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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X與甲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3月04日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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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X。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江蘇泰有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泰有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民生路1199弄1號10層1013-2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312146XXXX。


代表人:吳巖,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晏X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蔣X與被告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蔣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晏XX到庭參加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本院主持調(diào)解,但終因分歧較大,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蔣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船舶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393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2.判令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3日,蔣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免賠額為4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7年9月9日,青島榮昌遠洋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昌公司)所屬“大品壹號”輪與蔣X等人所屬“凱王星”輪在江蘇靖江水域發(fā)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凱王星”輪船首等部位損壞?!皠P王星”輪在南京鴻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豐公司)進行修理,修理費1548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蔣X及時向甲保險公司報損,但甲保險公司至今未對“凱王星”輪碰撞損失進行賠償。蔣X訴請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甲保險公司辯稱,1.“凱王星”輪所有人是蔣X等三人,蔣X占55%份額,蔣X僅能在其份額范圍內(nèi)主張保險賠償;2.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蔣X在提出索賠申請時應(yīng)當提供有關(guān)的事故發(fā)生原因、損失金額、事故性質(zhì)以及程度等證據(jù),蔣X至今沒有提供上述證據(jù),甲保險公司無法定責定損;3.蔣X未能證明“凱王星”輪適航,船舶因不適航造成的損失,甲保險公司免責;4.“凱王星”輪修理合同簽訂人及修理費支付人均非蔣X,蔣X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際遭受損失;5.蔣X主張的損失金額高于實際損失金額;6.蔣X主張的利息損失應(yīng)當從起訴之日起算;7.蔣X擅自放棄對第三人船舶修理直接損失的索賠,侵害了甲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quán),甲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賠。甲保險公司請求駁回蔣X的訴訟請求。


蔣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凱王星”輪所有權(quán)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jié)論書、遠洋船舶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船舶修理合同》、工程報價單、工程確認單、工程結(jié)算單、結(jié)算協(xié)議、委托付款說明、收據(jù)、銀行流水。


甲保險公司圍繞抗辯理由依法提交了《公估報告》。


本院查明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凱王星”輪登記所有人為蔣X等三人,其中蔣X占55%份額、王珩占35%份額、翁慶云占10%份額。2017年2月23日,甲保險公司簽發(fā)遠洋船舶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蔣X,船舶為“凱王星”輪,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含碰撞、觸碰責任)絕對免賠額為4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5日0時起至2018年3月4日24時止。


2017年9月9日1107時許,榮昌公司所有的“大品壹號”輪與蔣X等三人所有的“凱王星”輪在長江××#××航道內(nèi)發(fā)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兩船船體受損。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jié)論書認定“大品壹號”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凱王星”輪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7年9月20日,王珩與鴻豐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合同》,約定鴻豐公司承擔“凱王星”輪修理工程,價格標準依據(jù)1992年中國船舶工業(yè)總公司國內(nèi)民用船舶《修理價格表》的1倍系數(shù)計價,該《修理價格表》中未涉及到的按93藍本1.30倍計價,電費按2元/度計算,預(yù)估價為150萬元,根據(jù)實際修理工程結(jié)算,進廠時間暫定于9月20日,總修期定為45天,其中含在塢時間20天,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修期順延。11月11日,王珩與鴻豐公司在工程計算單上簽字蓋章確認本次修理不開發(fā)票結(jié)算價為1548000元。當天,蔣X與鴻豐公司簽訂結(jié)算協(xié)議,確定“凱王星”輪于9月22日進廠修理,11月12日修理完工出廠,總修期51天,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最終修理款結(jié)算價格為1548000元(不含稅)。11月12日,案外人王衡賬戶向鴻豐公司指定賬戶分三次合計匯入1548000元,鴻豐公司開具收據(jù),確認收到“凱王星”輪修理費1548000元。


2019年3月14日,上海弘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凱王星”與“大品壹號”船舶碰撞案定損報告》,記載:1、鴻豐公司船舶修理單中的項目與查勘中需修復(fù)內(nèi)容基本一致,表示認可;2、結(jié)算單價與目前市場單價和事先溝通的約定單價略低些,表示認可;3、結(jié)算碼頭費用為120600元、在塢費用為315000元、消防值班費用為8670元、消防巡回檢查費用為1734元、清除生活垃圾費用為3570元、碼頭移泊費用為1000元,審核碼頭費用為88440元、在塢費用為18萬元、消防值班費用為7650元、消防巡回檢查費用為1530元、清除生活垃圾費用為3150元、碼頭移泊費用為0元,其余結(jié)算費用與審核費用一致,核定“凱王星”輪修理費用為1403749.79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蔣X系占“凱王星”輪55%份額共有人,甲保險公司簽發(fā)遠洋船舶保險單,載明蔣X系被保險人,蔣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海上保險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涉案碰撞事故屬于遠洋船舶保險責任事故,甲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甲保險公司辯稱蔣X占“凱王星”輪55%份額,僅能主張對應(yīng)份額的保險賠償。本院認為,蔣X對“凱王星”輪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物為“凱王星”輪,并非蔣X所占有的份額,甲保險公司應(yīng)就“凱王星”輪發(fā)生的全部損失向蔣X進行賠償。至于蔣X與其他共有人之間關(guān)于保險賠償?shù)姆峙湎灯鋬?nèi)部事務(wù),與甲保險公司無關(guān),且蔣X之外兩名共有人均旁聽庭審后也未提出異議,本院對甲保險公司上述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凱王星”輪共有人王珩與鴻豐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合同》,并通過王衡支付修理費1548000元?!豆缊蟾妗穼π蘩碣M中部分費用予以核減,核定修理費為1403749.79元。本院認定“凱王星”輪因碰撞事故發(fā)生修理費合理金額為1548000元,理由如下:1、《船舶修理合同》約定“凱王星”輪總修期為45天,實際總修期為51天,兩者相差不大,且45天是預(yù)估期限,實際修理天數(shù)適當超出并無明顯不合理;2、《公估報告》核減修理期間在塢和碼頭天數(shù)沒有事實根據(jù);3、《公估報告》核減部分費用,但沒有提交同時期同等條件下的費用標準進行比較,也沒有事實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含碰撞、觸碰責任)絕對免賠額為4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本案免賠額計算為154800元,甲保險公司應(yīng)向蔣X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為1393200元。自上述損失實際發(fā)生次日(2017年11月13日)起,蔣X可以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逾期賠償?shù)睦p失。


甲保險公司辯稱蔣X沒有遭受實際損失、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及“凱王星”輪不適航,均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蔣X支付保險賠款1393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種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蔣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3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8669.5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章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儲穎燁

書記員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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