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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0811民初121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段XX,男,漢族,住濟寧市任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宮學棟,山東信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2MAXXXC8M0A。
負責人:劉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楊啟飛,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學棟、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啟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和車損公估費共計19001元;2.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8001元和車損公估費1000元、施救費400元、文印費50元,共計19451元;2、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05時50分許,馮作友駕駛魯H×××××中型特殊結(jié)構(gòu)貨車,在濟寧市公里處轉(zhuǎn)彎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魯H×××××的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和交強險,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946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5月13日,在我公司的投保期間內(nèi),我公司予以確認。濟寧市交警支隊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勤務(wù)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公司在承擔事故損失之后,有權(quán)利向肇事方馮作友進行追償。2、我公司需要核實受損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不存在免賠或拒賠的情形下,才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依法承擔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本案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未經(jīng)我公司同意,單方面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公估,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jié)果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對該鑒定結(jié)果不予認可,并當庭提交重新評估申請書,對該受損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原告受損車輛殘值為4000元,待我公司支付相應的理賠款項后,該車輛應當為我公司所有,且該車輛沒有任何維修的價值,維修的價值超過了車輛自身的價值。對此,我公司只承擔該車輛實際損失。3、對于訴訟費、公估費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應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提交的公估費發(fā)票及公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復印打印費票據(jù),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認為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不予認可;認為公估費、施救費系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亦不予認可;對復印費票據(jù),認為該證據(jù)系收據(jù),不是發(fā)票,也是間接費用,且原告沒有資料需要復印和打印,所以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雖系原告單方委托,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或加以推翻,對該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公估費發(fā)票及施救費發(fā)票,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序、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系正規(guī)、有效票據(jù),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其證明效力。對原告提交的復印費票據(jù),系收據(jù),非正規(guī)、有效票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魯H×××××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司機)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6日0時起至2020年3月25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2946元,并投有不計免賠。
2019年5月13日05時59分,馮作友駕駛車牌號為魯H×××××中型特殊結(jié)構(gòu)貨車,沿國道105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105607公里+700米處變道轉(zhuǎn)彎時,與同向原告段XX駕駛的車牌號為魯H×××××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相撞,致魯H×××××小型客車乘車人馬喜華、王洪安、王全順、薛祥來、袁憲書受傷,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勤務(wù)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作友負主要責任,段XX負次要責任,馬喜華、王洪安、王全順、薛祥來、袁憲書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魯H×××××客車的損失進行公估,經(jīng)公估,魯H×××××客車在評估基準日的實際價值為22001元,殘值扣除4000元,實際損失金額為18001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000元,施救費4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魯H×××××客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我院技術(shù)室委托濟寧市恒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進行評估,但因被告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繳納評估費被退回。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交強險,并交納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險種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未申請對魯H×××××客車進行重新評估,但因未繳納費用而被退回,故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魯H×××××客車作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8001元,具有合法依據(jù),且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公估費,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施救費系原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估費、施救費的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復印費50元,未提供正規(guī)有效票據(jù),且不是保險合同約定應當賠償?shù)膬?nèi)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段XX保險理賠款18001元、公估費100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1940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減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建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周育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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