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崔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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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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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4民終10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晉中市平遙縣。社會統(tǒng)一信XXXX×××。
負責人:裴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山西長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男,漢族,現(xiàn)住長子縣。電話:158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山西恒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崔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19)晉0428民初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被上訴人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78426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對×××的車輛歸屬不予認可,該車輛的實際受益人應為實際車主;對×××的車輛維修價格不予認可,被上訴人應提供正規(guī)的進貨發(fā)票和進貨清單、車輛鑒定報告;該事故中駕駛員在此次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車輛的損失應先由對方保險公司交強險先行賠付,剩余部分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被上訴人崔XX辯稱,本案中王曉寶只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被上訴人已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車輛出借給本案被上訴人使用占有,本案的保險人是崔XX;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已提供維修清單證明本案中車輛的損失;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不存在責任糾紛。
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維修費、配件費、施救費共計78426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2019年6月25日13時50分許,王偉龍駕駛×××號輕型廂式貨車在××縣段由北向南倒車時,與原告崔XX駕駛×××車輛自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王偉龍負全部責任,崔XX負次要責任?!痢痢撂栜囕v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原告及時報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卻遲遲不予賠償,為盡快恢復營運,減少損失,原告將該車輛進行維修,其中施救費1500元、配件費61366元、維修費1556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5日13時50分許,王偉龍駕駛×××號輕型廂式貨車在××縣段由北向南倒車時,與原告崔XX駕駛王曉寶所有的×××輕型箱式貨車自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長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偉龍負主要責任,崔XX負次要責任。原告崔XX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告知被告無果。原告墊付施救費1500元、長子縣盛達汽車修理廠采購配件費61366元、維修費15560元,被告未予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崔XX系合法的駕駛?cè)?,在保險的期間屬于被保險人,其請求被告依約支付保險車輛的施救費、維修費及車損配件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崔XX駕駛×××輕型貨車的施救費1500元、被損部分的配件費61366元、維修費15560元,共計78426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1.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保險人系王曉寶,并非崔XX。崔XX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2.商業(yè)保單查看表復印件一份,證明上訴人對王曉寶車輛保險保額情況;3.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經(jīng)上訴人查勘,涉案車輛的損失僅為32230元,被上訴人主張78426元嚴重過高。被上訴人崔XX對以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王曉寶只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對證據(jù)3認為上訴人并沒有提供作出確認單人員的相關資質(zhì),確認單上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且做出核損的時間與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間隔已有六個月。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王曉寶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崔XX具有合法駕駛身份,上訴人能否以被上訴人不是車主為由拒賠。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可見,被保險人并不僅僅局限于投保人,還應該包括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其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yè)保險?,F(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實際駕駛?cè)瞬灰恢碌那樾?因此,投保人締結(jié)保險合同所追求的保險利益,決不僅僅是保障自己的責任利益,還包括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故合法的車輛借用人,也應該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范疇內(nèi),這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創(chuàng)設目的和保險理念,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第三,雙方所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所適用條款是《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其中該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被上訴人已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系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故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賠償車輛的維修費、配件費等損失。關于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問題,事故發(fā)生后,由于某保險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對損失數(shù)額進行確定,原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所提供的維修費票據(jù)確認車輛損失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所提該事故中駕駛員在此次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車輛的損失應先由對方保險公司交強險先行賠付,剩余部分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損失的主張,上訴人可在承擔保險責任后,向其他責任方追償。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 瑾
審判員秦 坤
審判員常文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李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