保、事故情況沒有異議。被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是趙年秀,請法院審查王XX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此外,王XX訴請的被保險車輛損失金額過高,請法院扣除三者車輛無責交強險限額100元。王XX訴請的三者車輛損失金額過高,請法院審查王XX是否實際對三者車輛進行過賠償及王XX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趙年秀,三者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張文麗。2019年8月28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被保險車輛投保商業(yè)險,被保險人為王XX,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6,472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8月30日0時起至2020年8月29日24時止。2019年10月15日20時許,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鎮(zhèn)界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界河路坤元路公交站牌附近時,壓越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掉頭,適遇王健駕駛三者車輛沿界河路由北向南駛來,王XX車輛前部與王健車輛前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王XX、王健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健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輛由天津市救援拖運有限公司自事故地點拖運至交警隊停車場,王XX支付被保險車輛施救費500元,并墊付三者車輛施救費500元。經王XX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評估,該單位作出《車輛評估報告書》,結論為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為49,300元,殘值為300元,三者車輛的維修費用為130,170元,殘值為300元。因該評估,王XX支付了評估費9,500元。被保險車輛已維修,天津市津南區(qū)澤泰汽車修理廠為王XX開具金額為49,000元的被保險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及金額為129,870元的被保險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庭審中,王XX對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評估報告書》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評估報告書》定損價格過高;王XX要求兩車的殘值按照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評估報告書》的結論各作價300元抵扣維修費,某保險公司要求收回殘值;雙方均同意在被保險車輛維修費中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無責任財產賠償限額100元;雙方均同意在三者車輛維修費中扣除被保險車輛交強險有責任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
本院認為,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商業(yè)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及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在承保范圍內對王XX承擔保險責任。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評估報告書》,程序合法,結論合理,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故本院對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評估報告書》的結論予以采信。結合王XX提交的維修費,本院認定被保險車輛的合理維修費數額為49,000元(維修費發(fā)票金額),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無責任財產賠償限額100元計48,900元,屬于被保險車輛商業(yè)險的機動車損失險的理賠范圍;三者車輛的合理維修費數額為129,870元(維修費發(fā)票金額),扣除被保險車輛交強險有責任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計127,870元,屬于被保險車輛的商業(yè)險的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王XX為被保險車輛支付的施救費500元及為三者車輛墊付的施救費500元,有施救費發(fā)票為證,該費用是為避免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標準合理,本院予以認定,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外單獨賠付。雙方未就殘值處理問題達成一致,可另行解決,本案不再涉及。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內賠付原告王XX津C×××××號福特牌小型轎車維修費48900元,在商業(yè)險的第三者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王XX墊付的黑A×××××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維修費127870元,另在商業(yè)險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外賠付原告王XX津C×××××號福特牌小型轎車施救費500元,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第三者保險的賠償限額外賠付原告王XX墊付的黑A×××××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施救費500元,共計17777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8元,減半收取計1,929元(此款原告王XX已預交),原告王XX負擔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28元。評估費9,500元(此款原告王XX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竇立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瑩
書記員張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