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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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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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劉XX就其所有的福特轎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單一份,約定了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等險種,且不計免賠。2014年6月6日12時56分,劉XX將該車停在阜陽市火車站廣場南中國銀行門口,車輛起火,雖經(jīng)消防隊員及時滅火搶救,車輛仍報廢。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東區(qū)大隊于2014年7月4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保險車輛的損失經(jīng)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方正評估確認為95194.48元,劉XX為此支付評估費26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車輛發(fā)生火災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其未能賠償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劉XX主張的車損應以公估報告為準;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起事故系自燃,且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消防部門的認定書并未認定為自燃,該條款系保險人事先打印,亦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該格式條款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對涉案相關條款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其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X保險理賠款97794.48元。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8元,由劉XX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68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涉案保險車輛系自燃或者不明原因導致的車輛損失。依照保險合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車輛殘值鑒定價值過低。
劉XX稱:一、車輛起火原因應以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為準;二、保險人就涉案免責條款未盡到明確告知義務。三、某保險公司就公估報告并沒有申請重新鑒定,車輛殘值應依公估報告認定為準。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保險公司能否依據(jù)涉案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免除保險責任以及涉案公估報告對車輛殘值的認定是否適當。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東區(qū)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已經(jīng)對涉案車輛起火原因進行說明,雖未能作出具體認定,但保險合同中關于車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導致的火災免賠的規(guī)定應屬于免責條款范疇,保險人應就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在涉案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僅僅有劉XX的簽名,并未列明相應的免責條款,不能以此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就該條款向劉XX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劉XX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并沒有就公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其對公估報告中車輛殘值的認定雖提出異議,但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