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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祝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益法民二終字第2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龍志軍,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軍,湖南博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祝X,男,漢族,益陽市資陽區(qū)人,住益陽市資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楊軍,被上訴人祝X與委托代理人夏科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湘HXXX1B小型普通客車系祝X的母親王葵元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責險),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無絕對免賠額,被保險人為祝X。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5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14日24時止。2014年9月29日23時30分許,祝X超速駕駛未懸掛牌照(原牌照為湘HXXX1B)的小型普通客車沿龍洲路由南往北行駛,當其行駛至與環(huán)保路交叉路口闖紅燈通過時,追尾胡顯寶駕駛的48cc二輪輕便摩托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胡顯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祝X駕車逃離現(xiàn)場。2014年9月30日上午9時,祝X駕駛湘HXXX1B小型普通客車到益陽市交警一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部門)投案自首,對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2014年10月13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祝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超速行駛,常德市常價司法鑒定所對該車碰撞時速度所做鑒定意見為:碰撞時速度約79.9km/h-83.8km/h),未與前車保持有效安全距離,闖紅燈發(fā)生追尾事故,且發(fā)生事故時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駕車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顯寶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9月30日,益陽市資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公(資)鑒(法)字(2014)JJ03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認定胡顯寶為重型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胡顯寶傷后即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委托,常德市常價司法鑒定所作出(2014)技鑒字第4308017Y089號鑒定意見書,認定湘HXXX1B小型普通客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2014年10月8日,經(jīng)交警部門組織調(diào)解,祝X的家屬與受害人胡顯寶的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祝X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41萬元,該款于2014年10月22日全部付清。受害人胡顯寶系城鎮(zhèn)戶籍,在益陽市天之道足浴城上班。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對祝X進行了詢問,祝X陳述:其開車行駛到華天假日酒店地段的紅綠燈路口時,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撞到了一輛兩輪摩托車,當時由于心里害怕就沒有停車。當時并未飲酒駕車,事發(fā)前與已離婚的妻子龔某發(fā)了短信,非常煩躁,心情不好,車子開得太快了一點。庭審中,證人李小牛證實:李小牛和祝X的父親是很好的朋友,當時村上有一個磚廠,李小牛就想邀祝X合伙承包,2014年9月29日,祝X邀請李小牛到益陽市區(qū),當時李小牛在祝X家里吃的晚飯,祝X沒有喝酒,飯后李小牛、祝X、還有送李小牛來益陽的司機到益秀園附近咖啡店喝茶,晚上11點左右離開,祝X也是這個時候回去的。
原審認為,祝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祝X所駕駛的投保車輛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祝X已向受害者履行了賠償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湘HXXX1B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責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三責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辯稱,因祝X駕車逃逸,依據(jù)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所附條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對三責險不予賠償。因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三責險條款免除了某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系責任免除的格式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本案中,祝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超速行駛,未與前車保持有效安全距離,闖紅燈發(fā)生追尾事故,且發(fā)生事故時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駕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祝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系該交通事故的成因責任,祝X駕車時并無酒駕等不適駕行為,其駕車駛離現(xiàn)場并未導致事故責任無法查清,受害人胡顯寶經(jīng)鑒定為傷后即死亡,祝X駕車逃逸的行為未加重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實祝X駕車逃逸的行為加重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三責險拒賠明顯加重了投保人的義務,免除了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因祝X駕車逃逸,某保險公司三責險拒賠的辯稱不予支持。
受害人胡顯寶系城鎮(zhèn)戶籍,祝X的家屬與受害人的家屬于2014年10月達成賠償協(xié)議,應按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其死亡賠償金依法計算為468280元。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依法計算為21947元。事故造成胡顯寶死亡,給受害者家屬帶來了一定的痛苦,對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予以支持,酌情認定為50000元,合計總損失為540227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項下?lián)p失11萬元,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受害人家屬30萬元,合計41萬元,因祝X已賠償了受害人胡顯寶的家屬41萬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祝X41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祝X保險理賠款41萬元。以上支付內(nèi)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費7460元,減半收取37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三責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錯誤。1、祝X無法證實其發(fā)生事故時,適合駕駛肇事車輛。祝X發(fā)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雖具有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的行為,但是投案時間為事故發(fā)生后第二天,致使關(guān)鍵證據(jù)滅失。無法確認事故發(fā)生時祝X的身體狀況是否適駕,祝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三責險系雙方的合同約定。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號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交警部門認定祝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發(fā)生追尾事故,且發(fā)生事故時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駕車逃逸。肇事車輛年檢有效期為2014年8月31日,事故發(fā)生日期為2014年9月29日。某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3、對于三責險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該條款合法有效。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祝X承擔。
祝X答辯稱:1、某保險公司對交強險應予賠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可以免責,只有無證駕駛、飲酒駕駛機車造成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追償。2、某保險公司對三責險應予賠償。(1)逃逸免責的格式條款無效。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本案一審確認,祝X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當場死亡。不存在因耽誤搶救而致受害人死亡,不存在駕車逃逸致事實無法查清,逃逸行為與死亡后果無因果關(guān)系,沒有加重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利用其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優(yōu)勢地位,以投保人逃逸作為免責條款,加重投保人義務。(2)祝X不存在不適駕的情形。交警部門未認定祝X為飲酒駕駛,一審中,證人李小牛證實,祝X不存在飲酒駕駛的情況。(3)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提示和說明。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僅對投保人所交保險費金額進行了確認,對合同內(nèi)容及相關(guān)條款未進行任保形式的提示和說明。(4)行駛證超過年檢有效期不是某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jù)。對機動車強制性定期檢驗,屬于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非民商事責任。本案事故車輛經(jīng)鑒定,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未導致保險風險的增加。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祝X保險理賠款41萬元。
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責任11萬元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祝X的母親王葵元,為湘HXXX1B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三責險,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無絕對免賠額,被保險人為祝X。本案祝X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胡顯寶當場死亡,祝X駕車逃離現(xiàn)場,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國務院關(guān)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本案交通事故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祝X賠償保險金11萬元。
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三責險3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號牌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祝X簽名的投保單載明:“本投保人聲明,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商業(yè)險投保險種對應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特別就各條款中有關(guān)責任免除的內(nèi)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領(lǐng)取了保險條款,閱讀并充分理解相關(guān)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祝X認可投保單上的簽名系本人所簽,則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交警部門認定祝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發(fā)生追尾事故,致胡顯寶當場死亡,且發(fā)生事故時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駕車逃逸。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無需在三責險30萬元的范圍內(nèi)向祝X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原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祝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11萬元;
三、駁回祝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460元,減半收取37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7450元,合計11180元,由祝X負擔8180元,某保險公司3000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夏立群
審判員  徐學慶
審判員  彭 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崔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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