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徐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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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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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20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XX,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田XX,系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X,系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2014)大民(四)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金鑫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常振明、莊俐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徐X委托代理人田XX、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23日22時30分,原告徐X駕駛遼A*****號車輛(臨時行車號牌)沿大錦公路由東往西行駛至29公里+500米處時,因路面有冰雪,操作不當,車輛駛入公路北側水溝內(nèi),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遼寧省遼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原告徐X負全部責任。原告是遼A*****號車輛(車輛識別代號****************)所有人,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賠償限額為101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遼寧省遼河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委托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奧迪S5(即遼A*****號車輛、車輛識別代號****************)損失價值鑒定,2014年3月6日出具鑒定結論:維修價格為869,220元,支付鑒定費1.5萬元。原告因事故支付修車費869,220元。原告實際支付修車費83萬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上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投保單、鑒定報告、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發(fā)票,車輛購置稅等,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行使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投保人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投保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且保險合同條款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合同義務。原告主張的修車費869,2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費用過高提出異議。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修車費已經(jīng)超出新車價值為由對修車費提出異議,申請對原告車輛是否達到報廢程度及維修費用予以鑒定,因車輛已經(jīng)修復,無法啟動鑒定程序,故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原告提供修車發(fā)票、修車明細手續(xù),可以證明該車輛已經(jīng)實際修復,原告支出的修車費屬于已經(jīng)發(fā)生的合理、必要損失,但原告提供修車票據(jù)該與鑒定結論不一致,因修車發(fā)票記載的金額是實際支付的費用,本院以票據(jù)內(nèi)容認定修車費用,故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修車費金額為83萬元。原告主張鑒定費1.5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屬于擴大損失不予賠償。本院認為,該費用是為確認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損失金額的而發(fā)生的費用,故屬于直接損失,不屬于擴大損失。因本案是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損失險屬于商業(yè)保險,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應嚴格依據(jù)合同條款內(nèi)容,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該費用均屬于免于賠償?shù)姆秶?,故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施救費2,000元,屬于處理事故合理必要支出,且提供票據(jù)佐證,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修車費83萬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鑒定費1.5萬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施救費2,000元;以上一至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四、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徐X承擔。主要理由是: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830,000元修車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車輛已經(jīng)達到報廢程度,應按該車輛凈車款扣減折舊率后計算車輛價格,被上訴人提供的維修發(fā)票真實性有待查證;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上訴人徐X辯稱,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鑒定費、訴訟費是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是直接損失不屬于間接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合同義務。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車輛已經(jīng)達到報廢程度,應按該車輛凈車款扣減折舊率后計算車輛價格的主張,因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庭審中提出維修發(fā)票的出具方沈陽市冠亞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不包括車輛配件及車輛維修,主張被上訴人徐X提供的維修發(fā)票真實性有待查證的問題。因本案車輛已經(jīng)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維修金額為869,220元,上訴人雖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并無證據(jù)否定該鑒定結論。沈陽市冠亞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是否包括車輛配件及車輛維修與該公司是否為徐X維修汽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并且修車費少于鑒定認定的維修價格,原審依據(jù)票據(jù)內(nèi)容認定修車費用為83萬元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主張由上訴人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未向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上述費用均屬于免于賠償?shù)姆秶?,并且上述費用均系上訴人未及時理賠所產(chǎn)生的費用,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上述費用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金 鑫
審判員 常振明
審判員 莊 俐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