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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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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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二終字第7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3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賀X,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鄭XX,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淑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金升、代理審判員江瑋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當事人原審的意見
2014年8月27日,羅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羅XX理賠款12496.61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主要事實和理由是:2013年12月17日,羅XX將所有的粵LXXXXX號奔馳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一份機動車車輛保險,羅XX交保險費為12683元,其中該車輛全車盜搶險保費2185.8元,全車輛保險額445000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2014年7月13日,被保險車輛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區(qū)惠州大道中8號金峰閣樓下左、右后視鏡被盜。事故發(fā)生后羅XX向某保險公司及當?shù)嘏沙鏊鶊蟀福?014年7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出具車輛左、右后視鏡被盜證明予以證實。因該車輛是某保險公司指定奔馳4S店維修,2014年7月16,惠州市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奔馳4S店修理更換定損左、右后視鏡價格12496.61元,該車輛羅XX支付維修費12496.61元。羅XX車輛修理好找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惠州支公司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以左、右后視鏡不屬于全車盜搶險保險范圍為由拒賠。羅XX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1、羅XX的維修費主張不屬于保險責任,應當予以駁回;2、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的賠償責任。主要理由是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章全車盜搶險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在保險金額內(nèi)負責賠償:(一)被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二)被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被保險車輛不是在全車被盜竊時所導致的車上零部件丟失,只是單純的零部件被盜。另外本案訴訟程序不是某保險公司所啟動,本案的糾紛也非某保險公司所導致,且某保險公司在本案當中并無侵權行為也無過錯。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的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羅XX將其名下的粵LXXXXX號奔馳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購買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45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445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7月17日,被保險車輛停放在惠州大道中8號金峰閣樓下左、右后視鏡被盜。沒有證據(jù)顯示,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羅XX與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由誰承擔未達成共識。羅XX自行將被保險車輛送至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報價12496.61元,羅XX按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報價將被保險車輛修理好,并支付修理費12496.61元。
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左、右后視鏡被盜這一事實并沒有異議,但拒賠,其理由是:被保險車輛的左、右后視鏡被盜不屬于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范圍,全車盜搶險只對全車被盜搶進行賠償,被保險車輛被盜搶部分零件不屬于保險范圍。
根據(jù)《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全車盜搶險第一條的約定,被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和結(jié)果
原審法院認為:羅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的保險權利義務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關于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范圍的約定,被保險車輛被盜竊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費用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將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范圍解釋成被保險車輛全車被盜搶,排除零部件被盜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在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445000元的限額范圍向羅XX賠償修理費12496.61元。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79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羅XX賠償保險金人民幣12496.6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元,減半收取為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當事人二審的意見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是:1、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原審法院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全車”概念誤解為被保險車輛,審查事實不清,判斷邏輯不合理。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章全車盜搶險第一條保險責任約定:(一)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二)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三)保險車輛在全車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從條款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可以看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約定的是全車被盜搶,不包括零部件單獨被盜的情況,并且保險名稱本身就叫“全車盜搶險”,就是明確是指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搶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車輛只是后視鏡被盜,而非全車被盜,不屬于全車盜搶險的責任范圍。另外,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費率是根據(jù)車輛發(fā)生全車盜搶的風險確定的,車輛發(fā)生部分零配件被盜的風險遠高于全車,原審法院認定部分盜搶屬于全車盜搶的范圍,擴大了上訴人的承保風險,違反了合同自治原則,也違反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目的。2、上訴人不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并不是作為侵權人參與本案訴訟,而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項下依據(jù)《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保險條款》以及上訴人與投保人的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保險賠償義務,即使法院判決上訴人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也只是源于上訴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合同,并不是判決上訴人敗訴,不應適用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從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人負擔來看,其帶有制裁性,對違反民事實體法或濫用訴訟權利的當事人來講,具有經(jīng)濟制裁的性質(zhì)。上訴人在本案中一未違反民事實體法,二未濫用訴訟權利,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無理,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羅XX二審答辯稱: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狀,被上訴人的意見與一審一致:1、被上訴人認為后視鏡被盜是事實,后視鏡是車輛的一部分;2、保險合同上的簽字非被上訴人本人所簽,被上訴人個人理解后視鏡被盜屬于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范圍。
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裁判理由及結(jié)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輛因左右后視鏡被盜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
關于涉案車輛的左右后視鏡被盜是否在保險合同賠償范圍內(nèi)的問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從被上訴人出具的保險單號為10410221900122321976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來看,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的險種名稱為全車盜搶險?!吨袊桨矙C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三章第一條約定,只有當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保險公司方賠償造成的損失或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第三章中“責任免除”第四條第(一)項明確約定,非全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者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責任范圍,且對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奪、損壞造成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責任范圍也使用加黑字體進行了明確說明。在保險合同簽訂時,被上訴人并未對保險合同條款提出異議,并向上訴人繳納了保險費用,上訴人隨即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保單,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即應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審法院將車上零部件被盜認定屬于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屬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實體處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有理,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羅XX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受理費28元、二審受理費56元,均由被上訴人羅XX負擔。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淑敏
審 判 員 陳金升
代理審判員 江 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