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鄧X、王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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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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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2128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四川法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四川法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X,男,漢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
被告:王X,女,漢族,住址同上,系鄧X之妻。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公司)與被告鄧X、王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X、王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安財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鄧X、王X連帶支付尚欠的保險費3788.84元;2.判令鄧X、王X連帶償還保險理賠款115375.02元;3.判令鄧X、王X承擔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完所有債務時止,以115375.0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4.本案受理費由鄧X、王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8日,鄧X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由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向其提供借款158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xiàn)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等分36次償還。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鄧X向平安財保公司投保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平安財保公司出具了投保人為鄧X,被保險人1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2為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為鄧X全款借款本息承擔保證保險責任。《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載明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042.80元,保險單特別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已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現(xiàn)被保險人已依約向鄧X發(fā)放了158000元貸款,而鄧X未依約向被保險人償還本息超過80天,保險人已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理賠115375.02元,被保險人向平安財保公司出具了《保險賠款確認書》,但平安財保公司為了盡快收回理賠款本金,僅要求鄧X按照應付全部款項的24%/年計算違約金,直至還清全部款項為止。平安財保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理賠后,多次向鄧X進行電話及函件催收,鄧X均不予理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鄧X理應償還平安財保公司保險理賠款和支付尚欠的保費,同時承擔違約金。鄧X、王X系夫妻關系,而平安財保公司和鄧X的債務產(chǎn)生于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鄧X、王X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
鄧X、王X均未作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平安財保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鄧X、王X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結(jié)婚證復印件,擬證明雙方的主體資格;2.借款合同、接收放款的銀行卡,擬證明鄧X向案外人借款并逾期還款的事實;3.保險單,擬證明鄧X就上述借款行為向平安財保公司投保的情況;4.理賠明細表、保險賠款確認書、聯(lián)合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擬證明鄧X逾期未向案外人償還借款,平安財保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案外人進行理賠,以及理賠的時間和金額的事實。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要求,已形成證據(jù)鎖鏈并能印證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實,本院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采用的證據(jù)并綜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7日,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保公司共同簽訂《聯(lián)合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約定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聯(lián)合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平安財保公司為該小額貸款提供“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等。
2016年12月8日,鄧X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其合作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lián)合向鄧X提供借款158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貸款期限為36個月,即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xiàn)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貸款本息按等額本息還款法等分36次償還等內(nèi)容。
同日,鄧X向平安財保公司投?!镀桨矀€人貸款保證保險》,內(nèi)容為:投保人為鄧X,被保險人1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2為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保證保險金額為187862元;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042.8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已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等。
上述《借款合同》《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簽訂后,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即向鄧X發(fā)放貸款158000元。后鄧X除已歸還貸款本息共計62812.27元及支付11個月保險費外,尚欠本金113011.95元及利息未依約向貸款方償還。在鄧X逾期還款達到保證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逾期期限80天后,平安財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依據(jù)保險合同代鄧X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履行了還款義務,履行金額為115375.02元,其中本金113011.95元、利息(含罰息)2363.07元。后平安財保公司經(jīng)多次向鄧X催收未果,遂起訴。截至平安財保公司起訴之日,鄧X尚欠保險費3788.84元。
另查,鄧X在貸款期間與王X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平安財保公司與鄧X訂立的保證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鄧X未按約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平安財保公司按照保證保險合同之約定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15375.02元后,有權代位行使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鄧X請求賠償?shù)臋嗬?。因此,平安財保公司要求鄧X償還保險理賠款115375.02元的主張,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平安財保公司主張的保險費3788.84元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亦予以支持。鄧X逾期還款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平安財保公司自動調(diào)減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即主張自代償之日起按年利率24%向鄧X收取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案涉貸款發(fā)生在鄧X與王X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所貸款項用于其日常生活消費,故該筆貸款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鄧X、王X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鄧X與王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鄧X、王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788.84元;
二、鄧X、王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15375.02元,并承擔以115375.02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14元,由鄧X、王X負擔。此費某保險公司已繳納,鄧X、王X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亞歐
審 判 員 田 智
人民陪審員 張?zhí)炀?br>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