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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甲、某保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07民終5653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衛(wèi)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衛(wèi)輝市銘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諸葛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X,男,漢族,住衛(wèi)輝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鄉(xiāng)市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X甲、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鄭州公司)、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新峰水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董XX、新鄉(xiāng)市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汽車銷售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河南省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4)衛(wèi)民初字第767號民事判決。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豫0781民再2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張X甲、人壽鄭州公司、世紀新峰水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人壽鄭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世紀新峰水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興達汽車銷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董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甲上訴請求:1、撤銷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依法改判上訴人張X甲不承擔責任,四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一審認定的上訴人承擔的30%損失或者將案件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上訴人張X甲在本次事故中疏忽大意,存在過錯是錯誤的,上訴人張X甲作為雇員在從事勞務的過程中,根據(jù)雇主董XX的指派,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卸貨,在卸貨的過程中發(fā)生事故,造成張X甲發(fā)生損害,應當由雇主董XX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因本次事故造成雙腿截肢,終身喪失勞動及自理能力,卻要對自身損失承擔30%的責任,明顯不公。本案是特殊的人身損害案件,本次事故中,張X甲是董XX雇傭的司機,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案件,且雇主董XX在上訴人張X甲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并未向上訴人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未盡到提醒上訴人注意安全的義務,被上訴人董XX對張X甲的損害存在重大過錯,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作為雇員不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應當由四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董XX的涉案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世紀新峰水泥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認定的我公司承擔的20%的賠償責任或者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公司生產(chǎn)的熟料溫度在85度左右,符合相關產(chǎn)品要求,并未違反相關禁止性規(guī)定,沒有證據(jù)證明本公司產(chǎn)品違反國家相關要求。一審所指出的“沿途運輸及卸貨風險是不可忽視的”,因該批貨物出廠后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已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已無義務、無能力、也無責任“不可忽視”了,而應該是貨主和運輸、卸貨者本人“不可忽視”,故一審判決認定本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
人壽鄭州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張X甲是在案涉車輛靜止狀態(tài)下違規(guī)卸貨并加入其他原因致傷。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外不具有任何免責理由的法律依據(jù)錯誤。道交法第七十六條適用的前提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一審判決忽略了該關鍵點。案涉車輛在廠區(qū)內(nèi),但并非因通行或者因車輛發(fā)生與交通安全有關的意外事故造成張X甲受傷,不能機械地認為與車輛有關聯(lián)的任何情況都屬于交通事故,都屬于交強險及三者險的賠償范圍。
興達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張X甲明知所拉的是何種貨物,并且不是第一次拉貨、卸貨,其在本次卸貨過程中疏于防范、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一審認定由其承擔30%責任并無不當。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自述其公司的熟料溫度為85度左右,因此卸貨過程中存在導致人體受傷的可能性,且張X甲受傷的原因也因熟料溫度過高所導致,由世紀新峰水泥公司承擔2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次事故雖非在通行過程中造成,但交強險條例并沒有把通行作為交強險的賠償要件,案涉車輛的用途為裝載、運輸貨物,卸貨是使用車輛的必經(jīng)過程,因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人壽鄭州公司、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董XX、興達汽車銷售公司賠償醫(yī)療費177,462.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營養(yǎng)費870元、殘疾賠償金122,409.3元、誤工費45,446.37元、住院期間護理費4,614.73元、出院后的護理費71,18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758元、鑒定費1,204.5元,共計454,815.05元。事實和理由:張X甲受雇于董XX,2014年4月21日凌晨,張X甲受董XX指派,駕駛豫G×××××號、豫A×××××號半掛重型自卸貨車運送世紀新峰水泥公司的貨物,后發(fā)生事故,導致張X甲受傷?,F(xiàn)張X甲已花費數(shù)十萬醫(yī)療費,但人壽鄭州公司、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董XX、興達汽車銷售公司均拒不進行賠償。董XX是豫G×××××號、豫A×××××號半掛運輸車的實際車主興達汽車銷售公司是該車的登記車主,人壽鄭州公司是車輛保險人,世紀新峰水泥公司是貨物的貨主,張X甲認為人壽鄭州公司、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董XX、興達汽車銷售公司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董XX是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興達汽車銷售公司系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的掛靠公司。張X甲是董XX雇傭的司機即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在人壽鄭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等險種。2014年4月21日凌晨,張X甲受董XX指派駕駛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豫A×××××號掛車)從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處裝載了水泥熟料(高溫)一車,運送至延津水泥廠自行下車卸貨,在卸貨過程中,該車后門將張X甲打翻,車上裝載的高溫水泥熟料傾瀉至地面,埋沒張X甲的雙腿,張X甲呼救被人救出并被送至新鄉(xiāng)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經(jīng)診斷為20%Ⅲ左下肢雙足熱熟料燒傷(雙足干性壞死),住院30天,支付醫(yī)療費141,349.47元。2014年5月19日,張X甲入住新鄉(xiāng)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醫(yī)治,住院28天。經(jīng)診斷為左下肢及右足燒傷植皮術后、左小腿、雙足干性壞疽,進行了左大腿中下1/3及右小腿中下1/3截肢術,支付醫(yī)療費用24,812.68元。另產(chǎn)生醫(yī)院外購藥11,282元,產(chǎn)生交通費580元。事故發(fā)生時,車輛處于保險期間內(nèi)。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張X甲申請本院委托鑒定,張X甲的傷殘等級為:“1、被熱熟料燒傷左下肢,左大腿中下1/3截肢術已構成Ⅴ級傷殘;2、被熱熟料燒傷右下肢,右小腿中下1/3截肢術已構成Ⅵ級傷殘?!薄熬C合多方面因素根據(jù)其年齡,現(xiàn)在的身體恢復情況及健康狀況,預后等的情況等因素研究認為需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暫定為五年,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待五年后根據(jù)其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及身體狀況如需要可以再次進行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鑒定”。張X甲支出鑒定檢查費1,204.5元。人壽鄭州公司已賠付張X甲各項損失共計181,877.73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涉及本案,董XX雇傭原審原告駕駛車輛運輸,雇傭關系明確,予以確認。張X甲在雇傭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依法應由董XX承擔賠償責任。但又鑒于張X甲在卸貨過程中,疏于防范、疏忽大意,在貨場自行下車卸貨,且張X甲亦知道所拉為何種貨物,拉開車門插銷,因重力車門外開,將其打翻,瞬間車上貨物外泄,埋沒張X甲,經(jīng)其呼救后被救出,身體造成損害,其自身存有過錯,應減輕董XX的賠償責任。世紀新峰水泥公司銷售的水泥熟料溫度過高,增加了沿途運輸及卸貨的風險,雖該類物品不是國家名列危險運輸品之一,但其高溫在客觀上所增加的沿途運輸及卸貨的風險是不可忽視的,也是最終導致張X甲受傷的原因之一,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綜合分析本次事故的原因,酌定董XX承擔50%的責任,張X甲承擔30%的責任,世紀新風水泥廠承擔20%的責任。
張X甲駕駛的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在人壽鄭州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人壽鄭州公司作為該機動車的保險人應當在承保范圍內(nèi)根據(jù)董XX承擔的責任,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北敬问鹿孰m然發(fā)生在廠區(qū)內(nèi),應該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該規(guī)定中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確認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車人員也稱車上人員,是相對于車下人員而言。本案中,張X甲離開自己駕駛的車輛,其所在空間位置發(fā)生變化,不再操作或控制自己的車輛,不再履行肇事車輛司機的駕駛職責,其作為車上駕駛人員的職務身份已經(jīng)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車外人員,即當張X甲下車后,其與所駕駛車輛處于分離狀態(tài),相對于所駕駛車輛而言,張X甲已沒有駕駛控制車輛,而是轉化為第三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賠償責任法定,其免責事由只有一個,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該事故雖非在通行過程中造成,但交強險條例關于交強險的賠償并沒有把通行作為要件。人壽鄭州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張X甲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
關于興達汽車銷售公司辯稱的系豫G×××××號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的掛靠公司,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于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辯意見,因涉案車輛在該公司掛靠,該車所產(chǎn)生的相應的相關賠償責任,應與董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X甲因此次意外事故,造成了以下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177,444.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58天=870元、營養(yǎng)費15元×58天=870元、殘疾賠償金9416.1×20年×65%=122,409.3元、誤工費45,823元÷365天×362天=45,446.37元、護理費為住院期間78元×58天=4,524元,根據(jù)鑒定意見書出院后的護理期限為5年×28,472元×50%=71,18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580元、鑒定費1,204.5元,共計454,528.32元。
綜上,按上述責任劃分,人壽鄭州公司在董XX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張X甲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合計12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張X甲(454,528.32元-120,000元)×50%=167,264.16元。兩項合計賠付款為287,264.16元,扣除已賠付款181,877.73元后,賠付金額為105,386.43元。世紀新峰水泥公司賠償張X甲各項損失66,905.66元。
興達汽車銷售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因董XX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已由人壽鄭州公司全部承擔,故興達汽車銷售公司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不再判處。張X甲其他所訴,理由不當,證據(jù)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本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河南省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14)衛(wèi)民初字第767號民事判決書。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張X甲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合計12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張X甲各項損失共計167,264.16元。以上兩項合計賠償金額為287,264.16元,扣除已賠付181,877.73元,賠付金額為105,386.43元。三、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張X甲各項損失共計66,905.66元。四、駁回張X甲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22元,由董XX、新鄉(xiāng)市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5,609元,由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負擔1,472元,由張X甲負擔1,041元;訴訟保全費1,520元,由董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世紀新峰水泥公司生產(chǎn)的水泥熟料溫度較高,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前來運輸貨物的人員盡到安全告知義務,增加了運輸貨物人員卸貨時的風險,張X甲在卸貨時受傷,世紀新峰水泥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認定由其承擔20%的責任,本院予以認可。張X甲作為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fā)生前曾多次裝卸水泥熟料,其知道所裝卸的水泥熟料溫度較高,但其在本次卸貨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一審認定由其承擔3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次事故發(fā)生在車輛卸貨時,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所約定的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張X甲下車后,其身份已經(jīng)轉化為第三者,因此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付范圍,一審認定人壽鄭州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X甲、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87元,由張X甲負擔2,307元,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407元,由河南世紀新峰水泥有限公司負擔1,47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峰
審判員 高鳳娜
審判員 張國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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