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郝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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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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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5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中原東路與麗都路交叉口東100米路南。
負責人:連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郝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1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郝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1428號民事判決,改判該公司不承擔涉案車輛貶值損失和評估費共計34,288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郝XX承擔。事實與理由:1、根據(jù)涉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的有關約定,第三者財產(chǎn)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損失,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及訴訟費用,屬于該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且該公司對該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等差異化進行了明確提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郝XX的涉案車輛掛靠于濮陽市天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汽車運輸公司在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涉案保險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印章,對上述免責條款和被保險人的義務亦進行了確認,該汽車運輸公司是否將涉案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轉(zhuǎn)達于郝XX,不影響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2、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損失賠償范圍。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批復明確了貶值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3、評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該公司承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改判。
郝XX辯稱:郝XX的投保單上沒有郝XX及濮陽市天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具體經(jīng)辦人簽字,投保人的聲明也沒有注明具體投保車輛,某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無明確的履行對象,該保險公司對有關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應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用系郝XX為了查明事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系法律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郝XX保險金共計42,708元,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郝XX將車輛豫J×××××號車輛掛靠在濮陽市天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2019年,豫J×××××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該保險單特別約定部分顯示: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6月4日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八大隊出具證明顯示,2019年6月4日9時48分,郝XX駕駛豫J×××××號重型貨車在一汽解放4S店內(nèi)的一輛解放牌商品車撞毀。郝XX委托河南省順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撞毀的解放J6L,車輛識別代碼為LFXXXUKMIXXX32139車損失價值及車輛貶值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河南順河評估(2019)1101號及1102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車車輛損失為8,420元,貶值損失為32,640元。因本次事故,郝XX支付評估費1,648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郝XX提交濮陽市天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顯示,郝XX將上述事故造成的該公司車輛的損失即貶值損失已經(jīng)賠付該公司。
一審法院又查明,涉案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免除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3項約定,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三者財產(chǎn)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郝XX對上述免責條款不予認可,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將上述條款交給投保人或者郝XX,并未就上述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為此提交了投保單為證,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投保人簽名、蓋章處加蓋了濮陽市天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章,并無人員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郝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豫J×××××號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該保險公司向郝XX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郝XX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第三者的車輛受損的事實有郝XX、該保險公司陳述及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證,予以確認。因人壽財險濮陽中心支公司未申請對第三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故車損數(shù)額以郝XX提交的評估報告即河南順河評估(2019)1101號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數(shù)額8,420元為準,該損失在該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該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對于本次事故還造成第三者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將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作為免除條款在合同中予以約定,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提交了加蓋有投保公司印章的投保單為證,郝XX對此不予認可,但該投保單上并無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權辦理此業(yè)務的委托代理人簽字,該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并無明確的履行對象,因此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已經(jīng)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生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河南順河評估(2019)1102號鑒定意見書的認定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付郝XX損失32,640元。郝XX支付評估費1,648元,屬于郝XX為了查明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各險種保險金額內(nèi)賠付郝XX保險金42,708元(8,420元+32,640元+1,648元=42,708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付郝XX保險金42,70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
信的原則。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郝XX與某保險公司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郝XX駕駛其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fā)生碰撞并致第三者車輛受損產(chǎn)生維修費用損失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第三者車輛被郝XX駕駛車輛碰撞受損產(chǎn)生的貶值損失、郝XX為查明該事實委托評估支出的評估費用,因第三者的涉案受損車輛系一汽解放4S店中還未售出的新車輛,該車輛因被郝XX駕駛車輛碰撞致使其出售價值貶值,由此產(chǎn)生的貶值損失不屬于受市場價格變動因素造成的貶值和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該貶值損失不屬于涉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所涉及范圍,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的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評估費用系郝XX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后,為查明相關損失事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系其直接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訴訟費用由案件敗訴方承擔系法律規(guī)定。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章臣
審判員 楊慶安
審判員 李光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高嘉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