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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平安財保與劉XX代位求償權糾紛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01民終1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女,1960年5月5日,與劉**系母子關系,住山東省平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市君致(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北京市君致(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05民初38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上訴請求:1.撤銷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3842號民事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某保險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償權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一、根據(jù)2019年1月17日,第3701055000000028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故車輛魯AXXX00未經(jīng)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委托評估損失價值,而車主魏光正私自到維修店進行全部更換,不符合車輛實際損失情況。某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僅憑當事人魏光正的維修發(fā)票、車輛換新件清單,進行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是魏光正和某保險公司故意行為擴大了損失范圍,侵害了劉**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為保險專業(yè)化公司,在理賠時應認真審查車輛保險、車輛碰撞損壞部位及交警隊的認定書等相關證據(jù),損壞部位是否應當進行修理、更換,是否應當更換原廠新件,都要與交警和保險人對事故車輛對現(xiàn)場拍照車損評估報告來判斷。二、事故認定書上明確指出劉**只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僅對魏光正車輛后部受損部位進行修理,不承擔魏光正事故車上以前的損壞修理或者更換。雙方協(xié)商同意修理,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書。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是適用簡易程序快速理賠??焖倮碣r指雙方車輛損失不超5000元,責任無爭議,可自行移動,雙方證照齊全,無人傷,無物損,可按快速理賠來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請求依法駁回劉**的上訴請求。本案系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糾紛,是以代位權人實際的支出及損失為前提及依據(jù),而非以劉**個人主觀臆斷,涉案車輛的損失為依據(jù)。且某保險公司已向車主履行完畢賠償義務。二、劉**并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劉**既未委托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修理,也未及時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第三方鑒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劉**賠償2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17日,劉**駕駛魯AXXXB7車輛在順河高架濱河南路下橋口150米處,與魏廣正駕駛的魯AXXX00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該事故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qū)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魏廣正不承擔事故責任。
魏廣正所有的魯AXXX00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0067.20元。
某保險公司提交魏廣正所有的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發(fā)票一張、車輛維修結(jié)算單一份,證明涉案事故造成魏廣正車輛損失25000元。
后魏廣正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索賠申請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先行賠付的申請。
2019年3月27日,某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了車輛理賠款25000元。
魏廣正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同意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zhuǎn)移給某保險公司。
劉**提交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回單一份,載明:付款人為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魏廣正,付款金額為2000元,付款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劉**主張,該證明證據(jù)劉**駕駛的魯AXXXB7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了車輛理賠款2000元給魏廣正。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景钢?,?*駕駛的魯AXXXB7號車輛與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魏廣正駕駛的魯AXXX00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qū)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魏廣正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魏廣正所有的魯AXXX00號車輛車損,劉**作為侵權人,應對魏廣正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魯AXXX00車輛的承保公司,根據(jù)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魏廣正先行墊付了理賠款25000元。再結(jié)合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魯AXXX00車輛的損失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劉**追償。再結(jié)合劉**提交的證據(jù),劉**駕駛的魯AXXXB7號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在某保險公司墊付理賠款前,已支付魏廣正車輛損失理賠款2000元,故某保險公司向劉**追償?shù)臄?shù)額應為23000元(25000-2000)。對某保險公司多支付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張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的理賠款230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計212.50元,保全費270元,共計48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劉**負擔432.50元。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新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
某保險公司提交車輛照片及保險定損報告一宗,擬證明:該組證據(jù)與一審中所提交的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實際支出的賠償金數(shù)額,因此劉**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
劉**質(zhì)證認為,照片顯示的車輛損失情況與定損數(shù)額相差太遠。對于車輛受損應當修理但卻進行了更換,擴大了劉**的賠償數(shù)額。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顯示,魏廣正的車輛受損事實清楚,修理廠依據(jù)定損報告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更換,劉**雖不認可,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魏廣正的修車費用是否超過了實際損失。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魏廣正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更換,車輛修理費用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某保險公司也已經(jīng)代為支付。劉**主張修車費用遠超過車輛實際損失,但對車輛的實際損失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劉**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有權向劉**追償。故劉**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上訴人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農(nóng)澤
審判員 劉永剛
審判員 宋海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孫 鵬
書記員 韓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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