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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張XX、夏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002民初124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866714XXXX),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
負責人:顧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
被告:夏XX
原告與被告張XX、夏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夏XX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最終確定訴訟請求:1.張XX向該公司支付代償款23580.71元、保險費15284.61元及違約金(以38865.32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1‰計算,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張XX向該公司支付律師費5500.00元。事實和理由:張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貸款25000.00元,因張XX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賠償了保險金,現(xiàn)要求張XX承擔相應責任。
張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22日,張XX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條款約定,張XX向光大銀行貸款25000.00元,保險金額27645.59元,保險費16674.12元(每月保險費463.17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以下簡稱“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特別約定清單載明,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款項,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須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同年6月30日,張XX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500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光大銀行向張XX發(fā)放貸款25000.00元,但張XX自2017年10月起再未償還借款本息,也未交納保險費(已欠付保險費15284.61元)。光大銀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賠償保險金23580.71元。光大銀行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光大銀行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shù)娜繖嘁孓D讓某保險公司。
再查,某保險公司與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5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根據(jù)雙方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提出本案訴訟請求,本案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為保證保險合同關系,人民法院審理時應回歸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路徑,以當事人合同約定為根據(jù),循當事人契約自由下之自治意思(而非徑行援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法律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當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XX未按時足額償還光大銀行貸款本息,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依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險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款項,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須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1‰向保險人交納違約金。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為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張XX應照約履行己方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23580.71元、保險費15284.61元及違約金(以38865.32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1‰,自2018年1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5.00元,由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鮑夢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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