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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8)鄂0302民初15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金共計90,555.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魯A×××××號大貨車于2016年7月27日9時40分左右,在河南省蘭南高速公路南陽方向208+368處與停在應急車道內的車輛發(fā)生刮擦碰撞,導致車上價值總計90,555.4元的貨物損失。2015年10月30日,原告購買了被告的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70萬元。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及時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但被告只同意賠償4萬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的損失賠償依據(jù)保險合同及現(xiàn)場勘查確認損失為45,481.2元。原告要求的賠償項目中,有原告報稱遺失貨物損失16,390.28元無法核實,不在賠償范圍內;原告提交的索賠資料,不足以證實其貨物的實際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四,即賠償申請、賠償證明,擬證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運輸?shù)呢浳飺p失事實及金額。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jù)是復印件、看不清楚,且沒有貨單、原始發(fā)票、合同,也沒有承運人向貨主支付損失的付款憑證,理賠申請是原告的單方行為,沒有經保險公司確認,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不能成立,不能證實原告方的貨物損失情況。上述證據(jù)均系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定;退一步說,即使是真實的原件,上述證據(jù)均是與原告方有利害關系人出具的證明及原告自己做出的理賠申請,不能證實原告方在事故中的實際損失金額;換言之,交通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經賠償義務人審核認定,或有事故現(xiàn)場貨物破損殘骸通過鑒定確定,即應有相應實物及票據(jù),以證明實際車載貨物價值及貶損金額。承上,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實際損失。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自有的魯A×××××號大貨車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70萬元。2016年7月27日9時許(保險期間內),原告司機李若江駕駛該車行至河南省蘭南高速公路南陽方向208+368處,與停在應急車道內的冀F×××××號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車上貨物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若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及時報險,但保險查勘人員趕赴現(xiàn)場后,貨物已轉運,因駕駛員受傷住院,隨車人員姜國峰確認部分貨物丟失、隨車貨單已丟失,并在《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上簽字確認。嗣后,原、被告雙方就保險賠償金額協(xié)商不成,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中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貨物損失,即保險理賠金額。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主張貨物損失金額為90,555.4元,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加以支撐,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認原告方的貨運損失金額為45,481.2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45,481.2元;
二、駁回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064元,由原告濟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各負擔1,0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徐守煒
審 判 員  陳丹萍
人民陪審員  彭繡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宇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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