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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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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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270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崇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南勝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曹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賀XX,賀玉寬,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玉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2019年8月31日,何玉濤駕駛原告所有的蘇F×××××小型越野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K828(西半幅)時,因車輛爆胎導致車輛失控與高速護欄發(fā)生碰撞,致原告的車輛損壞及高速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起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6200元,原告對此進行了賠付,原告的車良損失經評估為44600元,原告另支出鑒定費2000元,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共計573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事實無異議,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也屬實;2,若原告行車證、駕駛證、營運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內,不存在免賠事由的情況下,我公司愿意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的車損評估價值過高,應以原告的實際損失為準,原告請求的施救費過高;4,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僅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損失應扣除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31日,何玉濤駕駛原告所有的蘇F×××××小型越野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K828(西半幅)時,因車輛爆胎導致車輛失控與高速護欄發(fā)生碰撞,致原告的車輛損壞及高速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為此原告支出施救費4500元,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6200元,后原告支付了該筆賠償款。
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系原告王XX,駕駛人何玉濤具有c1駕駛資格,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80692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委托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為4460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jù)經庭審質證,本院據(jù)以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王艷紅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何玉濤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致高速路產及事故車輛受損負事故全部責任這一事實,有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憑,本院予以采信,應當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jù)。該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本次事故車輛保險承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及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結論為44600元,該鑒定機構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確定和選擇的,鑒定過程客觀、程序合法、結論合理,故本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評估費2000元,系為查明事故的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6200元,有公路路政部門出具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及路產損壞賠償清單,并且原告實際支出了該筆賠償款,故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按票據(jù)計算為4500元,系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應予以支持。以上共計57300元,其中的路產損失6200元扣除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應承擔的2000元外,余42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其余損失511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XX支付保險金5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明霞
人民陪審員 王桂紅
人民陪審員 戚建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婁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