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汪XX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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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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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民終8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2092113XXXX。
法定代表人:楊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四川典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四川典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X,男,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科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女,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男,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系王XX丈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XX、王XX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3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汪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認定汪XX自2016年8月起在眉山市崇仁裝卸勞務公司務工的事實證據不足。汪XX僅提供了銀行卡清單,并未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納稅證明等,且汪XX定殘時已年滿60周歲,屬退休人員。同時遺漏了王XX將部分權益讓渡給汪國案的事實。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顯失公平的理解,應是程序公平而非結果公平,以結果的不公平而變更或者撤銷合同,違背價值規(guī)律、不利于市場經濟機制的培育,也不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本案中上訴人并未利用自身優(yōu)勢,而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依據汪XX提供的證據作出賠償,協(xié)議有效且并未顯失公平。
汪國案答辯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答辯稱,我們三方是自愿簽訂的協(xié)議,但當時我和汪XX及他兒子都不太懂這方面的政策,只有保險公司懂。至于協(xié)議是否應撤銷,請法院依法裁判。
汪XX一審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撤銷原告和二被告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3日16時15分許,王XX之夫汪X駕駛川Z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村委會路口與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汪XX相撞,造成汪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汪XX隨即被送往眉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8年8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中型顱腦傷(雙側顳葉腦挫裂傷,雙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左顳頂骨骨折,累及乳突,左耳腦脊液漏,顱內積氣),左肘皮膚裂傷,多處軟組織傷,腦外傷后精神情感障礙,左耳混合型中度聽力下降,右耳感音神經型聽力下降;出院醫(yī)囑及建議:1.休息三月,加強1人看護,避免再次摔倒或意外傷害;2.神經外科門診隨訪,2周、1月,3月回院復查CT,不適請及時就醫(yī)。2018年9月4日,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汪X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2019年4月25日,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法醫(yī)學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汪XX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2019年5月8日,汪XX的委托代理人汪文兵、王XX的委托代理人汪X、某保險公司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其中,某保險公司為甲方,王XX為乙方,汪X為乙方受托人,汪XX為丙方,汪文兵為丙方受托人,該協(xié)議載明:“一、協(xié)議事由:2018-08-0316:00,汪X駕駛車牌號為川ZXXXXX的眾泰JNJ6460多用途乘用車在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村委會路口與汪XX相撞,造成汪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裁定汪X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70%),汪XX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30%)?,F三方在公正、平等的基礎上,自愿就此次事故中對人傷全部損失賠償達成以下協(xié)議;二、協(xié)議內容:1.丙方醫(yī)療費用30408.21元-自費6081.21元=24327元,伙食費780元,續(xù)醫(yī)費1000元,醫(yī)療費項合計26107元-川ZXXXXX承保公司墊付10000元=16107元*70%=11274.90元。(川ZXXXXX承保公司已確認)2.丙方護理費2600元,殘疾賠償費47571.80元,傷殘項合計:44171.80元。(川ZXXXXX承保公司已確認)3.乙方車輛維修費2935元,我司承擔654.5元,(川ZXXXXX承保公司已確認)。4.以上費用品迭后由甲方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支付丙方56101.20元(賬號:62XXX25)。5.此事故一次性了結。從此乙、丙不得再向甲方主張賠償權利,了結后甲方不再承擔此事故中對乙丙方的任何賠付責任。三、法律效力與違約責任:1.乙、丙自愿放棄甲方提出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2.甲乙丙三方一次性解決,至此協(xié)議達成后甲方不再承擔因該次交通事故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及法律糾紛賠償?!?019年5月23日,某保險公司將協(xié)議中約定的賠償款56101.20元打入原告汪XX所有的62XXX25的銀行賬戶中。
另查明,王XX與汪X系夫妻關系,川Z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為王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汪XX系農村戶口并居住在農村,但其從2016年8月起一直在眉山市崇仁裝卸勞務有限公司務工,該公司一直通過公司監(jiān)事劉學貴向汪XX發(fā)放工資,工資系劉學貴按月轉賬至汪XX的社??ǎㄌ枺?2XXX25)。
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北景钢?,汪XX要求撤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的理由如下:一是認為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協(xié)議時實施了欺詐行為,導致汪XX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二是以上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沒有計算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評殘費,且殘疾賠償金系按農村標準計算,不符合實際情況。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實施欺詐行為,應由汪XX舉證,汪XX所舉證據并不能得出某保險公司有欺詐的故意且實施了欺詐的行為,故對汪XX關于某保險公司實施欺詐的主張,一審不予采信。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是否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方面擁有專業(yè)知識,且經驗豐富,較之汪XX方明顯處于優(yōu)勢地位,在訂立爭議協(xié)議書時,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某保險公司并未對交通事故所涉的賠償項目及標準對汪XX作出解釋和說明,最終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中,從賠償項目來,并未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評殘費等作出處理;從賠償標準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中,殘疾賠償金系按農村標準計算,而汪XX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足以達到其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證明目的,故無論從賠償項目還是賠償標準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均存在客觀的顯失公平情形,且某保險公司因原告的缺乏經驗而減少支付了賠償金,現汪XX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予以支持。王XX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依法可以缺席宣判。一審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原告汪XX與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三方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是否應當撤銷。
汪XX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xié)議,依據的事實是簽訂協(xié)議時自己并不知道農村人員在城鎮(zhèn)務工可以享受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經查,汪國案系農村戶口,其主張事故發(fā)生前在眉山市崇仁裝卸勞務有限公司務工,并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公司監(jiān)事劉學貴帳戶轉發(fā)的工資流水記錄,某保險公司對證據不認可但無相反證據予以駁斥,汪XX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力應予以確認,據以證實汪XX事發(fā)前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三方在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人傷)》時,相比汪XX和王XX,對保險理賠政策更熟悉的某保險公司并未核實汪XX可享受的賠償標準,也未作相應告知說明,由此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其賠償費用,同時該協(xié)議也未對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予以明確,對汪XX顯失公平。一審據此支持汪XX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
綜上,汪XX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請求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敏
審判員 覃 棱
審判員 羅衛(wèi)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喻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