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qū)**新城科技園******。
負責任人:金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XX,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榮成市。
委托代理人:劉XX,山東凱恩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商初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被上訴人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由周XX負擔。事實和理由:周XX沒有證據(jù)證明李某為合法船員及其死亡原因,李某的死亡不屬于本案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周XX在當?shù)貪O業(yè)互保協(xié)會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某保險公司即便承擔保險責任也不應全額負擔。
被上訴人辯稱
周XX辯稱,李某為合法船員,本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周XX未在當?shù)貪O業(yè)相保協(xié)會投保雇主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周XX向一審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周XX支付保險賠償款50萬元及相應利息;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5日,周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了保單號為215163299022015000229的《雇主責任(乙)保險單》,保險單中列明:投保人:周XX;被保險人:周XX;雇傭、賠償限額及保險費:工人15人,死亡/傷殘每人賠償限額為50萬元,醫(yī)療費用每人賠償限額4萬元,總保險費423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6日0時起至2016年5月5日24時止。保險單第十三條第3項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同意,在保險期間內,本保單僅承保被保險雇員在船東為周XX,漁船號為“魯榮漁52421,52422”漁船上工作時發(fā)生的以下保險事故:(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事故;(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傷害事故;(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意外傷事故。在約定船舶之外的其他漁船上出險,屬于保險除外責任。第十三條第6項約定:被保險人同意,××、××、分娩、流產(chǎn)所致的傷殘或死亡以及醫(yī)療費用;本保單不負責賠償誤工費用。該保險單隨附的雇主責任險(乙種)雇員清單載明:李某,身份證號。
2015年5月6日,周XX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42300元保險費。2015年5月25日16時半至17時許,李某在“魯榮漁52422”漁船上死亡。2015年5月25日16時59分,周XX向某保險公司的保險經(jīng)紀公司報案,該保險經(jīng)紀公司做出了《報案記錄》,《報案記錄》記載:2015年5月25日下午4點半左右,魯榮漁52422號漁船途經(jīng)76海區(qū),船員李某在船上上網(wǎng)作業(yè)時不慎摔倒,當時昏迷不醒,經(jīng)搶救現(xiàn)已無生還,船大約于當晚12點左右到港。
2016年6月8日,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證明》記載:2016年6月7日,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檢驗,死者李某(男,56歲,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馬圈子鎮(zhèn)道河子村**,魯榮漁52422船長)體表無機械性損傷,結合榮成市公安局龍須島邊防派出所案情調查綜合分析認為:其死因排除機械性暴力致死。
2016年6月6日,周XX周XX與死者李某家屬(竇翠榮、李小清、李文強)簽訂的《協(xié)議書》記載:就李某在周XX所屬的“魯榮漁52422”從事船員工作死亡事宜,周XX賠償死者家屬共計50萬元。2015年6月6日,周XX向李某家屬支付6萬元,6月20日,支付了44萬元,周XX向李某家屬共計支付50萬元。
某保險公司主張周XX在當?shù)氐幕ケf(xié)會投保了責任險,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周XX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予以否認,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周XX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某保險公司向周XX出具《雇主責任(乙)保險單》,則雙方間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證明》記載:死者李某體表無機械性損傷,其死因排除機械性暴力致死;某保險公司的保險經(jīng)紀公司做出的《報案記錄》與周XX作出的《事故經(jīng)過》內容基本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記載的內容大致如下:下午4點半至5點左右,魯榮漁52422號漁船途經(jīng)76海區(qū),船員李某在船上上網(wǎng)作業(yè)時不慎摔倒,當時昏迷不醒,經(jīng)搶救現(xiàn)已無生還跡象。
盡管某保險公司在開庭時對于李某死亡事故系保險事故提出抗辯,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某保險公司在接到周XX有關李某系工作中摔倒致死的報案后,并未對李某的死因提出質疑,也未進行尸檢或通知保全尸體以備尸檢。因此,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不成立,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死者李某并非遭受暴力致死,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進行工作時發(fā)生了意外導致的死亡。因此,李某的死亡事故符合保險單第十三條第3項特別約定的情形,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且發(fā)生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周XX向死者李某家屬賠償50萬元后,有權根據(jù)雙方間的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5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2015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某保險公司關于周XX在當?shù)氐幕ケf(xié)會投保了責任險并以此為由要求分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周XX支付保險賠償金5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2015年12月1日)起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周XX保險賠償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若逾期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向周XX出具了《雇主責任保險單》,周XX依據(jù)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雙方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二、周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單隨附的雇員清單包括本案的死者李某,李某尸體已被火化,周XX稱相關證件已被銷毀?!棒敇s漁52422”船《出海船舶戶口薄》記戶口薄》記載李某為船長,保時及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未對李某的身份提出過異議,因此,應認定李某依法可以從事船員工作。三、由于海上工作的特殊性,事發(fā)當時只有李某所在船舶船員在場,船員通知周XX李某摔倒后死亡,周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同樣陳述李某摔倒后死亡,公安機關也排除了機械性暴力致死,如某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的死亡不屬于保險事故應通知周XX進行尸檢,但某保險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李某的死亡應當視為意外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四、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周XX在當?shù)貪O業(yè)互保協(xié)會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其主張應作相應的扣除,不應全額賠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五、周XX提供的證據(jù)證明李某于1999年即在石島街環(huán)山路177號購買房屋居住,直到2014年8月該房屋被拆遷,因此,李某應為城鎮(zhèn)居民。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李某的死亡賠償金遠超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最高賠償額50萬元,周XX向李某的親屬賠償50萬元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 兵
審 判 員 趙 童
代理審判員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書 記 員 李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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