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281民初1627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程XX,男,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江陰市青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215號。
負責人:俞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奚XX,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江陰市洺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陰市。
法定代表人:甲,該公司經理。
原告程XX訴被告、第三人江陰市洺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洺羽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奚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洺羽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程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計人民幣26000元、清障費300元;2、判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公估鑒定費1300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程XX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程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計人民幣22200元、清障費300元;2、判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第一次公估鑒定費1300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及第二次公估費1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請求法院判令上述維修費及清障費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洺羽公司。事實和理由:程XX于2019年5月14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牌號為蘇B×××××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額為190982.4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0時起至2020年5月29日24時止。2019年8月26日8時49分,程XX駕駛牌號為蘇B×××××小型普通客車沿江陰市青陽鎮(zhèn)寧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時,車輛的右側與沿青陽鎮(zhèn)府前路由西向東俞志良駕駛的牌號蘇B×××××小型普通客車的前部相碰撞,致使俞志良受傷,造成車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程XX負主要責任,俞志良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程XX當即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備案。后某保險公司對程XX的車輛進行定損,由于該定損價格經程XX征詢修理公司無法修復,為此程XX于2019年10月9日對車輛損失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無錫分公司)評估認定為26000元,并花去公估鑒定費1300元。2019年11月10日,程XX的車輛在洺羽公司修理完畢,共花去修理費人民幣26000元,該修理費由洺羽公司進行墊付,洺羽公司還墊付了清障費300元。審理中,經法院委托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蘇B×××××小型普通客車損失為222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190982.4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認可重新鑒定的金額22200元,認可施救費300元;蘇B×××××小型普通客車負主要責任,故其公司承擔14350元,如法院判決其公司全額賠償,其公司保留向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程XX單方委托公估費公布的鑒定費不承擔,訴訟費不承擔;同意將維修費和施救費支付給洺羽公司。
第三人洺羽公司述稱:蘇B×××××小型普通客車是其公司維修,共修理了26000元,其公司還支付了清障費300元,程XX還未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其公司,認可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車損222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其公司。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8月26日8時49分,程XX駕駛蘇B×××××小型普通客車沿江陰市青陽鎮(zhèn)寧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時,車輛的右側與沿青陽鎮(zhèn)府前路由西向東俞志良駕駛蘇B×××××小型普通客車的前部相碰撞,致使俞志良受傷,造成車損的交通事故。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程XX負主要責任,俞志良負次要責任。
程XX為蘇B×××××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對車輛損失產生爭議,程XX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26000元并產生公估費1300元,另產生施救費300元。某保險公司提供定損清單定損金額為16100元。
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蘇B×××××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22200元,評估費共計1000元,該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預付。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施救費發(fā)票、評估費發(fā)票、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公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22200元予以采納。案涉車輛損失222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對于施救費300元,程XX提供了發(fā)票,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程XX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22500元。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蘇B×××××小型普通客車負主要責任,故其公司承擔14350元的意見不予采信。對于程XX自行委托的評估機構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260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該評估費1300元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費用,故對程XX自行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用130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洺羽公司墊付蘇B×××××小型普通客車車輛維修費用及施救費用,原被告及洺羽公司均同意涉案理賠款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洺羽公司,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江陰市洺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2500元;
二、駁回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45元(程XX已預交),由程XX負擔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程XX;評估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