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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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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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終字第083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郝家紅,天津君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曉東,天津君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
委托代理人王梅,天津融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陽,天津融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麗民初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家紅,被上訴人張X的委托代理人王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津H×××××號小型客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7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特約不計免賠,合同約定保險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4日24時止。2015年1月12日12時,原告的司機郭峰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天津空港經(jīng)濟區(qū)經(jīng)三路由南向北行駛,郭濤駕駛車牌號為冀F×××××小貨車沿緯五道由西向東行駛,雙方車輛行至經(jīng)三路與緯五道交口時,原告司機駕駛上述投保車輛前部撞到冀F×××××號車輛右側(c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空港經(jīng)濟區(qū)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與三者車司機郭濤負事故同等責任。此后,經(jīng)過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車輛損失為102685元,原告支付其投保車輛施救費800元、拆解費10200元、鑒證費5000元,車輛維修費102685元,共計118685元。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上述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wù)。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承擔向原告賠付保險金的責任。關(guān)于原告車輛損失問題,原告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委托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車輛損失評估,該部門出具評估報告并附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102685元,因此應以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jié)果為準。對被告不同意承擔鑒證費、拆解費的抗辯,因上述費用屬于為處理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當賠償。關(guān)于施救費,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票據(jù)予以證實,亦予以支持。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18685元,但應當扣除交通事故原告的對方交強險應付2000元,余款116685元,由被告賠償。被告以原告在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為由主張按損失的50%賠償,對此,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wù)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庇纱丝芍kU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應違反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所主張的有關(guān)保險條款對原告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wù)。另外,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得到保險金,被告認為應根據(jù)駕駛?cè)嗽诮煌ㄊ鹿手兴撌鹿守熑伪壤袚r償責任,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顯然相違背,同時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確立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制度相佐。因此,被告對剩余50%的損失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電子商務(wù)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張X車輛損失102685元、施救費800元、拆解費10200元、鑒證費5000元,扣除交強保險金2000元,合計11668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重新核定被保險車輛損失并按照5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駁回被上訴人主張鑒證費、拆解費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鑒定價格過高,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鑒證費、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于投保車輛損失應按照車輛駕駛?cè)嗽谑鹿手械呢熑伪壤M行賠償。
被上訴人張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等義務(wù),上訴人亦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關(guān)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物價部門作為有資質(zhì)的鑒定單位,對涉案車輛損失作出的鑒定意見合法有效,應當予以采信。上訴人對評估機構(gòu)作出的車損評估結(jié)論不予認可,但未能舉證予以反駁。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車輛殘值問題,因鑒定報告未予涉及,雙方可另行解決。對于鑒證費、拆解費等部分,被上訴人已經(jīng)支出并提供了相應的票據(jù),上述費用系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關(guān)于上訴人提出免賠50%的主張,對此,保險合同中雖有相關(guān)條款,屬于上訴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由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現(xiàn)上訴人未能就該免責條款履行法定明確說明義務(wù)提供有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結(jié)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9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振英
代理審判員 王孟璐
代理審判員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