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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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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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陽法民初字第86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桂陽縣人民法院 2015-10-15
原告鄧X,男,
委托代理人歐陽家朝,桂陽縣流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負責人陳小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鄧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四新?lián)螌徟虚L,與人民陪審員劉雪山、江紅梅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法擔任記錄。原告鄧X及其委托代理人歐陽家朝,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訴稱,2015年3月22日,原告鄧X駕駛自己所有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湘LXXX09號小型客車途徑桂陽縣歐陽海路延伸正和煙草站路段時,因車速過快躲避不及將行人曹遠星撞傷,后曹遠星搶救無效死亡。造成曹遠星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本次事故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并依法查明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fā)生后經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調解,達成了由原告鄧X一次性賠償死者曹遠星直系親屬各項損失250000元(不包含醫(yī)藥費)的調解協(xié)議書。原告鄧X于2015年4月11日花去車輛修理費6153元,2015年5月7日原告按約足額支付了全部賠償款之后,及時整理好理賠材料,請求被告核定保險金,被告在收到材料后沒有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核定答復?,F(xiàn)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機動車事故支付的醫(yī)藥費26673.6元,受損車輛維修費6153元,死亡賠償金等費用250000元,共計282826.6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鄧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身份;
2、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復印件,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付款憑證復印件,擬證明:(1)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及雙方責任;(2)原告準駕相符;(3)原告所駕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4、住院病案材料、身份證、退休證明、退休工資支取銀行卡、死亡醫(yī)學證明、死亡原因司法鑒定書、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擬證明:(1)受害人曹遠星住院治療時間、經過、診斷結果、死亡時間及原因;(2)受害人曹遠星生前系退休職工且退休金為1772.5元/月;(3)受害人曹遠星死亡后尸體已經火化、戶口已經注銷;
5、醫(yī)藥費收據(jù)及明細清單,司法鑒定費收據(jù)、住宿登記表復印件,擬證明:(1)受害人曹遠星花去醫(yī)藥費26673.6元;(2)受害人曹遠星直系親屬花去鑒定費1200元和處理喪事開支住宿費11815元;
6、戶籍證明、無收入證明、公證書、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1)被撫養(yǎng)人王光秀與受害人曹遠星系夫妻關系;(2)王光秀撫養(yǎng)人基本情況;
7、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與受害人曹遠星直系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定并按約足額支付了賠償款;
8、車輛維修發(fā)票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花去事故車輛維修費6153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只涉及188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3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案案由應是保險合同糾紛。被告只在法定限額內賠償,原告鄧X與被害人直系親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的超額部分,被告不負責承擔。本次事故中原告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故被害人的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被害人與本次事故無關的醫(yī)療費用也不應支持。被告已提交相應的醫(yī)療費用合理性鑒定申請書。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是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而非原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9、保單復印件,擬證明本案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300000元限額的三者商業(yè)險(不計免賠),且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是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而非原告。
經本院主持質證,被告對證據(jù)1、2、3、6、7、8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住院病歷真實性無異議,病歷寫明了被害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治療情況,與本案事故無關,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證據(jù)4的其它證據(jù)無異議;對證據(jù)5中的醫(yī)藥費收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與本案事故無關的醫(yī)療費用,對司法鑒定費收據(jù)無異議,對住宿登記表有異議,住宿應有正式發(fā)票,住宿登記表不能證明其真實的住宿情況,且住宿費不屬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對證據(jù)7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賠償協(xié)議書超出保險賠償?shù)牟糠?,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對證據(jù)9真實性無異議,但事故車輛是在東風4S店按揭買-的,保險也是4S店代辦,保險合同的特別條款是格式化的、沒法修改,而正常保險合同應該是雙方進行協(xié)商約定的,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車輛所有人就是原告本人,只是原告的車輛按揭款沒有還完。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結合本案的庭審情況,本院認證如下:對證據(jù)1-4、6-9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證據(jù)5中的醫(yī)藥費收據(jù)及明細清單,司法鑒定費收據(jù)具有真實性可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醫(yī)療費用合理性進行鑒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因此本院對該醫(yī)療費用予以采信,其中的住宿登記表不是有效的正式發(fā)票,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酌情認定每日三間的住宿費用。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雙方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5年3月22日,原告鄧X駕駛自己所有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湘LXXX09號小型客車途徑桂陽縣歐陽海路延伸正和煙草站路段時,因鄧X車速過快,遇行人曹遠星由右至左通過馬路時,鄧X駕車躲避不及,導致車輛正前方將行人曹遠星撞傷,曹遠星受傷后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31日死亡,造成曹遠星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曹遠星住院期間醫(yī)藥費26673.6元原告鄧X已支付。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桂公交認字(2015)第S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由原告鄧X承擔全部責任,并依法查明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2015年4月1日經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調解,達成了由原告鄧X一次性賠償死者曹遠星直系親屬各項損失250000元(不包含醫(yī)藥費)的調解協(xié)議書,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花去車輛修理費6153元,2015年5月7日原告按約足額支付了全部賠償款之后,及時整理好理賠材料,請求被告核定保險金,被告在收到材料后沒有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核定答復。原告鄧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買了交強險、3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188800元限額的機動車損失保險。
另查明,2015年8月6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原告鄧X達成協(xié)議,同意將本次理賠受益人權益轉讓給原告鄧X,并簽署了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具體經濟損失及被告進行理賠的范圍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鄧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具體損失有:(1)醫(yī)藥費26673.6元,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支付的醫(yī)藥費26673.6元,原告提供了醫(yī)院的正式發(fā)票,且是實際發(fā)生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死者曹遠星在救助過程中產生的治療高血壓等費用應予以核減,因事故發(fā)生后很大程度會引起高血壓等并發(fā)癥,因此,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2)護理費720元,被告認可80元一天,即80元/天×9天=720,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期間伙食費900元,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4)喪葬費21946.5元,根據(jù)上一年度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六個月計算,即(48525÷12×6)24262.5元,因此,原告請求的21946.5元本院予以支持;(5)司法鑒定費1200元,原告提交了正式發(fā)票,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6)死亡賠償金132850元,因死者曹遠星是城鎮(zhèn)戶口,因此按照城鎮(zhèn)居民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6570元/年×5年=132850元,本院予以支持;(7)住宿費1251元,因原告未提供住宿費用的正式發(fā)票,本院酌情認定每日3間房的費用,即(139元×3間×3天)1251元,超出1251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335元,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9)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0)受損車輛維修費6153元,因原告提供了正式發(fā)票,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家屬探訪交通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及正式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其中(1)、(3)中的10000元屬于交強險范圍中醫(yī)療費費用賠償限額,(2)、(4)、(6)、(7)、(8)、(9)中的110000元屬于交強險范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120000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的13351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鄧X購買的3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因原告鄧X購買了188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且原告提供了正式的維修發(fā)票,因此,受損車輛維修費615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中賠償。上述費用共計260029.1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鄧X保險金共計260029.1元。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鄧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543元,由原告鄧X承擔45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50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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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四新
人民陪審員 劉雪山
人民陪審員 江紅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吳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