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豫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張X甲、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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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048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滎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重慶渝豫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魏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神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河南神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甲,女,漢族,住滎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系張X甲丈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鄭州市。
負責人:彭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渝豫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豫洲公司)與被告張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渝豫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渝豫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暫計88000元;2.被告負擔案件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2000元、鑒定費損失3100元,合計651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張X甲所有的豫A×××××轎車在滎陽市賈峪鎮(zhèn)××小區(qū)××樓北廣場上發(fā)生自燃,將原告在其旁邊??康挠澹摹痢痢痢痢撂栞p型普通貨車引燃并全部燒毀,隨后,滎陽市賈峪鎮(zhèn)派出所和消防救援大隊到現(xiàn)場處理了事故。有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和報警人、現(xiàn)場目擊人的證言證明。被告張X甲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主張車輛損失費用,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不賠,故訴請依法處理。
張X甲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張X甲購買有商業(yè)責任險,應由某保險公司理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院依法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如果確系我公司投保車輛豫A×××××轎車自燃引起原告車輛受損,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除與原告所訴一致外,另查明:張X甲所有的豫A×××××轎車轎車在被告人保鄭州分公司處投保商業(yè)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保險金額為500000元。
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永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渝D×××××號輕型普通貨車受損情況進行評估,經(jīng)鑒定,渝D×××××號車輛損失價值為62000元。渝豫洲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3100元。
本院認為,張X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責任險,雙方之間依法成立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合同成立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張X甲的投保車輛在投保期內(nèi)發(fā)生自燃并引燃原告渝豫洲公司車輛,對事故造成的原告的損失651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重慶渝豫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險金65100元;
二、駁回重慶渝豫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季慧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