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青金商終字第2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圣瑤,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文成,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喬顯秀,即墨通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王立杰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冷杰擔任本案主審,與代理審判員劉昭陽共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王XX在一審中訴稱,其將其所有的魯B×××××號牌重型攪拌罐車在某保險公司辦理了投保業(yè)務。投保期間其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本事故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今依法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其理賠款15220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其增加訴訟請求至165708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其對王XX的車輛定損61270元,賠償數(shù)額應當以我方的數(shù)額為準。王XX未投保不計免賠,因本次事故王XX負全責,且屬于單方事故,王XX的車損應當扣除30%的絕對免賠率。我方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王XX定損時未通知我方而單方定損,違反法律程序我方有權重新鑒定。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當事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王XX將其所有的魯B×××××號牌重型攪拌營業(yè)特種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辦理了投保業(yè)務。投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7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已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2013年8月17日,王XX駕駛投保車輛沿本市S603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劉家莊鎮(zhèn)孫家屯村南,因操作不當翻入溝內并與樹、橋相撞,致投保車輛及樹木、橋損失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X為此支付青島寶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費16843元,并提供相應發(fā)票。王XX受損車輛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即墨市價格認證中心予以損失價值評估,鑒定意見為魯B×××××號牌重型攪拌車輛損失價值為132965元。王XX支付評估費500元。王XX受損車輛經(jīng)即墨市恒鷹汽車維修廠維修完畢,王XX支付了車輛維修費132965元。對于橋及樹木損失,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王XX支付了賠償款共計11000元,由公安機關轉付受損橋及樹木所有人即墨市劉家莊鎮(zhèn)孫家屯村委會。后由于某保險公司未及時賠付,致王XX訴訟來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XX還提交了由即墨市恒鷹汽車維修廠出具的拆檢費1500元,停車費100元,施救費800元以及青島宏進汽修廠出具的吊車費2000元。以上均系收款收據(jù)而非正規(guī)發(fā)票。某保險公司經(jīng)當庭質證對其真實性未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王XX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車輛及他人財產(chǎn)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王X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及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及時賠付,未及時賠付應承擔法律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評估價值過高,申請重新鑒定,法院認為,法律賦予了公安機關依法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權利,對于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公安機關有權委托鑒定機構予以評估,而鑒定機構(即墨市價格認證中心)具有鑒定資質,其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依據(jù)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又辯稱,因王XX車損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所以王XX車輛損失應扣除30%絕對免賠率。王XX僅認可應按單方事故扣除15%絕對免賠率,法院認為,保險條款十六條約定:“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事故責任免賠率15%?!痹摋l款有兩種解釋:一是兩方及兩方以上事故中一方負全部責任,免賠率15%,單方事故的責任免賠率15%。二是不管是單方事故還是兩方以上事故,一方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15%,單方事故再免賠率15%。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即本案存在選擇其一免賠率15%還是累計免賠率30%的歧義。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所以法院認定本次事故應按單方事故責任免賠率15%扣除王XX的車輛損失費,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還辯稱對于王XX投保車輛造成的樹木及橋的損失,雖有公安機關處理但不能證明其合理性,法院認為,該損失已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賠償款已由公安機關轉付所有權人。且某保險公司對其抗辯意見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納。王XX提交的拆檢費1500元,該部分費用在評估結論書的工時費內已包含,維修部門又出具拆檢費單據(jù)屬重復收取。維修部門出具的拖車費800元及吊車費2000元收據(jù)出具時間為2013年8月17日,與青島寶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吊車施救費14256元,施救費2587元時間相同,仍屬重復收取。對于停車費100元系該車輛維修期間的停車費用,該費用王XX要求被告負擔無法律依據(jù),且上述費用均無正規(guī)的收款憑證。所以王XX主張的上述費用法院不予支持。鑒定費系為了確定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王XX的車損132965元,扣除15%免賠率后,余額部分113020.25元,施救費16843元,評估費500元,共計130363.2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王XX賠償樹木及橋損失11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以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王XX理賠款141363.25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其它請求部分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自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王XX理賠款141363.2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14元,由王XX負擔2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40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本案事故車輛的定損上訴人沒有參與,該鑒定程序違法,且上訴人鑒定的結論為67210元,結果差距較大,應當重新鑒定。施救費用明顯過高。第三者的損失系被上訴人與第三者協(xié)商的結果,不能作為認定第三者損失的依據(jù)。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物價部門的鑒定結論存在高估的情況,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第三者的損失存在高估的事實。本案事故車輛屬于重型車,施救難度較大,收取施救費用較高。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應當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XX投保的重型攪拌罐車在發(fā)生事故后,在上訴人定損結果被上訴人不予接受的情況下,由公安交警部門委托進行評估車損,并無不當,且上訴人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評估定損存在不妥之處,因此,應當按照該評估定損報告結論確定本案的車損。本案事故車輛屬于重型車,施救難度較大,收取施救費用較高,合情合理。對于第三者的損失,在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應到現(xiàn)場進行勘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被上訴人與第三者達成賠償協(xié)議,上訴人應當根據(jù)勘查情況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是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第三者的損失存在低損高賠的事實。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冷杰
代理審判員劉昭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