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衅匮贸易有限公司

保險行業(yè)資源門戶網站

  1. 首頁
  2. 保險判例
  3. 水險
  4. 正文

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與蕪湖縣聯(lián)順航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8月17日
  • 18:08
  • 來源:
  • 作者:

案號:(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5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汽貿大樓**。


被告:蕪湖縣聯(lián)順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


審理經過

原告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東公司”)因與被告蕪湖縣聯(lián)順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順公司”)、被告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次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2月1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江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被告聯(lián)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江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船舶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527343.81元、油料損失5600元,共計532943.81元(原起訴金額為739838元,于庭審前降低)及利息(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費、評估費1萬元及保全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26日,聯(lián)順公司所屬“蕪湖聯(lián)順958”輪由鄱陽湖裝載黃砂3800噸駛往靖江,途徑長江66號黑浮下游時與錨泊的“泓欣16”輪碰撞。該事故導致“蕪湖聯(lián)順958”輪沉沒后翻扣江面并向下游漂移,與錨泊的江東公司所屬“江東貨558”輪碰撞,造成“江東貨558”輪船體受損,艏尖艙、機艙等進水,共計損失539430.81元。因此,聯(lián)順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為“蕪湖聯(lián)順958”輪承保了船舶一切險,亦應承擔責任。


被告辯稱

聯(lián)順公司答辯意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江陰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的調查結論書,雙方當事人對事故均有過失,應分擔責任;2、江東公司訴請金額過高。


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1、對海事局的責任認定無異議?!笆徍?lián)順958”輪翻扣江面后無法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讓,而“江東貨558”輪在事發(fā)前無人在駕駛室值班,因此主次責任比例應為6:4。2、江東公司主張船舶損失提供的公估報告中沒有評估基準日,存在人為擴大損失的情形,如活塞、連桿、油頭、配電箱、電瓶等不應更換,船舶修理在臺時間明顯過長,全船清洗需150個工明顯不合理,因此評估金額過高。評估人員并未在事故現場對受損設備進行清點,完全根據江東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評估,因此評估結論不客觀。油料損失不予認可。對江東公司的損失應重新評估。3、江東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費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4、“蕪湖聯(lián)順958”輪在事發(fā)時存在配員不足導致不適航的情形,根據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若法院認定屬保險責任,還應根據保單內容進行理算。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江東公司提交《情況說明》,以證明“江東貨558”輪裝載的貨物為石子,非黃砂。聯(lián)順公司認為該證據雖為海事局作出,但為復印件,且落款日期在事故發(fā)生之前,不能達到江東公司證明目的。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不足以達到江東公司證明目的。聯(lián)順公司為反駁江東公司認為受損貨物為石子的主張,提供了鎮(zhèn)江市淳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證明》,載明石子價格46元/噸,黃砂價格為32元/噸。本院認為,結合事發(fā)后“江東貨558”輪所屬船員填寫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張家港市達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收條》等證據材料,可以確認“江東貨558”輪裝載的貨物為石子,聯(lián)順公司的證據不足以否認。


2、江東公司提交評估報告,以此證明“江東貨558”輪的損失為527343.81元。聯(lián)順公司認為,該報告系江東公司單方委托,對真實性有異議;報告所附相關損失的材料大多是收據;評估的部分損失和實際損失不一致,比如油污費過高、船舶上下臺費用過高、換高壓噴頭過多、船艙清洗時間過長等;評估人員未到現場;評估參照了93黃本,和現在費用差距較大,評估更換的零件沒有具體標號,只是大概陳述了價格;公估人員未手寫簽名,系打印簽名。某保險公司認為,同意聯(lián)順公司的意見,且對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內容有異議,比如評估依據的費用材料多為收據,無正規(guī)發(fā)票,機艙部分很多零件是否必須更換,可能存在人為擴大損失之處。本院認為,評估的啟動非必須雙方當事人進行委托,評估的結論系專業(yè)機構對事故損失依照科學方法進行分析論證后得出,兩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進行反駁,且庭審中評估人員張斌接受了雙方當事人質詢,其陳述基本符合情理,因此,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本院對兩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3、聯(lián)順公司提交《協(xié)議書》、《收據》、《蕪湖聯(lián)順958修理預決算書》等證據,以此證明其支付了“江東貨558”輪的部分搶險費用,“蕪湖聯(lián)順958”輪存在損失,均應由江東公司進行分擔。江東公司認為與其無關,某保險公司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江東公司系“江東貨55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聯(lián)順公司系“蕪湖聯(lián)順95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


2014年7月26日12:30時許,“蕪湖聯(lián)順958”輪裝載石子約3800噸由鄱陽湖駛往靖江途中,在長江#66黑浮下游約500米,黑浮連線北側約300米水域與在該處錨泊的“泓欣16”輪碰撞,造成“蕪湖聯(lián)順958”輪翻扣江面。同日13:00時許,受水流影響向下游漂移的“蕪湖聯(lián)順958”輪與在長江NO.15錨地錨泊的“江東貨558”輪碰撞,造成“江東貨558”輪左舷舭部洞穿,周圍較大范圍船體變形,艏尖艙、貨艙、右舷隔艙及機艙進水。在搶險過程中,浮吊協(xié)助“江東貨558”輪拋棄石子約300噸,拖輪協(xié)助該輪駛往新溝河口沖灘。


2014年10月25日,海事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為“蕪湖聯(lián)順958”輪與“泓欣16”輪碰撞后,船體翻扣江面處于失控狀態(tài),受落潮水流影響向下漂移是“蕪湖聯(lián)順958”輪與“江東貨558”輪碰撞的直接原因,同時“江東貨558”輪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避讓;認定“蕪湖聯(lián)順958”輪負主要責任,“江東貨558”輪負次要責任。


2014年11月10日,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核定“江東貨558”輪的船損金額如下:1、塢修過程,金額為71978元;2、鋼機構修理工程(原樣修復),金額為50626.87元;3、機艙設備,金額為118840元;4、全船清洗,金額為3萬元;5、拖輪費,金額為24000元;6、管理費,金額為32498.94元,以上共計327943.81元。該報告核定貨損金額如下:1、石子損失2880噸,金額為191400元;2、浮吊費及浮吊出航費共計8000元。該報告中所附浮吊費及浮吊出航費的評估依據僅有打印的《江東558的搶險書》,書寫人不明,無收據、支付憑證等證據佐證。江東公司向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支付了評估費1萬元。


另查明:


某保險公司為聯(lián)順公司所屬“蕪湖聯(lián)順958”簽發(fā)了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單,載明保險價值為460萬元,保險金額為4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17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16日二十四時止。聯(lián)順公司未附加投保四分之一責任險。保單條款中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主要條款如下:1、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與其它船舶、碼頭、港口設施、船閘、航標發(fā)生接觸性的碰撞或觸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體的直接財產損失或引起的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侵權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本保險對此種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被保險人應承擔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2、在保險期間內存在下述情況,自下述情況發(fā)生之日起保險人對任何原因產生的責任、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保險船舶的人員配備不當、技術狀態(tài)、航行區(qū)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規(guī)定或貨物裝載不妥。3、除全損、觸碰和碰撞責任外,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款均按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或免賠率進行相應扣減。在不足額保險時,先計算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再扣除免賠額或免賠率。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為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聯(lián)順公司所屬“蕪湖聯(lián)順958”輪碰撞江東公司所屬“江東貨558”輪,致使“江東貨558”輪船貨受損,聯(lián)順公司存在過錯,侵害了江東公司的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可以認定聯(lián)順公司對涉案事故負主要責任,江東公司負次要責任。事發(fā)時,“蕪湖聯(lián)順958”輪翻扣江面隨水流漂浮無法控制,“江東貨558”輪雖正常錨泊但無人在駕駛室值班,結合上述情形,本院認定江東公司對事故發(fā)生亦存在過錯,綜合認定江東公司承擔20%的責任,聯(lián)順公司承擔80%的責任。


關于“江東貨558”輪的損失,本院主要根據評估報告進行確認。但該報告中關于浮吊費及浮吊出航費的評估依據僅有打印的《江東558的搶險書》,書寫人不明,無收據、支付憑證等證據佐證,本院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可。因此,“江東貨558”輪的船損為327943.81元,貨物損失為191400元,共計519343.81元。江東公司為評估“江東貨558”輪損失支付了1萬元的評估費,該費用的發(fā)生符合情理,兩被告無相反證據否認該費用,本院予以保護。綜上,本院認定“江東貨558”輪的損失共計為529343.81元(519343.81+10000)。聯(lián)順公司應向江東公司賠償423475.05元(529343.81×80%)。


聯(lián)順公司為其所屬“蕪湖聯(lián)順958”輪投保了內河船舶一切險,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保單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對“蕪湖聯(lián)順958”輪的碰撞責任承擔保險責任?!笆徍?lián)順958”輪與“泓欣16”輪碰撞后翻扣江面順江漂移,再碰撞了“江東貨558”輪,因此,“蕪湖聯(lián)順958”輪與“江東貨558”輪之間的碰撞無需考慮“蕪湖聯(lián)順958”輪是否適航,某保險公司承擔“蕪湖聯(lián)順958”輪碰撞責任的保險責任不屬免賠范圍。涉案保單載明保險價值為460萬元,保險金額為400萬元,因此,聯(lián)順公司為其所屬“蕪湖聯(lián)順958”輪未足額投保。聯(lián)順公司未為“蕪湖聯(lián)順958”輪投保附加四分之一責任險,其對江東公司承擔的責任屬碰撞責任,根據保單約定,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不應扣除免賠額或免賠率,最終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的賠償款為276179.38元(423475.05×400/460×3/4)。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后,應相應免除聯(lián)順公司的賠付義務。


江東公司認為兩被告應賠償其損失的利息,但本案中兩被告承擔責任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同,為便于糾紛解決,本院決定一并處理,結合某保險公司于庭審時才收到完整的索賠資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院酌情認定利息從開庭之日后六十日(2016年2月18日)起至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江東公司主張了油料損失5600元,但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保護。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蕪湖縣聯(lián)順航運有限公司向原告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損失423475.05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76179.38元及其利息;


三、上述給付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利息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從2016年2月18日起計算至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若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保險賠償款及利息,應相應免除被告蕪湖縣聯(lián)順航運有限公的給付義務;


四、駁回原告泰州市江東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98元,因原告江東公司于庭審前降低訴請金額,案件受理費調整為9129元,其應負擔1875元,被告聯(lián)順公司負擔725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730元(其支付后,應相應扣減聯(lián)順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原告江東公司預繳的訴訟費用,本院退還2069元;兩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連同前述給付義務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應在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閱讀排行榜

  1. 1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2. 2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3. 3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4. 4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5. 5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6. 6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7. 7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8. 8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9. 9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10. 10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推薦閱讀

  1. 1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yè)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2. 2

    金融監(jiān)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3. 3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4. 4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yè)績盤點:保險業(yè)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yè)績分化

  5. 5

    春節(jié)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6. 6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7. 7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8. 8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業(yè)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10. 10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

關注我們

岗巴县| 金寨县| 育儿| 嵊州市| 隆安县| 赣州市| 通江县| 固镇县| 遵化市| 馆陶县| 丰宁| 云浮市| 徐州市| 浮梁县| 余江县| 团风县| 六枝特区| 宣化县| 潜山县| 宁都县| 中阳县| 丹巴县| 理塘县| 小金县| 五原县| 额尔古纳市| 南部县| 利津县| 大渡口区| 壤塘县| 宁都县| 信丰县| 金华市| 河北省| 新龙县| 黔西| 扬州市| 五峰| 东平县| 白银市| 明水县|