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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保險公司與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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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二終字第2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乙。
委托代理人:彭XX,身份證號碼:441381198906016011,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
委托代理人:雷XX。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葜莘止荆┮蚺c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淑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沈巍、代理審判員江瑋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原審的意見
2014年5月27日,陳X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粵LXXXXX小型轎車損失共計人民幣28704元(被告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粵LXXXXX小型轎車維修費20971元(被告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2000元,其余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是:2014年1月28日10時20分許原告的朋友吳某蘇駕駛粵LXXXXX小型轎車在惠東縣平山鎮(zhèn)與黃某強駕駛的粵LXXXXX小型轎車相碰撞,導致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吳某蘇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本應積極履行賠償責任,但至原告起訴日被告都沒有給出合理的賠償方案,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被告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太平洋財?;葜莘止敬疝q稱:一、粵LXXXXX小型轎車經我司定損,金額為10622元,粵LXXXXX小型轎車經定損,金額為5230元。對于原告委托鑒定的車輛損失,我司申請重新鑒定。二、我司不予認可被答辯人的損失金額。首先從物價部門作出的定損結果的效力來看,物價部門作出的定損結果是物價部門接受被答辯人單方委托后,對事故車輛損失做出的認定和評估。因而,該定損結果對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沒有約束力,更談不上對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估價,是受害者、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三方既可以自愿協商、也可以共同委托另一方即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或者在三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確定。除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自愿委托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定損或者其定損結果得到裁判機關的采信,否則該定損結果對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任何案件的證據都需要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雖然物價部門是價格的主管部門,對價格的認定有一定的權威性,但是它做出的定損結果也同樣需要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法庭對證據的效力做出認定之前,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與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車輛的定損結果在法律效力上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最后,從物價部門定損結果的內容來看,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只是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的認定和評估。損害賠償和保險保險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是責任人對其所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對同一交通事故進行的保險賠償,卻要受保險條款的保障范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限、除外責任以及免賠額等諸多要素的限制。所以,以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缺乏理論依據的,也是與有關法律規(guī)定相悖的。
三、訴訟費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答辯人不承擔支付義務。綜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應不能得到支持,懇請法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6日,原告就粵LXXXXX小型轎車在原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約定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保險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938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
2014年1月28日10時20分許,原告的朋友吳某蘇駕駛粵LXXXXX小型轎車,行至惠東縣平山鎮(zhèn)象棋路59號門前路段,因閃躲行人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黃某強駕駛的粵LXXXXX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強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14日,惠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吳某蘇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3月6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分別經原告、黃某強委托,出具兩份《結論書》,鑒定粵LXXXXX小型轎車損失總價為28704元,粵LXXXXX小型轎車損失總價為20971元。其后,原告支付了粵LXXXXX小型轎車的維修費20971元給惠東縣平山天星永惠汽車維配廠維修該車。爾后,原告向被告申請保險理賠,因雙方在理賠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釀成訴訟。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和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財產保險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有:1、粵LXXXXX小型轎車損失28704元;2、粵LXXXXX小型轎車損失20971元。以上合計49675元。上述經濟損失均是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且未超出投保車輛粵LXXXXX小型轎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的分項理賠限額,原告現已墊付了上述費用,被告應當履行保險理賠義務,將上述款項賠付給原告。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甲保險金49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04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二審的意見
宣判后,上訴人太平洋財保惠州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2號《民事判決書》不合理的部分;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的事實和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汱XXXXX經我司定損,金額為10622元,粵LXXXXX經定損,金額為5230元。對于上訴人委托鑒定的車輛損失金額,我司認為不合理,故在一審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不同意,損害保險公司利益,顯失公平,現再次申請法院對兩車損失申請重新鑒定。
二、我司不予認可被上訴人的損失金額。首先從物價部門做出的定損結果的效力來看,物價部門作出的定損結果是物價部門接受單發(fā)委托后,對事故車輛損失做出的認定和評估。因而,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對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沒有約束力,更談不上對保險公司的任何約束力。因此,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估價,是受害者、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三方既可以自愿協商、也可以共同委托另一方即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或者在三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確定。除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自愿委托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定損或者其定損結果得到裁判機關的采信,否則該定損結果對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上訴人不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2號民事判決書不合理的部分
被上訴人陳X甲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一審中,上訴人太平洋財?;葜莘止咎峤弧稒C動車估損單》兩份,估損日期分別為:2014年3月4日、2014年3月8日。
本院裁判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份《結論書》能否作為定損依據;(二)、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關于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份《結論書》能否作為定損依據的問題。保險合同約定,車輛出險后修理前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應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時作出核定;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屬于一般財產保險事故,上訴人太平洋財?;葜莘止局鲝堒囕v損失,未在合理期限三十日內作出正式的定損結果,送達給被上訴人陳X甲,雙方未就鑒定檢驗機構達成協議,因此,被上訴人陳X甲可向具有資質的物價評估部門申請評估。但在鑒定過程中,被上訴人陳X甲具有通知上訴人太平洋財保惠州分公司的義務,而怠于履行。因此,上訴人太平洋財?;葜莘止究稍谠V訟過程中,提交充分的證據,足以說明并反駁該評估結論,證明評估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一審辯論結束前書面申請重新鑒定,另行確定車輛的損失。上訴人太平洋財?;葜莘止倦m然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沒有證據能夠反駁鑒定結論,說明鑒定結論存在何種問題。因此,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原審法院根據案件處理的結果,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太平洋財?;葜莘止镜纳显V主張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104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淑敏
審 判 員  沈 巍
代理審判員  江 瑋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林楚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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