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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邢XX無因管理糾紛、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321民初3733號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一審 民事 南召縣人民法院 2020-01-05

原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任公司董事長職務(wù)。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南漢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河南漢景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邢XX,女,生于1964年8月30日,漢族,住河南省南召縣。
原告與被告邢XX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向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邢XX經(jīng)合理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邢XX償還原告理賠款共計24049.41元(包含本金23422.91元、利息536.23元和罰息90.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1001.3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yīng)違約金(違約金自2018年10月27日起以理賠金額24049.4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代償金清償完畢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和律師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7日,被告邢XX向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chǎn)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借款60000元,被告于當日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fā)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以上,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訴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因被告未能及時還款,原告于2018年10月27日對陸金所進行了理賠,共計理賠款24049.41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退遲不履行還款義務(wù),故訴至法院。
被告邢XX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存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6年8月7日,被告邢XX與兩位陸金所用戶簽訂協(xié)議編號為10-0001-20160807-003346的個人借款協(xié)議兩份,共計借款6萬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8日,借款年利率8.4%。被告于當日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原告同意承保該險,并出具保險號為13294962600003811437的保險單一份,保險單約定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0.46%,每月保險費金額為276元,繳費日期為借款合同載明的還款日,其中特別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以上,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訴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后被告從陸金所兩位用戶處獲得借款6萬元。由于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陸金所兩位用戶向原告申請索賠24049.41元(包含本金23422.91元、利息536.23元和罰息90.27元)。2018年10月27日,原告按照保證保險單的約定予以理賠,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由此產(chǎn)生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被告向陸金所用戶借款,原、被告之間簽訂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由原告提供保證責任,后因被告未按約還款,根據(jù)保證保險單的約定,原告代被告歸還陸金所用戶本息合計24049.41元。原告作為保證人代為償還借款后,根據(jù)保單約定有權(quán)向被告追償。被告未按約支付保費,且從被告理賠之日開始超過30天,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應(yīng)根據(jù)保單約定對截至理賠日之前的未付保費及自理賠之日起計算的違約金承擔清償責任。原告主張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邢XX未到庭,本案無法調(diào)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邢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24049.41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7日起以理賠款24049.4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邢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1001.3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526元,減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八份,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德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李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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