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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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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48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云陽縣人民法院 2015-05-25

原告向X,男,漢族,1983年5月21日。
委托代理人陳曉,重慶龍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云陽縣。
負責人石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慶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
原告向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江陸清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曉、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源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本院應被告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束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質(zhì)證。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X訴稱,原告是渝FXXX93小型普通客車的產(chǎn)權(quán)人。2013年7月23日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車輛損失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金額為768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2013年6月7日,原告駕駛渝FXXX93小型普通客車與胡江林(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的渝FXXX50小型轎車(張勇所有)在云陽縣長高路高陽鎮(zhèn)樂公村2組路段會車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為胡江林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勇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渝FXXX93車輛被拖至云陽縣愛車迷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其損失為45251.50元,減除渝FXXX50轎車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萬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000.00元,余下43251.50元未獲賠償。為此,原告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43251.50元;2、判決被告從起訴之日起以43251.5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至付清時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原告訴稱其車輛于2013年6月7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發(fā)生事故時,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屬實。2、根據(jù)保險行業(yè)無責不賠的基本原則,保險人在本案中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相應也不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應首先向侵權(quán)責任人主張賠償,在沒有向侵權(quán)責任人主張權(quán)利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向保險人主張權(quán)利。4、即使原告能證明無法找到本案的侵權(quán)責任人,保險人也只應當賠付70%的損失。5、本案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等案件,原告主張的資金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不予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渝FXXX93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等險別,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768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4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29日二十四時止。投保時,原告填寫了投保單,并對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條險條款(2009版)的內(nèi)容進行了簽收和確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號為11813041980008794911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條險條款(2009版)車輛損失險章保險責任節(jié)第一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賠償處理節(jié)第十一條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jù)駕駛?cè)嗽诮煌ㄊ鹿手兴撌鹿守熑伪壤鄳袚r償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保險車輛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第十二條約定:根據(jù)駕駛?cè)嗽诮煌ㄊ鹿手兴撌鹿守熑伪壤?,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cè)素撊控熑蔚?,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8%;……單方肇事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第十三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倦U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一條約定,保險責任:經(jīng)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投保人選擇投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或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財產(chǎn)保險。
2013年6月7日,原告駕駛渝FXXX93小型普通客車與胡江林
駕駛的張勇所有的渝FXXX50小型轎車在云陽縣長高路高陽鎮(zhèn)樂公村2組路段會車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云陽縣交通巡邏大隊認定由胡江林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勇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渝FXXX93車輛被拖至云陽縣愛車迷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維修后結(jié)算修理費為45251.50元。2015年5月12日,經(jīng)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渝FXXX93車輛事故修復、換件費用為32252.00元。另查明,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萬州支公司已在渝FXXX50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已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00元
對于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外,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被告的法人身份信息保險單、保險費發(fā)票、愛車迷修理廠結(jié)算單、(2014)云法民初字第01581號民事判決書、事故認定書;被告提交保險投保單、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條險條款(2009版)在案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前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按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條險條款(2009版)車輛損失險章保險責任節(jié)第一條規(guī)定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原告向X作為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保險車輛受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保險責任期間,且屬于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范圍,被告應當作為保險事故予以理賠?,F(xiàn)被告辯稱本次交通事故屬于保險條款中的“無責免賠”情形,但經(jīng)審查,被告辯稱的“無責免賠”是根據(jù)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第十一條“保險人根據(jù)駕駛?cè)嗽诮煌ㄊ鹿手兴撌鹿守熑伪壤鄳袚r償責任”的文義推導。該條款列入賠償處理條款內(nèi),并未列入免責條款之中。而該情形明顯屬于保險人免責情形,應當以免責條款的形式表現(xiàn),而不應將其隱含在確定賠償責任比例的條款中,需根據(jù)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的條款才能推導出該免責情形的存在。保險人不將該情形作為免責條款明確列示,顯然有意隱瞞投保人,影響到投保人的選擇權(quán)。由于該免責情形未能作為免責條款明確列于條款之中,顯然不能在原告投保時清楚提示原告注意該條款,因此,“無責免賠”不能在本案中適用。同時,車輛損失險并非責任險,不應以被保險人一方在事故中所負任比例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投保人包括本案原告向保險人投保車輛損失險的目的不僅在于使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機動車因自身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能得到補償,當然也是為使因他人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能得到補償。雖然被保險人可以向該他人追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則直接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quán)。上述法律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quán),其本有之義自然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予以賠償。保險車輛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僅違背當事人投保車輛損失險之目的,也顯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客觀上也會形成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能獲得賠償而遵章駕駛反而得不到賠償?shù)牟缓侠斫Y(jié)果,并因此起到鼓勵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誘發(fā)被保險人不誠信行為的反社會效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無效。因此,即使“無責免賠”情形已明確列入車輛損失險免責條款之中,且保險人盡到了說明、提示的義務,也應當屬于無效條款。同上,被告辯稱“原告無法找到侵權(quán)責任人,只賠償70%”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外,原告還投保了車輛損失不計免賠險,本案免賠率的約定應予排除,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鑒定,原告車輛的損失共計為32252.00元,扣除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已獲賠的2000.00元,被告還應當賠償原告損失30252.00元。保險金屬于賠償金,原告主張利息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向X保險金30252.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1.00元,減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負擔162.50元,被告負擔278.00元;鑒定費2000.00元,由原告負擔738.00元,被告負擔126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指定的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江陸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付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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