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川09民終2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寧市河東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0662792XXXX。
負責人:蒲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4MAXXX64M8R。
法定代表人:甘XX,系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成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因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駁回被上訴人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全成運輸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判認定上訴人未對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作出特別說明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在“投保人聲明”處注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加蓋公司公章,就足以認定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上訴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已經完成。在此基礎上,原判決關于“投保人作出的聲明只是籠統(tǒng)的確認表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約定內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了說明,但沒有體現已就案涉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適用何種解釋向其作出了特別明確說明”的理解無事實依據。同時在被上訴人無相反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對“實習期”作出特別明確說明的情況上,對上訴人的免責辯解理由不予采信,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認為應當區(qū)分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和增駕后的實習期,駕駛人在增駕后的實習期內可以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缺乏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爆F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將“實習期”明確區(qū)分為“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和“增駕后的實習期”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實習期應當理解為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和增駕后的實習期,并且駕駛人在增駕后的實習期內可以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缺乏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對免責條款“實習期”的理解錯誤,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利益,請求判準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全成運輸公司口頭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全成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立即向全成運輸公司支付:川J×××××/川J×××××車修理費29970+2330=32300元、甘A×××××號車輛維修費用1453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成運輸公司墊付的川J×××××/川J×××××車施救費6000元、甘A×××××號車輛施救費1000元、甘A×××××號車輛乘客費丹醫(yī)藥費3181.79元、營養(yǎng)費1500元、李榮秀醫(yī)藥費348.5元,賠償張輝國房屋、路產損失費32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23日,全成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發(fā)動機號為89485271、車架號為LRXXXPEB9HRXXX403的半掛牽引車(后上牌后車牌號為川J×××××)購買了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及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5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全車盜搶險(責任限額352000元)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28日24時止。同日,全成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車架號為LAXXXRZ35HOXXX546的掛車(上牌后車牌號為:川J×××××)購買了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其中車損險責任限額為13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28日24時止。前述保險單附有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約定:“……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察、載有危險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全成運輸公司在條款后注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加蓋公司公章。2018年2月28日,全成運輸公司駕駛員鄭建駕駛川J×××××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車,從遂寧市往安岳縣方向行駛。當日21時50分,行使至S206線31km+300m處時(安岳縣普州駕校外),該車發(fā)生側翻事故與對向車道由案外人羅華東駕駛并搭乘案外人費丹、李榮秀的甘A×××××號小型轎車相擦掛,造成費丹、李榮秀受傷,兩車、案外人張輝國房屋及省道206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5日,安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1202112018011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全成運輸公司駕駛員鄭建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羅華東、費丹、李榮秀無責任。之后,全成運輸公司根據保險單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2018年4月20日,某保險公司向全成運輸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以“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后,全成運輸公司為處理該交通事故用去川J×××××/川J×××××車維修費32300元、甘A×××××號車輛維修費用14530元、墊付施救費7000元、甘A×××××號車輛乘客費丹醫(yī)藥費3181.79元、營養(yǎng)費1500元,李榮秀醫(yī)藥費348.5元、張輝國房屋、路產損失等費用32000元,共計90860.29元。之后,雙方就保險賠償產生爭議,全成運輸公司起訴來院。
另查明,事發(fā)車輛駕駛員鄭建的駕駛證增加A2,實習期至2018年5月26日,初領B2實習期至2014年8月12日。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全成運輸公司雙方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依照免責條款拒絕賠償。
駕駛員鄭建在增駕A2駕照之前,其持有的系B2駕照,其準駕車型為大貨車。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65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類型系核定載重為40噸的貨車。因此,即使事發(fā)時駕駛員鄭建的增駕A2尚在實習期內,因其原準駕車型為大型貨車,其駕駛貨車牽引掛車不受實習期的限制。設立實習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是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車輛的性能、運行等駕駛情況,如果在實習期內不能駕駛準駕車輛車型,則失去了實習期設立的目的和意義。因此,鄭建在增駕A2實習期內駕駛其原準駕駛的車型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guī)定,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五款“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察、載有危險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這一免責條款負有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案涉保險條款規(guī)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機動車的掛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對于該實習期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實習期還是至針對新增準駕車型設立的實習期,保險條款中未作明確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與前述條例規(guī)定高度相似,因此對其免責條款中所指的實習期,亦應理解為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實習期。如某保險公司所指的實習期包含了增駕后的實習期,則應當作出特別說明。但在本案中,雖然全成運輸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作出聲明,但只是籠統(tǒng)的確認表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約定內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了說明,但沒有體現某保險公司已就案涉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適用何種解釋向其作出了特別明確說明。故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實習期內容,不能成為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內容。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免責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庭審中,對于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僅就車輛施救費及醫(yī)療費自費比例提出異議。故對于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審查認為,全成運輸公司所有的川J×××××/川J×××××車輛購買了車損險,車損險是包含救援費用的,其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遠低于保險的責任限額。故對于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川J×××××、川J×××××兩車車輛救援費,本院予以支持。而川J×××××、川J×××××兩車均購買了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甘A×××××號車輛施救費及車損費均未超過限額,故對于甘A×××××號車輛施救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自費醫(yī)療費用問題,本院審查認為,案涉川J×××××號牽引車購買的交強險對于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費用未超過該限額,不應使用第三者責任險種關于事故全責免賠率的規(guī)定。據此,對于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案外人費丹、李榮秀的醫(yī)藥費用,本院予以全額支持。關于全成運輸公司主張的房屋、路產損失,該費用屬于交通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應由全成運輸公司自行承擔。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46830元;二、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施救費7000元,第三人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5030.29元;三、駁回遂寧全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72元,由遂寧金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72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依照《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免除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均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笨梢娦姓?guī)章和部門規(guī)章對實習期的規(guī)定不盡一致。從《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文意上理解,“實習期”應當包括“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和“增駕后的實習期”。“增駕后的實習期”設立的目的就是讓駕駛人進一步熟悉準駕車型車輛的性能,提升駕駛技術,若在增駕后的實習期內駕駛人不能駕駛原準駕車型,必然與其設立目的相悖。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币虼耍嵔ㄔ谠黾覣2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大貨車牽引掛車不受增加后的實習期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副kU合同中約定的“實習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若認為應以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依法應當向被上訴人全成運輸公司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對“實習期”較其他免責條款作出更加明確、詳盡的說明,確保投保人全成運輸公司對“實習期”的理解與其保持一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其對“實習期”涵蓋的內容向投保人全成運輸公司作出了明確、詳盡的解釋。雖全成運輸公司在其后注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加蓋公司公章,只是概括性表示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及合同約定內容、法律后果等向其作出了說明,也沒有體現某保險公司就案涉免責條款中“實習期”適用何種解釋向其作出明確的說明,因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實習期不能成為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內容。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雙方對格式條款出現兩種不同理解時,按照通常解釋無法說明時,應當作出對非格式提供方有利的解釋。就本案而言,該條款中的“實習期”應當理解為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綜上,本案鄭建在增加A2實習期內駕駛貨車牽引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免予賠償的條件,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綜合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裁判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廖 巍
審判員 鄭 艷
審判員 梁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