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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3某保險公司與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0206民初764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1XXXX,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維強(江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湖南省武岡市。
原告訴被告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楊XX支付賠償款58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楊XX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26日,楊XX駕駛蘇B×××××號小客車,沿玉祁唐平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時,遇張弛駕駛的蘇B×××××號小客車變更車道左轉(zhuǎn)彎,結(jié)果兩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楊XX負事故主要責任。因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賠付了該車的損失86000元。故訴至本院進行追償。
被告楊XX辯稱:事故發(fā)生后,與張弛達成了以30000元了結(jié)糾紛的協(xié)議,并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了30000元;蘇B×××××號小客車的定損、維修及賠付均未通知楊XX,且該車在2017年就已修好,事發(fā)后4年才起訴,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無錫市玉祁建達包裝制品廠(以下簡稱建達廠)為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466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9日。
2016年11月26日21時20分,楊XX駕駛蘇B×××××號小客車,沿玉祁唐平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時,遇張弛駕駛的蘇B×××××號小客車變更車道左轉(zhuǎn)彎,結(jié)果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楊XX未立即報警,駕車逃逸。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楊XX負事故主要責任,張弛負事故次要責任。
上述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定損,某保險公司認定蘇B×××××號小客車扣除殘值后的損失為86000元。2017年1月16日,無錫和德英菲尼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開具了總金額為86000元的蘇B×××××號小客車維修費發(fā)票。無錫市高山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向建達廠出具了總金額為400元的施救費發(fā)票。
2017年1月16日,建達廠簽署《機動車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確認收到某保險公司賠付的維修費86000元及拖車費400元,同意將已確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授權某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后,某保險公司向建達車支付了保險理賠金84400元。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其要求楊XX支付賠償款的計算方式為(86000元-2000元+400元)*70%。
楊XX陳述張弛收到其支付的現(xiàn)金30000元后出具了收條,需要對蘇B×××××號小客車的損失項目和金額申請評估,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nèi)未提供收條及書面評估申請。
以上事實,由《道路事故認定》、《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機動車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支付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蘇B×××××號小客車的損失為86000元,蘇B×××××號小客車也實際產(chǎn)生上述維修費,楊XX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該車的損失項目和金額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間內(nèi)提出評估申請,故本院認定蘇B×××××號小客車的損失為86000元。施救費400元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某保險公司已賠償蘇B×××××號小客車維修費84000元及施救費400元,有權在該金額范圍內(nèi)行使對楊XX請求賠償?shù)臋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蘇B×××××號小客的損失應先由蘇B×××××號小客車的交強險在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楊XX負事故主要責任,故不足部分應由楊XX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楊XX應承擔(84000元+400元-2000元)*70%=57680元。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11月26日,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未超過訴訟時效,本院對楊XX提出的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5768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0元,減半收取6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元,由楊XX負擔623元(該款已由某保險公司預交,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某保險公司,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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