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80甲保險公司與嚴X、蘇州寶易達貨運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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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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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1848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737085XXXX。
負責人:顧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嚴X,男,漢族,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南縣。
被告:蘇州寶易達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330981XXXX。
法定代表人:戴X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951158XXXX。
負責人:徐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與被告嚴X、蘇州寶易達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易達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被告嚴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寶易達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嚴X、被告寶易達公司支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058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yīng)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9日,被告嚴X駕駛蘇E×××××(該車系被告寶易達公司所有,投保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處)中型貨車在駛經(jīng)上海市青浦區(qū)XX收費站時剎車失靈,追尾原告承保的蘇E×××××的小型客車。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區(qū)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嚴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承保的車輛發(fā)生維修費用10580元,雖經(jīng)E65C2P車主多次催告,但被告嚴X及寶易達公司一直未賠償,故該車被保險人向原告要求啟動代位追償程序,原告最終向其支付了10580元后,取得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書。原告為此提起訴訟。
被告嚴X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的真實性無異議,我是全責。對于對方車輛的修理費我不知情。我是寶易達公司的駕駛員,車子是寶易達公司的車輛。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嚴X駕駛的車輛在我司僅投保了交強險,我司已在2018年3月12日賠付三者車損2000元至修理廠昆山國亞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請。
被告寶易達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9日17時28分,被告嚴X駕駛蘇E×××××中型貨車在駛經(jīng)上海市青浦區(qū)XX收費站時剎車失靈,追尾原告承保的由李某駕駛的蘇E×××××的小型客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區(qū)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嚴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1不負責任。事故造成蘇E×××××維修費損失10580元。蘇E×××××小型轎車所有人李某2,其投保有原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李某1。原告已向李某1賠償保險金10580元,李某1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quán)利轉(zhuǎn)讓給原告,且李某1承諾其尚未得到責任對方或其他相關(guān)人員給予的賠償,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蘇E×××××中型貨車所有人為寶易達公司,被告嚴X系寶易達公司員工,蘇E×××××投保有被告乙保險公司交強險,乙保險公司已于2018年3月12日向昆山國亞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昆山國亞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開具了維修費發(fā)票1058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估損單、維修費發(fā)票、索賠申請書、機動車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書、支付回單、交強險賠款計算書、賠付記錄、訴前調(diào)解筆錄以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李某1之間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guān)系,原告向李某1賠償10580元,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故原告主體適格。蘇E×××××因交通事故造成維修費損失10580元,事實清楚?,F(xiàn)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且嚴X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嚴X系寶易達公司雇員,故蘇E×××××損失應(yīng)由寶易達公司進行賠償。被告乙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李某12000元,故李某1對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慕痤~范圍應(yīng)為8580元,甲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quán)以此為前提,故寶易達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858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州寶易達貨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金858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4元,減半收取32元,由被告蘇州寶易達貨運有限公司負擔2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沈 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吳文娟
書記員 馬雪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