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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122民初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縣城陽鎮(zhèn)大湖社區(qū)(山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莒縣昌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
主要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山東聚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11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魯L×××××/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2019年1月19日,張興華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共計損失111000元。
某保險公司口頭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同意賠付原告的合理損失;車損評估價格過高;施救費過高,請依法酌定扣除;間接損失及評估費我公司不予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所有的魯L×××××/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0608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500000元)、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單中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1月19日0時26分,原告方駕駛員張興華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G65包茂高速下行方向1699KM+100M處路段時,與肖廷艷駕駛的渝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渝A×××××號牌小型轎車駕駛人肖廷艷、乘車人張秋城、陳在建、肖廷亭、陳曉詩受傷,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興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申請,原告、被告共同委托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值為53500元,原告因此支出評估費2700元。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一大隊出具行政處理決定書,原告方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24920元,后原告方向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一大隊繳納了該路產損失賠償費24920元。
另外,原告主張其因該次事故支出高速急救費1200元,系施救單位破解事故車輛門窗救人收取的費用,施救方為重慶途瑞汽車修理有限責任公司;支出吊裝費2540元,系重慶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吊裝事故車輛所支出的費用,但該次吊裝未成功,導致原告又進行了二次施救;支出施救費共計26140元并提交施救費發(fā)票,具體為:施救費9000元、8640元,分別系涪陵區(qū)江東服務區(qū)汽修店使用兩臺吊車對于事故車輛進行施救所支出的費用;施救費8500元,系從涪陵區(qū)江東服務區(qū)至重慶市南川區(qū)興源轎車修理廠水江分廠施救車輛產生的施救費用。
綜上原告主張其因該事故共導致?lián)p失111000元(原告車輛損失53500元+評估費2700元+公路路產損失24920元+高速急救費1200元+施救費26140元+吊裝費254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權益轉讓證明,將保險權益轉讓至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險權益轉讓證明,將保險權益轉讓至原告,故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原、被告共同選定評估機構、本院委托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作出,鑒定程序合法,本院對于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53500元均予以確認;評估費2700元系原告為確定事故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賠付;原告支出的路產損失24920元,系原告因該事故的實際支出,且未超過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原告支出的吊裝費2540元,因該次吊裝未成功,導致進行了二次施救,故該次吊裝為原告擴大的支出,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支出的高速急救費1200元,雖因破窗救人所支出的破窗費用,但是并非因該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高速急救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施救費系原告因該事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但是原告支出的施救費26140元過高,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賠付施救費18298元(26140元×70%)。
綜上所述,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99418元(車輛損失53500元+評估費2700元+路產損失24920元+施救費18298元),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且未超過其投保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付;對于原告的其他損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99418元;
二、駁回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0元,由原告莒縣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3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會農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張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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