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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永發(fā)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棗民四商終字第1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qū)。
負責人:趙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XX、李XX,山東信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棗莊市永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嶧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X,該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XX,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棗莊市永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發(f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告就本案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投保了855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等。2014年5月16日,原告駕駛員姚振宇駕駛涉案車輛(魯D×××××、魯掛DX120)行駛至揚州市瓜洲站入口時,車輛不慎翻入路邊,將路邊的護欄砸壞,造成車輛損毀的結果,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告方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該次事故導致路產(chǎn)損失8340元、施救費用共計7240元。以上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爭議。對于原告車輛損失,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揚州市邗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鑒定,該認證中心鑒定主掛車車輛損失共計62249元,原告為此繳納鑒定費3000元。涉案車輛主車魯D×××××經(jīng)棗莊市嶧城區(qū)立新汽車修理廠維修花費22645元,掛車魯D×××××經(jīng)棗莊市田宇掛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維修花費39825元,以上車輛維修費共計62470元。被告因?qū)υ娴膯畏借b定結論和維修價格存有異議,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合議庭于2014年9月25日移交法院技術室對車輛損失的評估事項做委托工作,經(jīng)雙方確定由棗莊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鑒定工作,后因無法進行實物勘察,無法進行評估鑒定而退回。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永發(fā)公司與被告太平洋保險棗莊支
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
合同,應依法予以保護。合同簽訂后,在本案涉案車輛的保
險期內(nèi),因交通事故造成路產(chǎn)損失8340元、施救費用7240
元,原、被告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對于本案爭議的車輛損失,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及車輛維修清單等證實該車輛主掛車維修共計花費62470元,被告雖對該價格有異議,但無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棗莊市永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8082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原審判決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保險理賠款80829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受理了被上訴人的報案,并對車輛損失進行了核損,經(jīng)定損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12486元。被上訴人單方委托揚州市邗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鑒定意見,與上訴人的定損價格差異巨大,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質(zhì)疑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但重新鑒定的實物勘察工作需要被上訴人的配合,事故車輛并未毀損,本案完全存在進行實物勘察并依據(jù)勘察結果進行鑒定的條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導致爭議事實無法確定的,被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依照上訴人核定的車輛損失金額進行理賠。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予以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永發(fā)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單方鑒定車損與事實不符。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地找到物價部門評估車輛損失。上訴人雖對車輛損失評估價格有異議,但是其并無證據(jù)反駁。因事故車輛維修后變賣導致無法重新鑒定。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原審對于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的認定是否正確。上訴人主張經(jīng)其核定的車損金額為12486元,應以此作為理賠的依據(jù)。對此本院認為,對于被上訴人所主張的車損金額,其提交了價格認定鑒定結論書以及車輛維修清單,足以證實其損失的客觀合理性。被上訴人已對其主張的事實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雖對原審認定的車損金額提出異議,但是并無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成立。原審中上訴人雖申請重新鑒定,但因無法進行實物勘察導致鑒定無法進行,該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據(jù)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瑩
審判員楊麗娜
代理審判員單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高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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