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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0402民初561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棗莊市嶧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齊魯(棗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男,該單位員工。
原告劉X甲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通過網(wǎng)絡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65714元,施救費1650元,共計67364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9日3時20分許,韓建信駕駛魯HXXXXX/魯HXXXXX號罐式半掛車,沿棗曹路行駛至棗曹路山家林路口西路段處與種道營駕駛的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車發(fā)生事故,致兩車部分損壞。因該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斷,棗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jīng)查,H30J08/魯HXXXXX號罐式半掛車原登記車主為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為魯DXXXXX/魯DXXXXX,后于2019年4月10日轉(zhuǎn)移登記在微山萬和通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變?yōu)轸敚萖XXXX/魯HXXXXX,實際車主為原告劉X甲。車輛魯DXXXXX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沒有變更。該車由被告定損,損失價值為65714元,施救費為1650元。原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額19504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我公司愿意在原告車輛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有效,車輛行駛證、營運證有效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本案事故責任無法查清,我司主張按照50%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承擔。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案涉車輛H30J08/魯HXXXXX號罐式半掛車原登記車主為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為魯DXXXXX/魯DXXXXX,后于2019年4月10日轉(zhuǎn)移登記在微山萬和通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變?yōu)轸敚萖XXXX/魯HXXXXX,實際車主為原告劉X甲。車輛魯DXXXXX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19504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
2019年8月19日3時20分許,韓建信駕駛魯HXXXXX/魯HXXXXX號罐式半掛車,沿棗曹路行駛至棗曹路山家林路口西路段處與種道營駕駛的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車發(fā)生事故,致兩車部分損壞。2019年8月19日,棗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事故發(fā)生時沒有找到目擊證人,也無交通監(jiān)控設施,導致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向被告方報案,被告對原告所投保的受損車輛損失確定為65714元。事故處理過程中,原告支付施救費1650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予賠償,劉X甲為此向本院起訴。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拖車費及維修費發(fā)票、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轉(zhuǎn)移登記機動車信息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在被告人保財產(chǎn)棗莊分公司處購買了保險,保險合同關系真實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原告劉X甲作為實際車主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有權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本案中,被告對案涉車輛車損金額65714元及施救費1650元均沒有異議,但被告辯稱因事故責任無法查清,要求按照50%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車輛損失。雖然交警部門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認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即使保險車輛在案涉事故中無責任或僅承擔部分責任,因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車輛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事故亦未存在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況,且原告已另行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故依據(jù)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X甲保險理賠款人民幣6736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4元,減半收取7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新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楊帆帆
書記員 魏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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