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鑫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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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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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初字第4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奉新縣人民法院 2015-06-12
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鑫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X甲,高安市瑞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梁X乙,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員,住江西省高安市。(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縣。
代表人:宋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熊XX,奉新縣海華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鑫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鑫汽運公司)為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熊雪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書記員皮智勇?lián)斡涗?,?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鑫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甲、梁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鑫汽運公司訴稱:2014年4月9日1時,永鑫汽運公司的司機鐘志標駕駛本公司的贛CXXX79號重型貨車由東往西行經(jīng)增城市朱村街下圍村正億建材廠區(qū)車行道路時,不慎致使其車頂部位與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廠區(qū)內(nèi)的鐵棚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鐵棚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廣東省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編號4401832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鐘志標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贛CXXX79號重型貨車是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二保險單的有效期均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該事故造成第三人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鐵棚受損,永鑫汽運公司為此向其賠付了鐵棚修復款102045元,另因某保險公司遲遲不肯定損,永鑫汽運公司無奈之下,只得進行修復造價評估,并支付3000元評估咨詢費,此外,永鑫汽運公司為處理本事故還發(fā)生了交通食宿等到相關費用1500元。事發(fā)至今,永鑫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多次協(xié)商理賠事宜未果。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永鑫汽運公司所墊付的安裝鋼鐵結構棚工程款102045元,造價咨詢服務費3000元,交通食宿費1500元等各項相關款項共計106545元和遲延支付的同期銀行雙倍利息;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永鑫汽運公司提供的工程造價評估書、稅務發(fā)票、照片與永鑫汽運公司的肇事車碰撞鐵棚的實際損失沒有任何關聯(lián)。2、永鑫汽運公司雇請的駕駛員未履行確保安全行駛的重大過錯行為,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jù)永鑫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永鑫汽運公司的損失應減去10%的賠償責任。3、永鑫汽運公司提出的咨詢費、訴訟費、交通費、食宿費不是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上述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永鑫汽運公司是贛CXXX79號重型貨車的所有人。2014年1月16日,永鑫汽運公司為贛CXXX79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PDXXX01436220000006911)和商業(yè)三責險(保險單號:PDXXX01436220000002880,含不計免賠),兩份保險的期限均為2014年1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7日24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2014年4月9日1時0分,司機鐘志標駕駛贛CXXX79號重型貨車由東往西行經(jīng)增城市朱村街下圍村正億建材廠區(qū)內(nèi)時,不慎致使其車頂部位與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廠區(qū)內(nèi)的鐵棚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鐵棚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廣東省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編號4401832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由鐘志標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永鑫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人到事故現(xiàn)場勘查、拍照,但直到本案庭審結束一直未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定損。鐘志標請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龍江鎮(zhèn)龍羅鋁金門窗鐵門加工店修理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損壞的鐵棚,修理費共計花費人民幣102045元。為了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永鑫汽運公司委托廣州市成致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鐵棚復建的造價進行評估,評估書確認:鋼結構彩鋼瓦廠房復建工程造價為121094.96元。
另查明,肇事司機鐘志標與永鑫汽運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鐘志標是贛CXXX79號重型貨車的承租人之一。
上述事實,有永鑫汽運公司提供的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肇事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事故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說明、事故現(xiàn)場照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工程造價評估書和造價咨詢服務費發(fā)票,安裝鋼鐵結構棚工程款的收據(jù)及發(fā)票、修復鐵棚材料清單,修復鐵棚所請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復證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永鑫汽運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為贛CXXX79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及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向永鑫汽運公司出具了保險單。永鑫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向永鑫汽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第三方工棚損壞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沒有對該財產(chǎn)的損失進行定損,而永鑫汽運公司已提供了鐘志標支付修復工程款人民幣102045元的依據(jù),并且永鑫汽運公司委托造價咨詢機構評估出的復建造價121094.96元也印證了實際修復花費的合理性。故本院對事故造成廣州市正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鐵棚損壞,贛CXXX79號重型貨車司機鐘志標共計支付修復工程款人民幣102045元的事實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金額應扣減不計免賠率的抗辯理由,因永鑫汽運公司已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本院對上述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永鑫汽運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修復工棚的工程款人民幣102045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另永鑫汽運公司對工棚進行復建造價咨詢,是由于某保險公司遲遲不定損造成的,所以造價咨詢服務費3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永鑫汽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交通食宿費的訴訟請求,因沒有證據(jù)證明費用產(chǎn)生的事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永鑫汽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遲延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利息的問題。永鑫汽運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起訴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永鑫汽運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院對該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永鑫汽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5045元(102045+3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鑫汽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5045元。
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31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215.5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永鑫汽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31元,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024401040000848,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處,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雪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皮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