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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豫1323民初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韓XX,男,漢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南陽市西峽縣眾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
負責人:張X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786204XXXX。
負責人:張X乙,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原告韓XX與被告、第三人西峽縣天翊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韓XX撤回對第三人西峽縣天翊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準許,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8717元。事實與理由:原告韓XX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豫R×××××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原告韓XX在被告乙保險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豫RXXX6掛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3000元,不計免賠。2019年8月3日6時20分,任玉法駕駛原告韓XX所有的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518公里700米處,與護欄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路產(chǎn)受損。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乘車人董明亮受輕微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任玉法負全部責任,董明亮無責任。南陽眾義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書:豫R×××××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94498元,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423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21500元,賠償路產(chǎn)損失23489元。原告要求豫R×××××車輛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路產(chǎn)損失2000元,剩余的路產(chǎn)損失21489元由豫R×××××-豫RXXX6掛車輛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投保比例進行賠償,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由豫R×××××-豫RXXX6掛車輛在第三者責任險進行按投保比例進行賠償;車輛損失,主車的損失94498元由主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掛車損失4230元由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豫R×××××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情況屬實,被告愿意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的各項合理合法損失;路產(chǎn)損失是原告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wù)違反操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應(yīng)自行承擔;車輛損失甲保險公司先在主車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剩余主車車損應(yīng)由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車輛損失鑒定僅扣除了殘值,沒有扣除該車的折舊費用,該主車的損失估價單有些項目明顯過高,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豫RXXX6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情況屬實,被告愿意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的各項合理合法損失;根據(jù)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德銀融資租賃租車有限公司,賠款必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書面授權(quán);車輛損失要求主掛車分別賠付;施救費應(yīng)當以國家公布的施救標準;路產(chǎn)損失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3日6時20分,任玉法駕駛原告韓XX所有的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518公里700米處,與護欄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路產(chǎn)受損。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乘車人董明亮受輕微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任玉法負全部責任,董明亮無責任。豫R×××××-豫RXXX6掛車輛經(jīng)過維修花費1120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2019年11月15日,南陽眾義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R×××××-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價格進行鑒定評估,該所出具了南眾鑒定評估字[2019]第256號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失鑒定評估意見書,意見為:豫R×××××-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98728元,豫R×××××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94498元,大寫:(人民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整,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4230元,大寫:(人民幣)肆仟貳佰叁拾元整。原告支付鑒定費5000元。原告為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支出施救費21500元,原告為豫R×××××-豫RXXX6掛車輛賠償路產(chǎn)損失23489元。
另查:1.豫R×××××-豫RXXX6掛重型普通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西峽縣天翊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韓XX,豫R×××××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包含不計免賠,豫RXXX6掛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3000元,包含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原告投保的主掛車商業(yè)險特別約定顯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退保、減保或者批改,保險賠款必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書面授權(quán)的第三方。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同意由實際車主韓XX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直接由保險公司賠付給實際車主。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诙龡l“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yīng)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gu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yīng)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之規(guī)定,原告韓XX為其所有的豫R×××××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同意由實際車主韓XX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直接由保險公司賠付給實際車主,故原告韓XX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
對原告韓XX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關(guān)于原告所有的豫R×××××-豫RXXX6掛車輛損失,該車輛經(jīng)實際維修,花費維修費112000元,并經(jīng)本院委托對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豫R×××××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94498元,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4230元,原告按照鑒定估損值主張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5000元、路產(chǎn)損失23489元、施救費21500元是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有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系在訴前本院依法委托評估,程序合法,結(jié)論并無不當,故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如下:1豫R×××××車輛事故損失94498元,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4230元;2.鑒定費5000元;3.路產(chǎn)損失23489元;4.施救費21500元。豫R×××××車輛事故損失9449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豫RXXX6掛車輛事故損失423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韓XX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的路產(chǎn)損失23489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下余21489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按照各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比例20:1計算,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2046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1024元;施救費215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按照各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比例300:93計算,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16412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5088元;鑒定費5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鑒定損失比例94498:4230,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4786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214元。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韓XX138161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韓XX10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276元,減半收取163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1522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1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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