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周XX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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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4175號 民事 一審 民事 臨洮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000MAXXXCD972)。
住所地:蘭州市。
負責人: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漢族,甘肅省臨洮縣人,農民,住臨洮縣。
原告與被告周XX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杜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X經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周XX支付某保險公司賠付馬蘇力么尼的保險金35762.50元。事實和理由:馬蘇力么尼將自己實際所有而登記在蘭州同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信科技公司)名下甘A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2263.99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2018年11月29日23時許,周XX駕駛甘BXXXXX號小轎車沿G75蘭海高速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1公里+500米處時,與馬蘇力么尼駕駛的由南向北正常行駛在超車道的甘AXXXXX號車輛、馬杰駕駛的甘AXXXXX車輛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韓家河高速公路大隊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勘驗定損甘AXXX93號車輛全損損失金額為50000元,馬蘇力么尼支付車輛施救費為462.50元。2018年12月10日,甘AXXXXX號車輛實際所有人馬蘇力么尼和登記所有人同信科技公司根據(jù)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申請,并簽訂了《保險事故車輛“推定全損”定損協(xié)議》,同年12月20日同信科技公司給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扣除車輛殘值給馬蘇力么尼支付保險金35762.50元。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五組證據(jù):
第一組:保險單抄件、車輛登記證,證明馬蘇力么尼對自己實際所有而登記在同信科技公司名下甘AXXXXX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62263.99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
第二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AXXXXX號小轎車事故受損照片4張,證明2018年11月29日23時許,周XX駕駛甘BXXXXX號小轎車在G75蘭海高速公路逆向行駛,與馬蘇力么尼正常行駛的甘AXXXXX號車輛、馬杰駕駛的甘AXXXC8車輛相撞,致甘AXXXXX號車輛受損,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
第三組:同信科技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同信科技公司出具的委托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保險事故車輛“推定全損”定損協(xié)議書、博車網(wǎng)甘AXXXXX號車輛拍賣報價記錄、博車網(wǎng)甘AXXXXX號車輛拍賣結算確定書、甘肅申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車輛費發(fā)票,證明同信科技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交受損機動車輛索賠申請,因該車輛受損嚴重,已無維修價值,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確定為50000元,通過博車網(wǎng)公開拍賣,損壞車輛殘值為14700元,事故發(fā)生后馬蘇力么尼支付甘肅申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施救費462.50元,同信科技公司委托某保險公司支付給馬蘇力么尼甘AXXXXX號小轎車的賠償款,同時將甘AXXXXX車輛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享有;
第四組:某保險公司付款回單,證明2019年12月20日某保險公司支付馬蘇力么尼車輛保險金35762.50元。
周XX未答辯。
經審查,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形式有效,相互印證,周X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質證,視為對其質辯權利的放棄,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認定的有效證據(jù),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8月1日馬蘇力么尼將其購買的甘AXXXXX號思域小轎車登記在同信科技公司名下,2018年8月9日馬蘇力么尼在某保險公司給車輛投保了保險金額62263.99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2018年11月29日23時許,周XX駕駛甘BXXXXX號小轎車由北向南沿G75蘭海高速公路超車道逆向行駛至1公里+500米處時,恰與由南向北正常在超車道由馬蘇力么尼駕駛的甘AXXXXX號小轎車相遇,周XX在行車道避讓時兩車發(fā)生刮擦,緊隨其后馬杰駕駛甘AXXXXX號小轎車由南向北正常行駛時發(fā)現(xiàn)逆向而來的甘BXXXXX號小轎車,隨即向左打方向避讓,仍撞向刮擦后的甘AXXXXX號小轎車尾部,之后甘AXXXXX號小轎車撞向中央護欄,造成三車受損,馬蘇力么尼支付甘肅申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甘AXXXXX號車輛施救費462.50元。同年11月30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韓家河高速公路大隊對道路事故作出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周XX對馬蘇力么尼車輛損失未能賠償,同信科技公司遂向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2018年12月10日,某保險公司與同信科技公司協(xié)商,因甘AXXXXX號小轎車在交通事故中嚴重受損,無維修價值,以“推定全損”方式確定該車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50000元,并通過博車網(wǎng)對受損車輛進行拍賣,馬蘇力么尼取得車輛殘值14700元,同時,同信科技公司給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決定自某保險公司支付甘AXXXXX號車輛損失保險金后,將自己享有該車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同年12月20日,經同信科技公司委托授權,某保險公司支付馬蘇力么尼經濟損失35762.50元(含施救費462.50元),某保險公司遂取得周XX損害甘AXXXXX號車輛的代為求償權。
本院認為,周XX駕駛甘BXXXXX號小型轎車逆向行駛與馬蘇力么尼駕駛的甘AXXXXX號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甘AXXXXX號小轎車損壞報廢,事故給馬蘇力么尼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根據(jù)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韓家河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周XX應承擔全部民事侵權責任。由于周XX未能賠償馬蘇力么尼車輛經濟損失,甘AXXXXX號車輛保險人某保險公司遂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馬蘇力么尼經濟損失35762.5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睋?jù)此,某保險公司取得對周XX的代為求償權,有權就支付馬蘇力么尼賠償款向周XX行使追償權。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請求周XX支付代為賠償馬蘇力么尼經濟損失35762.50元,證據(jù)充足,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周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支付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效公司甘肅分公司代為賠償款35762.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4元,公告費560元,由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天柱
人民陪審員 劉彥芳
人民陪審員 吳佳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